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存錢不算夫妻共同財產_如何證明存款是夫妻共同財產?
特邀律師
李某與張某系夫妻,兩人的共同財產1萬元以李某的名字和密碼開立了一張定期存折,存折由張某掌管,存折于2006年2月1日到期,李某于到期日后幾日內提出離婚,并將存折掛失后將全部錢取走。問:張某手中的存折現已是廢紙一張,能否作為共同財產的證明?如果李某撒謊說已將取出的錢分給了張某一半,張某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依法分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有關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以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的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所以本案中李某主張為自己的財產,張某則主張為二人共同財產,根據本條規定應由李某負舉證責任,有責任來證明自己的主張,如果李某拿不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該存款為其個人所有,則應推定為共同財產。技巧提示在婚姻官司中,首先要明確夫妻之間哪些財產應當屬于共同財產,這個是舉證的前提。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引自延邊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
讓自己掙得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方法是: 1、離婚,離婚之后所得屬于自己。 2、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按婚姻法規定,這10萬屬于女方財產。但最好在婚前做公證,證明這屬于個人婚前財產,否則不容易說清。 祝你好運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不管用誰的銀行卡存的錢,只要符合以上標準的都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這個很好解決,將婚前存款和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分開保管。
只要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不混同,未來有爭議的時候,依據之前的銀行流水等,就很好舉證證明是婚前財產了,但如果混同了,實踐中法官分不清楚哪些是婚前的部分,就會都認為是婚后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具體操作上,如果之前存款在工資卡,可以把這些存款轉移到一個單獨的卡上,未來也不存入雙方工資等,因為雙方工資也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本來就在單獨的卡上,把這個單獨的卡好好保存,和婚后存款區分開就可以了。
離婚時存在孩子名下的存款不算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將自己的財產贈與子女,當錢存入孩子名下時錢已經屬于孩子的財產了。離婚時孩子的財產不應被算作夫妻共同財產。該財產作為孩子的個人財產,由撫養孩子的那方代為保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離婚時錢已經存在孩子名下。屬于已經將錢交付給孩子了,因此父母不能撤銷該贈與。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擴展資料:
關于《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具體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破產安置補償費。
1993年的《財產分割意見》第4條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雖然夫妻在事實上處于分居生活的狀態,但從法律上而言,夫妻關系仍然存續,因而分居期間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為共同財產。
如果是婚前的存款屬于死者婚前財產,全部按照遺產來分配如果是婚后的存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半存款屬于夫妻的另一方,剩下的一半作為遺產進行分配遺產的那部分分配方式為:配偶,子女,父母均屬于第一繼承人,原則是進行平分,當然考慮到照顧年邁父母或年幼子女,可能某一方會多分一些!
只要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的收入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你怎么存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