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一個月員工補償_工作兩個月被公司辭退,可以得到什么補償?
特邀律師
先說結論:當然可以走勞動仲裁。但是建議先禮后兵,跟公司先談判,如果跟公司談判無果,那再考慮走勞動仲裁。
有的公司就是抓住員工不懂法的心里,以為用一個月的工資就可以打發走員工,那他們可想錯了。我們要把自己掌握的信息擺在臺面上,跟公司好好說道說道。
勞動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支付原則: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仲裁雖有效,可是畢竟耗時耗力,能通過直接說服公司按勞動法給賠償金是最節約雙方時間的辦法。必要的時候可以把話撂給公司:“如果不能依法給賠償,我是肯定要走勞動仲裁的,到時候影響公司名譽不說,該賠償的照樣還得賠償,不如大家都省點事,直接給我賠償。”
如果公司執迷不悟,還不同意給賠償,那就聯系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準備好需要的材料,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正當的權利吧。
【總結】勞動仲裁應該是最后一招,用在實在沒辦法說服公司的情況下。畢竟在現今的社會中,這個方法也會占用自己的時間和精力,也算是傷敵一千,自損一百。能跟公司講理,還是要先講理,必要的話找到公司的高層領導。如果從下到上都不能解決你的問題,那就只有采用勞動仲裁這個辦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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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需要補償!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想要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而又不想支付給員工補償金,通常只有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才可以!
1、員工提出辭職
是員工主動提出要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要員工提前一個月書面提出辭職,不管公司是否同意,一個月后他都可以解除合同。當然前提是在簽合同時,沒有在合同里約定不得提前解除的情形。
2、證明員工違規
就是證明員工違反勞動紀律或者違反公司的規定,且給公司造成了危害,這種情況下,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就不需要支付補償金,甚至可以讓員工補償損失。但并不是任何違規都可以這樣的,公司必須有切實的證據證明員工違規,并給公司造成了實質損失。
除了這兩種情況,公司想主動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一般都是需要支付補償金的,即使是員工的合同到期了,公司想不續簽,公司也是需要支付補償金的。
有人說,可以用員工不能勝任崗位的理由,和員工解除合同,從理論上來說,好像是可行的,但實際操作中,卻非常繁瑣。合同法規定,即使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崗位也不能解除合同,而是要先培訓,培訓后不能勝任,也不能解除,而是要調崗。只有這些方法都用完了,員工還不能勝任,才能解除。但公司需要提供員工不能勝任的切實證據。
總之,在現實中,如果你想主動和員工解除合同,一般都是要給補償金的。正是為了不給補償金,一大批沒有良心的公司,才會采用各種小伎倆,逼迫員工主動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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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仲裁,仲裁并沒有我們想象中流程長,快的話一個月就可以,下面我分享一下如何走仲裁。
但要看你在職幾個月,用人單位補償N+1個月即合規,若你已工作一年以上,則用人單位補償少了,可以申請仲裁。
能夠直接有效的解決勞動爭議的部門不是工商局,也不是法院,記住,它是勞動爭議仲裁庭。勞動仲裁的流程不復雜,也不會像法院那么長,快的話半個月就能出仲裁結果,簡單好用!每個地區,尤其是互聯網企業集中的一線城市,都有配套的仲裁庭,它們往往以(區縣)劃分,比如以盛產優質家長聞名的海淀區仲裁,進去以后有實習生帶著你走流程,不懂的就問他們也會給你解答。
敲黑板了,仲裁流程是:一調一裁二審。
這三步具體是什么呢?
一調,為了降低司法成本,往往都會先調解,但是對于該案顯然行不通,需要注意調解若成功是會有調解協議的,這個協議并不具備法律效力,只會作為后續流程的參考。如果你想節省時間,你跟調解員說不調解,直接進入仲裁程序,也是可以的。
一裁,指的就是仲裁了,也是關鍵部分,舉證裁決都是在這里。最后裁決的仲裁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意味著如果對方拒不履行,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二審,才是真正的進入法院,如果一方對于仲裁結果不服,可以申請訴訟。這里打完官司可能要兩三年了。
這里再補充一個知識點,對于小額案件采用一裁終局,當涉案金額小于兩萬時適用,仲裁定案,企業不可上訴。是為了避免企業惡意延后義務履行的有效方法。剛才也說了官司打完都兩三年了。所以你的權益如果正好卡在兩萬左右,盡量控制在兩萬以下,盡快結案。
謝邀。不合理!首先,因為公司由于經營不善而效益不佳或者將企業出售其它公司辭退你,作為你是被動的,那么公司就要自你進公司年工作始,按每年進行付給一個月的辭退賠償費。
其次,如你主動提出辭職,那么就要按勞動法規提出書面辭職報告30天后,得到公司領導批準,可賠償一個月的相關費用。
再次,如當初進入公司聘用試用期時間有短有長,在勞動合同中寫明條款,那就應按條款文本來解決賠償事宜。
如員工被公司辭退,遇有賠償費糾紛,解決辦法有二種,一是去公司所在地區勞動仲裁機構,二是去法院上訴解決,而其中最快的辦法是勞動仲裁申訴為好。
以上個人見解,僅供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根據以上兩條,故公司向你支付1.5個月的經濟補償,合法。你愛財如命,為了賺取更高的利潤,你把手伸向勞動者,你的公司開不長,你不是個好老板,還有臉在頭條求助怎么克扣勞動者應得的報酬,無恥之極
沒過試用期就得不到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