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單位開除員工怎么辦_因為疫情公司讓主動離職怎么辦?
特邀律師
如果確實是因目前疫情導致必需離職,沒什么可猶豫的,與生命健康安全相比,一切都是次要的!
首先回答,公司這么做不合理!不合理的理由,是公司的做法不合法!
眾所周知,中國是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的規定。其中包含《公司法》、《會計法》、《勞動法》等。
如果題主所在公司,沒有出現員工違反勞動法的情況,而僅僅是因為疫情而辭退員工顯然不是合不合理的問題,而是合不合法的問題了。針對這次疫情,國家和各省市也及時出臺了有關規定和通知,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一、企業因疫情停工的情況下,員工的工資應當如何支付。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能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2、 對于,“隔離”期的員工,由于是出于公共利益、公共安全考慮,而采取的一種限制措施,員工屬于被動接受,需要暫時離崗等情況。此時,工資待遇計發,應當采用“視作出勤”的規則。因此,勞動者被隔離期間,用人單位應按“正常勞動”計發工作報酬。
3、 對于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治療的勞動者,一旦被確診,“隔離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則應當按照病假進行處理,由用人依法支付病假工資。
4、在這次疫情中,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一般為一個月)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員工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如果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我們山東省根據《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二、受疫情影響的勞動關系如何處理
1、 如果已經簽訂勞動合同,根據2018年新修訂的《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如果沒有違反這兩條規定,公司是不能辭退員工的。
2、如果公司發生特殊情況,例如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也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確需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三、上班時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工作人員應認定為工傷
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應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最后總結:任何公民、法人、企業行事都應該遵紀守法,有法可依,決不能做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事。疫情期間,企業應克服困難,善待員工,員工也應多理解企業的難處,在不違背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妥善處理好雙方的關系,眾志成城,共度難關!
我認為公司領導這樣做有欠妥之嫌。值此傳統佳節之際,新冠肺炎瘟疫瘋狂席卷了整個華夏大地,全國人民響應黨的號召“禁足”了,全國經濟“急剎車”,不言而喻,舉國上下,人人收入幾乎為零。如今,在黨中央的英明決策下,在抗疫一線的英雄們用生命搏擊下,在全國人民努力下,這場沒有硝煙的戰爭我們終于勝利在望了,曙光就在不遠處,黎明即將到來。苦日子終于熬到頭了,黨中央已經下達了復工的命令。然而,公司領導卻借著瘟疫之事,突然宣布辭退員工,如此做,豈不是讓員工雪上加霜嗎?即便想鉆勞動法的空子,也要人性化,總不能毫無人道主義吧。
我覺得攤上這樣的事,應該跑跑當地的民政局、勞動局、人民政府,求求相關領導,看他們能否派人出面調解,倘若搬不動他們,那最后一招就只有拿出一式兩份自己手里那份勞動合同,要求勞動局出面解決,是阻止公司辭退還是勒令公司按合同付出違約金,如果公司耍賴,那也沒辦法。咱一個小員工,胳膊擰不過大腿,咱也沒錢打官司,認命吧,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勒緊褲帶再過過苦日子,重新找工作。不過我認為,如果有社保,可以去趟社保局,有那個失業保險不是說失業了社保局會給點錢嗎?大概是每一年社保補一個月基本工資,不過能否拿到也不好說,自己盡力了,就沒留下遺憾。
最后我想說,在一切努力和抗爭都付之東流之后,不要灰心不要氣餒,振作精神,疫情過后霧開云散,另外再找家更好的公司,發揮特長努力工作,比原來更上一層樓。實在找不到合適的工作,可以嘗試自己做個小老板,換一種生活方式,相信自己的能力,找對自己的行業,古人云,七十二行行行出狀元,只要努力了,功夫不負有心人,總有收獲!
你說的這個事是以前你忽略了這個事情。現在離開了公司也只能找下一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