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礦罪的司法解釋_非法采礦司法解釋?
特邀律師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非法采礦是指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非法采礦罪成立,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非法采礦罪罪狀及量刑情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
1、“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主要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規有關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的規定。
2、“礦”不僅包括煤炭、金、銀等礦產,也包括河沙、海砂等。
3、“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具體是指:無許可證的;許可證被注銷、吊銷、撤銷的;超越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或者開采范圍的;超出許可證規定的礦種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其他未取得許可證的情形。現實中,存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進入關停的礦區盜采礦的,仍然屬于非法采礦行為。
4、“情節嚴重”是指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采礦,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或者在禁采區、禁采期內采礦,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五萬元至十五萬元以上的;二年內曾因非法采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采礦行為的;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5、“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數額達到情節嚴重數額標準五倍以上的;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的;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6、單位犯非法采礦罪的,依照相應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7、“礦產品價值”是指銷贓數額;無銷贓數額,銷贓數額難以查證,或者根據銷贓數額認定明顯不合理的,根據礦產品價格和數量認定。礦產品價值難以確定的,依據下列機構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一)價格認證機構出具的報告;(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水行政、海洋等主管部門出具的報告;(三)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出具的報告。
8、涉及的專門性問題是指:(一)司法鑒定機構就生態環境損害出具的鑒定意見;(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就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是否屬于破壞性開采方法出具的報告;(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就是否危害防洪安全出具的報告;(四)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就是否造成海岸線嚴重破壞出具的報告。
二、非法采礦罪定罪量刑之裁判規則
(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原國土資源部門)就非法采礦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是否影響非法采礦罪的認定及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薄缎姓谭C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十條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對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案件,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其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依法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依法折抵相應罰金?!钡谑龡l規定“公安機關對發現的違法行為,經審查,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立案偵查后認為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同級行政執法機關,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故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原國土資源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依法罰款或吊銷采礦許可證的,對非法采礦罪的成立并無決定性的影響,同一違法采礦行為涉及行政罰款的,可以依法折抵刑事罰金。
裁判規則來源:案件名稱:陳必聰非法采礦罪案;裁判法院: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案件編號:(2018)瓊刑終183號。
(二)年度開采量報告認定的開采范圍與刑事偵查中委托第三方出具越界開采勘測報告不一致時,越界開采事實是否存在如何認定
《年度開采量報告》是本年度針對上一年度開采量及剩余保有量的監測,是行政機關對越界開采做出處罰的依據,其無論從證據形式、證據效力均與刑事證據規格有所區別,且在相關的礦產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中并無對發現越界開采行為就不準許進行礦產開采權延續的相關規定,故每年被核發采礦許可證并不必然證明其不存在非法采礦的行為,越界開采系屬刑事犯罪事實,不能完全依據行政證據認定。
裁判規則來源:案件名稱:沈陽市鑫億方采石有限公司、張潔非法采礦案;裁判法院: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案件編號:(2020)遼01刑終114號。
(三)非法采礦行為追訴時效如何計算,如何協調適用刑法溯及力原則
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第八十九條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人因越界開采行為受到行政處罰,責令其停止越界開采行為,而犯罪行為人仍繼續越界開采,依據刑法規定,其犯罪行為應予以追訴。
三、非法采礦罪相關法規、司法解釋等核心規范性規定
1、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條
2、礦產資源法
3、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4、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5、國土資源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涉嫌國土資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見
6、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7、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鑒定程序的規定
8、非法采礦和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鑒定實施辦法
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礦業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
10、關于進一步完善采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11、其他相關規定
非法采礦罪(刑法第343條第1款),是指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在河道范圍內采砂,依據相關規定應當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具備相關情形,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規定,犯非法采礦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非法采礦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非法采礦罪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