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立案標準_紀檢委最輕立案標準?
特邀律師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注:這是一個具體的數額標準,只要行為人個人受賄的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就應當立案偵查。)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二、量刑標準:
1、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或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3、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或貪污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法定的,量刑標準則是法定與酌定相結合決定犯罪人的最后宣告刑。
- 詐騙罪的此罪與彼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金融、市場秩序領域也可能有詐騙行為,則依特別條款處理。同樣是詐騙行為,所處領域不同,但往往是涉及的罪名相異。
- 詐騙罪有獨特的結構模式,這也是司法實踐中最容易混淆之處,以致在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認識方面存在偏差。詐騙罪(既遂)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對方(受騙者)產生(或繼續維持)錯誤認識——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或第三者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害。
- “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認識不清,可能導致與盜竊罪的混同。認識錯誤的內容必須是處分財產的認識錯誤,而不是任何錯誤。欺騙行為必須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之后處分財產。轉移占有,是指轉移事實上的占有,與作為盜竊罪對象的事實上的占有一樣,需要根據社會的一般觀念判斷。做出這樣的要求是為了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受害者必須具有處分意識,認識到自己將某種財產轉移給行為人或第三者占有,但不要求對財產的數量、價格等具有完全的認識。如,丁發現被害人的一本名為《詐騙罪探究》的書中央有一張清代郵票,便討要該書,被害人在沒有意識到該書中夾有貴重郵票的情況下,將書送給丁,丁將其中的郵票據為己有。被害人客觀上也有處分郵票的行為,但主觀上沒有處分郵票的意識。丁的行為成立盜竊罪,因為丁實際上是以要書為名掩蓋盜竊事實。
三角詐騙。通常的欺騙行為只有行為人與被害人(二者間詐騙),被害人因為被欺騙而產生認識錯誤,自己處分自己的財產。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與被騙人是同一人。但詐騙罪也可能存在被害人與被騙人不是同一人的情況。
- 訴訟詐騙是典型的三角詐騙。行為人在民事訴訟中(主要表現為以提起民事訴訟為手段),做出虛假的陳述、出示虛假的證據,使法院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決,從而獲得對方財產的行為,成立詐騙罪。在訴訟詐騙中,法官是受騙者,如果否認法官是受騙者,就意味著法官是枉法裁判。因不是被害人,但法官具有做出財產處分的權力,因而是財產處分人。
詐騙罪的立案標準。《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1)發送詐騙信息5000條以上的;(2)撥打詐騙電話500人次以上的;(3)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萬元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量刑標準。量刑,即刑罰裁量,是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依法裁量決定刑罰的一種審判活動。量刑根據量刑情節,據以決定對犯罪人是否處刑以及處刑輕重所應當或可以考慮的各種具體事實情況。司法實踐中,主要根據法定量刑情節與酌定量刑情節決定犯罪人的刑罰。法定情節,包括刑法總則規定的情節與刑法分則規定的情節。酌定情節,刑法沒有明文規定,根據立法精神從審判實踐經驗中總結出來的,反映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在量刑時酌情適用的情節。因此,相同數額的財產類犯罪,最后的宣告刑差異可能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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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立案了不代表著就會判刑,立案有個標準,量刑有個標準。
在受賄案中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中規定:
個人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應予立案,不滿5000元,但有下列情節的,應予立案: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而在受賄案中的量刑標準是3w元,也就是說受賄達3w以上就能以受賄罪判刑了。
數額在1w以上不滿3w的,有上面"黑體粗字"情節的,也可以以受賄罪判刑。
因此,受賄罪的量刑標準也可以說是1w元以上。
你的材料我已詳細看過,證據材料很充分,給一下觀點,請作參考: 1、濟源市法院這個法官的行為已構成民事枉法裁判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 4、偽造、變造有關材料、證據,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刑法第399條第2款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4款規定,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有民事、行政裁判枉法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385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那幾個審小孩的人可能構成非法拘禁罪,當然這需要偵查機關偵查之后,根據相關證據確定,如果不構成非法拘禁罪,公安機關應當以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做出治安處罰,如果構成犯罪的話,民事責任你可以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法院解決,不構成犯罪的話,民事責任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依法追究! 歡迎采納。 陳律師 ------------- 如果我回答對你有幫助,請關注我一下。或有其他問題也可以關注我,給我發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