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什么條件下可以離婚_怎樣強制離婚的條件?
特邀律師
在我國,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登記離婚,另一種是訴訟離婚。一、依照我國《婚姻法》第31條的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且對子女的撫養及對財產的分割問題作出的適當的處理的,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不須進行訴訟。登記離婚時,要提供以下文件:1、戶口本、身份證2、結婚證3、雙方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建議你首先盡量說服他,和他進行登記離婚,盡量以和平的方式解決離婚問題。如果他實在不想離婚,而你堅持一定要離,那么,就只有進行離婚訴訟了。二、離婚訴訟。離婚訴訟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基于法定離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由人民法院對婚姻關系的維持與否進行判決的訴訟。離婚訴訟的手續(過程)如下: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一般是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于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如果你們雙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你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訴訟。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A、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B、戶口本C、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隊文職干部證等)D、結婚證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準予立案后,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你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4、民事庭受案后,向男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參訴。5、雙方到庭后,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序)。調解的結果有3種:A.經調解后雙方愿意維持婚姻的,則由你撤回起訴,婚姻繼續有效。B.經調解后,他同意你的離婚請求的,并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則由你撤回起訴,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C.經調解后,你仍堅持要求離婚而他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的。則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法院以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其中,《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了準予離婚的以下例示性的法定理由:A.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B、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C.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D.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2年的E.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男人吃喝嫖賭不過日子,女人可以提出離婚。
經常施家暴打罵媳子,媳子失去人身自由,可以提出離婚。
在外找小三,長期不回家,有嚴重問題的,象有了三者孩子的,夫妻分居兩月以上,可以提出離婚。
受家里公婆虐待不當人看,丈夫不管不問,甚至添油加醋,可以離婚。
以上理由充分都可以離婚,
婚后,一方認為性格不合或者因瑣事引起家庭矛盾,導致無法共同生活,就可以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一般不會判決離婚,除非有以下情節: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且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結婚是兩個人的事情,但是分手確實一個人的決定。婚姻需要雙方的包容。律師在此提醒大家:慎重選擇結婚,也慎重離婚。幸福的家庭需要兩人的包容和理解。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謝謝。
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的。
依據現在司法實踐,如果沒有上述準予離婚的條件,且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情形下,法院判決離婚可能性很小。在法院判決不予離婚后半年內可以再次起訴離婚,再次起訴離婚法院判決的可能性非常大。
我的想法是,只要夫妻倆有共同生下寶寶的,只要有一線希望,就用百分之百的去努力努力爭取,盡量的將夫妻倆共同生下的孩子養大成人,實在過不到一起,可以使用熱問題冷處理的方法,短時內先分開過夫妻倆個要互想多為孩子的前途想想,做為大人不能太自私,光為自己著想,有點太自私了,實在過不到一起,那怕分劇,只要能共同把孩子養大,給孩子有一個完整的家,這才是正確的選擇,離婚是可以,但是您把下一代直接害了,明白嗎?單親家庭長大的孩子們心里,大多童年的時代在心里都有陰影,很多孩子都需要看心理醫生,為了您們的下一代身心健康著想,勸有這種想法的女土們,先生們!千萬不要急著領那張證。等孩子成人以后,在說好嗎?
離婚一般包括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形式,對于協議離婚,無需條件,只要雙方能夠達成協議即可,前往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即可。對于訴訟離婚,因為存在一方不同意離婚,所以法院需要對是否離婚進行判決。
訴訟離婚判決是否離婚只有一個標準:夫妻感情破裂。
標準很簡單,但是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卻不好說,因為感情是兩個人的感情,生活也是兩個人的生活,不管是法官,還是其他人,都不太可能介入夫妻的生活,了解他們的婚姻現狀。法律根據實踐出現的情形,規定了部分認定夫妻感情破裂標準:
《婚姻法》規定了四種行為認定夫妻感情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
因為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中會碰到各種各樣的案件,離婚的理由也是五花八門,婚姻法規定的四種類型并不能夠完全滿足實踐需求,所以司法解釋對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進行更細化規定,具體包括
1.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不知悔改。
8.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9.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0.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1.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2.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3.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