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取保候審機會_金融詐騙犯可以被取保候審嗎?
特邀律師
1、難以說清取保候審被批準的機會 ,關鍵還要看案情。
案情較輕的,被批準的可能性就會大一點。 2、家人或者律師可以提出申請,由辦案機關根據案情決定是否同意。 法律規定: 一、《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二、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八條 :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依我之見:你朋友取保候審的可能性,‘’有‘’,但比較小。
一,既然你朋友是‘’因詐騙公司被批準逮捕的‘’,那么,就應該知道‘’逮捕‘’意味著什么?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對逮捕的規定:構成犯罪,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并‘’有逮捕必要‘’,而這里的‘’逮捕必要‘’,是指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嚴重和個人人身危險性也嚴重。結合你朋友‘’詐騙公司‘’,可以分析推測你朋友參與公司的詐騙的財物可能‘’數額巨大‘’,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以上有期徒刑,也可能在詐騙在其他地方或單位已有‘’前科‘’,也就是說你朋友有連續違法犯罪的個人人身危險,如不批準逮捕放到社會上可能繼續危害社會才會被逮捕,而且你朋友至今臟款贓物分紋未退。
二,那么,為什么說‘’取保候審‘’的可能性還是有呢?因詐騙罪是侵財數額形式犯罪,根據最高法司法解釋:起訴判決以最終未退贓的數額認定的。如果你朋友積極退還‘’詐騙受害人的財物‘’,一則可與通過訴訟代理人(如律師)找到受害人達成協議由受害人向公安機關請求對你取保候審,二則退贓后最終處理結果減少犯罪數額也會對你朋友有利。
但是,鑒于你朋友的案情比較嚴重,取保候審的可能較小。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能否取保候審主要取決于案件性質(包括罪名)、事實、證據、涉案情節,這些要素綜合在一起,會對涉案人員可能面臨的處罰做出的一個預判,情節比較輕的,則有可能會被取保候審。
所以,不能說哪個罪名會被取保,哪個罪名不會被取保,而是涉嫌這個罪名在什么情況下(符合哪些條件)可能會被取保。
以詐騙罪為例,詐騙罪的量刑既可能是三年以下,也可能是三到十年,也可能是十年以上有期甚至是無期。所以你不可能說是不是詐騙犯罪的案件都能取保,或者都不能取保,而通常情況下,我們會認為詐騙罪案件,基于涉案情節,當事人可能面臨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取保的可能性比較大。
很多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和家屬,會以是否能取保作為衡量司法機關對當事人行為的定性,以及案件可能會往哪個方向發展的重要依據。的確,很多刑事案件中,當事人被取保后往往會被判的比較輕,甚至是最終被無罪處理,包括一直取保最終不了了之的。
但是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即使當事人被取保了,并不能證明當事人就是無罪的,甚至當事人不必然會被輕判,所以該辯護的還要辯護,該充分準備、應對的要做好應對,切不可對已經取保的案件就掉以輕心。
刑事案件無小事!
經常有朋友咨詢我,他的朋友因為涉嫌犯罪被抓進去幾個月了,現在能不能辦取保?我一般情況下會問對方一個之后再回答他這個問題,你什么要辦理取保?
現實中,很多家人著急,覺的如果辦理了取保,人就不會再待在看守所里,覺的下一步的審判就會判緩刑等等之類的,但是實際上,取保也是一種強制措施,當你需要判刑的的情況下,前提在看守所羈押的時間,會在判刑后相應減去你在看守所待的時間,如果現在取保,后期被判刑,依然要送看書所或者監獄服刑,因為取保候審是沒有限制人的自由的,是不可以折抵刑期的,所以這個大家得理解。也就是你現在不坐牢,判完之后可能還得坐牢,因此也不要那么急切地想辦理取保。
下面的結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和自己的辦案經驗談一談如何提高取保候審的機會:
第一、取保候審的條件解說
因為法條比較復雜,我按照我的理解給你講解,請認真聽。
首先看禁止性條件,下面的情況是不允許取保的,當然肯定是比較嚴重的犯罪分子。
順口溜是:累暴主犯、自傷自殘、取保很難。
累:累犯(具體的你可以自行百度查詢)
暴:嚴重暴力犯罪(比如殺人、搶劫、強奸等等)
主犯:即犯罪集團的主犯
自傷、自殘:意思就是用過這些方法逃避偵查
取保很難:意思不是完全不能取保,如果滿足下面的人道主義條件,依然可以取保
其次看一下啥是人道主義: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最后看一般性要件:滿足以下任何一個條件
一是不符合逮捕的刑罰要件:逮捕刑罰要件是判有期徒刑以上,不符合那就是判處管制、拘役以下的罪名的,比如危險駕駛(酒駕)可以取保;
二是不符合逮捕的社會危險性要件:這個意思是雖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但是用取保不會發生社會危險(就是不會再犯罪,不會逃跑);
三是上面說的基于人道主義;
四是可能超期羈押的:這就是拘留和逮捕超時的情況。
第二、從上面條件進一步分析怎么提高取保候審的機會
司法實踐中,很多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想以沒有社會危險性進行取保。
請避開雷區:有沒有刑事政策從嚴的情況。比如現在掃黑除惡,基本上取保很難,因為這類犯罪現在是嚴打,一般都夠罪即捕的,此時再想去辦取保,這類犯罪我們認為你肯定是具有社會危險性的。
有沒有社會危險性還需要根據綜合情況予以考慮:比如整體案情、退賠、自首、坦白、立功、認罪認罰情況。
有的人說,我們退賠了,那為何還不能取保呢?
有的人說,我們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還為何還不能取保呢?
有的人說,我們是自首,那為何還不能取保呢?
我想說的是,社會危險性的判斷是綜合各種因素予以判斷,比如整體案情,這個人取保了,還有其他的同案犯沒有抓獲,可能會導致人放出去后串供的可能性比較大,這樣一般是不給取保的,比如犯罪地和戶籍地不在一地、雖然不是累犯,但是有犯罪前科的,也會納入是否取保的重要考慮因素。
結語
因此,社會危險性因素是個價值判斷,也就是每個人的判斷可能不一樣。但是,退賠、自首、坦白、立功、認罪認罰不但對取保有好處,對以后的判刑判的輕一點也具有作用,因此還是往這個方面做工作,但是不是你做了就一定會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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