刑事案件到法院多久能開庭_法院立案多長時間開庭?
特邀律師
刑事案件一般多久可以開庭?刑事案件有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一審、二審),下面主要說到一審的時間。
1.刑事拘留的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因此,刑事拘留的期限為37天。
但是,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拘留期限為17天。
2.偵查階段的期限
逮捕后,偵查羈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如果在上述期限不偵查終結,且是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或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對于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上述期限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因此,偵查階段的期限為7個月。
3.審查起訴階段
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那就是一個半月。
另外,還會存在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情形,期限為一個月,補充偵查完畢移送的,審查起訴的期限重新計算。退回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4.審判階段(一審)
法院應當在受理后的二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但具有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經上級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另外,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移送法院后,期限重新計算。
刑事案件從檢查院到法院多久開庭?
這種事情沒有必然性,主要是看案件的復雜情況以及法官的工作安排等等去認定。刑事案件每個階段都有羈押期限的規定,法官只要能夠在規定的羈押期限內審結案件,不存在超期羈押,也就不會有其他問題。總體來說,簡單的案件相對快點,特別是認罪認罰的案件,基本都是相對較快。最快的案件基本都是速裁程序,這類案件基本都在一周內審結,并且都是當庭宣判。像酒駕類的案件,像一些簡單的毒品類犯罪案件。
這是法院一審羈押期限的規定。從上述圖標可以看到,一審審限最長可達二十個月。也就是說,在檢察院移送法院后,在法院一審宣判前,嫌疑人(被告人)是可以再關押達20個月。但一般來說,法官也是希望盡早盡快結案,沒有人愿意拖著,也基本沒什么人故意拖著。另外,刑事案件開庭一般是不會通知被告人家屬,所以家屬自己要及時跟進案件,及時跟法官了解案件進程情況。
分三種情況來談。第一種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法院接到人民檢察院,移交到法院的刑事案件以后,一般簡易程序在一個月內要開庭。普通程序。一個多月之內要開庭。第二種情況是民事案件,民事案件法院受理立案以后,一般也要分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一般一個月內要開庭。如果是普通程序的案件,不公告的一般兩個月之內要開庭。如果要發公告送達起訴書副本傳票的,一般是三個多月,到四個月之間要開庭。第三種情況是行政案件,行政訴訟案件法院接到起訴以后,也是一般一個多月之內要開庭。
立案后具體的開庭時間,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
一般來說,民事案件一審普通程序大概三個月會組織開庭,簡易程序為一個半月左右。
一、庭前程序
開庭前,要將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開庭傳票等相關法律文書送達被告,并給予對方舉證期限及答辯時間。
如果被告無法直接和郵寄送達,需要登報公告,公告時間為兩個月。
加上原告預交公告費、聯系登報事項等,開庭時間會再延長2到3個月。
二、簡易程序
如果案件標的較小、權利義務關系清楚,法院會主動適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的審理時限為三個月。
速裁。為提高訴訟效率,基層法院一般設有速裁法庭或速裁組。如果適用速裁程序,則簡便快捷,材料不用轉送業務庭,節省時間,可能不到一個月就能開庭。
三、普通程序
普通一審程序的審理時間為六個月,具體的開庭時間視主辦法官工作量大小而定。
一般的基層法官一年兩三百件案件是有的,加上參與合議庭,工作量也不小,個案也可能五個多月才能結案。
如果主辦法官工作負責,辦案效率高,個把月就能安排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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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的流程及時間如下:1、立案偵查階段。此階段由公安機關進行證據提取、相關事實的調查;此階段法律并未規定具體時間,但是羈押犯罪嫌疑人不得超過7個月;2、審查起訴階段。由檢察院進行審查公安機關的證據與事實是否充分,不充分的可以退回;此階段的時間為30天,經批準可以延長;3、審判階段。檢察院將審查合格的案件起訴到法院,由法院進行審理并判決;此階段普通程序為三個月,簡易程序為40天。經上一級批準可以延長。
一般案件由檢察院移交到法院半個月左右就開庭審理,法院審理案件是有審理期限的。一審刑事案件分:普通程序(一個月)、簡易程序(二十日); 二審刑事案件公訴、自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一個月,最長不能超過一個半月,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一審刑事案件中的自訴案件審理期限為六個月(普通程序)可以延長;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滿意請采納,舉手之勞,將鼓勵我們繼續解決更多網友的問題
1、上訴案件開庭時間只要在規定的審理期限內就是合法的,因此沒有規定具體開庭時間。
2、審理刑事上訴案件的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限的,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3、根據以上規定,刑事上訴案件一般在二審法院受理后一個月之內開庭。如果事實清楚的,也可以不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