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資金如何處理_企業套取國家資金如何處理?
特邀律師
根據套取國家資金金額的多少和影響進行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關于規范辦理套取國家專項資金案件的指導意見》明確了對套取專項資金使用人罪名適用的三種情形: 一是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在申報過程中嚴重弄虛作假,虛構并不存在的企業或項目,偽造關鍵性申報材料,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對使用人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是套取國家專項資金使用人的申報項目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但在申報過程中夸大實際情況,偽造或提供了個別非關鍵性虛假申報材料,套取的國家專項資金部分被用于企業彌補損失,或者用于轉產、更新設備、生產經營的,對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詐騙罪定罪處罰。 三是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在申報過程中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情節嚴重的,應當對使用人分別以行賄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定罪處罰。 《意見》明確了對套取專項資金案件中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罪名適用情形分別為:在套取國家專項資金過程中,負有直接審核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起主要作用,積極指使、參與、幫助資金使用人弄虛作假,并對套取的國家專項資金進行私分,非法占為己有的,無論資金使用人是否構成犯罪,均以貪污罪追究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人系資金直接使用人,符合貪污罪構成要件的,按貪污罪定罪處罰;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涉嫌詐騙等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審核資金使用人提供的材料時,明知或應當明知條件虛構,仍予以縱容、幫助,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嚴重不負責任,沒有審查出相關材料虛假而使國家專項資金被騙取的,應當分別以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追究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刑事責任;實施上述行為,又收受賄賂,構成受賄罪的,數罪并罰。
根據《會計法》等法律法規,虛劉開支套取資金是嚴重違反財經紀律行為,其問題涉及到:1.套取了什么資金?2.套取的資金怎么用或到哪兒去了?3.什么人參與?4由于套取了資金影響了什么(如影響項目、工程等)?這將嚴肅查處,堅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理處罰規定》處理。
《關于規范辦理套取國家專項資金案件的指導意見》明確了對套取專項資金使用人罪名適用的三種情形:
一是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在申報過程中嚴重弄虛作假,虛構并不存在的企業或項目,偽造關鍵性申報材料,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對使用人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是套取國家專項資金使用人的申報項目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但在申報過程中夸大實際情況,偽造或提供了個別非關鍵性虛假申報材料,套取的國家專項資金部分被用于企業彌補損失,或者用于轉產、更新設備、生產經營的,對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詐騙罪定罪處罰。三是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在申報過程中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情節嚴重的,應當對使用人分別以行賄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定罪處罰。
處理
1、為了逃避國家稅收而采取虛假發票在帳內處理的,查證屬實的,應移交稅務機關和審計部門處理,必要時要給予相關責任人員黨政紀處分。
2、用于處理不正當開支的,司法機關要根據不同情況不同對待。構成賄賂犯罪的決不能手軟,要一查到底,爭取擴大戰果,同時要積極追贓,不能讓國家和集體的財產受到損失。
3、對于采取虛列支出的手段套取資金用于個人貪污、私分的,應屬貪污行為,構成犯罪的要堅決查處,并追回贓款,決不能讓國有資產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