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會減少董事_公司章程能否授權董事會任免董事?
特邀律師
不能。
《公司法》第37條第1款第2項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首先,選舉和更換董事是股東會的法定職權,具有專屬性,股東會不得將該職權轉授權其他公司機關。
其次,公司章程是由股東會制定的,只能說明公司章程是股東會決議的結果。但公司章程仍應接受合法性審查,若公司章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則應否定其規定的效力。
再次,《公司法》第37條第11項的兜底條款僅規定股東會有權行使“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即公司章程可以增加股東會的職權,但并未授權公司章程變更或減少股東會的法定職權。
最后,公司機關的法定職權是維系公司治理結構科學穩定的基礎,不宜將其納入公司自治領域。《公司法》關于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等公司機關的法定職權規定,均屬于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允許通過決議或約定的方式變更。
這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坤鵬論盡量用簡單的邏輯解釋一下吧。
在很多吃瓜群眾看來,一個企業是創始人做起來的,這個企業就是創始人的,甚至于創始人如果退休了,還可以讓兒子來繼續管理。
如果這家企業是你自己一個人出的錢,確實是這樣的。但現在很多企業在發展的時候都經過幾輪融資,甚至上市,因為別人也出過錢了嘛,所以企業顯然就不是創始人自己的。那企業是誰的呢?肯定是所有股東的,這就為創始人出局創造了客觀可能性。下面先介紹一下公司決策機構和決策機制,這樣大家更容易理解創始人在什么情況下會被踢出局。
一、股東會——公司最高決策機構
現在是法制社會了,什么事情都要有法可依,辦公司也一樣。所有出了錢的人,都是公司的股東。比如張三、李四、王五三個人,每個出了100萬,成立了一家公司,那他們三個人理所應當都是這家公司的股東。公司發展一段時間,發展的不錯,又吸引了一家投資機構融資1000萬,那這家投資機構也成為公司的股東,然后這家公司就變成一個由三個自然人股東和一個機構股東組成,有事大家商量。
可問題是,如果大家意見不統一怎么辦呢?那就大家投票,誰占的股份多就聽誰的。這里面有兩個比較重要的數字,一個是三分之二,一個是超過半數。
公司要修改章程需要經過股東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還有像增加、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也需要經過三分之二股東同意,但這都是次要的,最主要的就是公司修改章程需要經過三分之二股東同意。
這個三分之二,并不是指人數,而是投票資格。比如你占公司80%股份,相應的你也有80%投票權,那只要你一個人同意就行了,其他不管有多少個股東反對,也沒用。
除了修改章程以外,基本上其他事情只要代表股東一半以上股票權的股東同意就可以了。
二、董事會——公司日常決策機構
有時候一個公司的股東特別多,比如上市公司,組織開一次股東會特別麻煩,所以就有了董事會,就像全國人大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由常委決定各項事宜,是一個道理。所以由股東指定幾個人,在股東會不開會的時候,由董事會決定公司重大事項。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一定要明白這一點。誰來當董事,是由股東會說了算的。但一般公司都會規定董事任期,在任期屆滿之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董事職務。董事會大家意見不一致的時候,同樣也是投票,但與股東會按所占股份比例行使投票權不同,董事會是按人頭算,所以一般情況下,董事會成員都是奇數,避免兩個意見投票數相同。
董事會聘請公司總經理、財務主管等核心崗位,這個要明確。
三、公司章程——公司基本法
公司章程相當于公司內部的基本法。在不違反《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情況下,公司章程可以做一些更細致的規定。比如將股權與投票權分離,比如董事的任免標準,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公司章程非常重要,如果真有矛盾,非要到打官司的地步,公司章程是可以作為證據的。像AB股以及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等,都是在公司章程內規定的,是受法律保護的。
四、怎么踢出創始人
明白以上三點以后,我們來看一下,如何將創始人踢出公司。一般情況下,創始人都會是公司總經理和董事長(或董事),所謂踢出局,只要對公司起不了決策作用就算是踢出局,這分為兩部分:
1、控制董事會;
2、罷免總經理;
前文說了,董事是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的,只要在股東會中投票權占比超過一半,就可以決定誰來做董事,誰不能做董事。這是控制董事會最簡單直接的辦法。如果你自己的投票數沒超過51%也沒關系,可以拉其他股東一起投票。不過有一點要注意,董事是有任期的,任期內一般是不能解除的,但到了任期是可以不續聘的。
如果董事會中有一半人數都是你的人,那基本上你就控制了整個董事會,這個時候,解聘總經理在法律流程上就已經合理了。這個時候,創始人就算還是董事或董事長,因為已經不是總經理了,公司具體業務不歸他管,而董事會投票他又占少數,那基本上在公司里就沒有什么話語權了,所謂將創始人踢出局,也就如此。如果更狠一點,也可以把他在董事會里的職務一并取消。
王石遇到的問題就是股東會層面出現的問題。人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股票,通過自己和與自己關聯方整體占股東會51%以上的投票權,然后改組董事會,從而把王石和公司現任高管踢出局。
五、機制上防止被踢
明白了怎么把創始人踢出去,如果你是創始人,那還要明白怎么不被踢出去。其實原理很簡單,控制股東會、控制董事會。
股東會的控制是由投票權來決定的,最簡單的方式是自己占股三分之二以上,但往往幾輪融資以后,這一點是很難達到的。作為一個創始人,一定要明白,股權和投票權是可以分離的。比如你有30%股權,但可以擁有80%投票權,可以有兩種形式來完成這種股權與投票權的分離:
1、其他股東授予投票權
京東就是典型的例子,比如某投資機構投資京東一筆錢,占股30%,但這家投資機構出于對劉強東的信任或者不管是其他什么原因,將自己這30%的投票權授予劉強東。這種情況下,劉強東雖然沒有這30%的股權,但同樣可以行使這30%的投票權。如果你自己的投票權加上其他股東授予你的投票權加起來超過三分之二,那在這家公司里,你是完全的控制者,任誰也不能夠罷免你。如果不能超過三分之二,超過二分之一,一般人拿你也沒什么辦法,對你不利的事情你可以投反對票嘛。
2、AB股
經過幾輪融資以后,創始人很難確保自己手里會有二分之一以上股權,如果創始人手里的股權很少,除了第一點說的投票權授予外,還可以通過AB股的形式控制股東會,即同股不同權。比如創始人手里的一股有10份投票權,其他人手里的一股有1份投票權,這樣創始人就可通過持有少數股份而占大多數投票權。facebook的CEO馬克·扎克伯格就是通過這種形式牢牢掌握公司的。
3、控制董事會
如果你沒控制住股東會,那還可以控制董事會,這個難度要比控制股東會大很多,但阿里巴巴的合伙人模式給我們提供了學習榜樣。
在你還能控制股東會三分之二投票權的時候,建立一個董事任免機制,然后將其寫進公司章程,還可以規定,想修改這一條,需要公司90%以上股東同意,提高這條被修改的難度。
然后我們就來研究一下這個董事的任免機制??梢远ǖ膶ψ约焊欣恍?,比如至少在公司高管任職滿幾年,必須要認同公司價值觀等等,這些就靠自己想象了。公司高管的任免是總經理說了算的,你可以不聘用自己不認可的人做公司高管嘛。
這樣即使其他人控制了股東會,想改組董事會也非常困難,因為他很難提名滿足條件的董事,改組不了董事會,創始人就不會被踢出局。
除非,你現在的董事會成員背叛你,那只能說你遇人不淑,眼光不好,那你就得自認倒霉了。
不論是其他股東授予投票權,還是AB股,或是董事任免,一定是要寫進公司章程里。這也是為什么坤鵬論要單獨拿出一節來講公司章程的原因。
六、能力上防止被踢
以上所說的,是從機制上怎么防止被踢出局。除了機制上,還有軟性方面的,比如精神領袖。像任正非在華為占股非常少,但從來沒聽說誰要把他從華為老大的位置上踢出去。究其原因,就是股東和董事們對他的信任,相信沒有人做的比他好。在商言商,沒有誰投錢是為了整你,如果股東們都認為你是企業最好的領導者,就算你自己要辭職,董事會和股東會還得想辦法挽留呢,更別提把你踢出局了。
所以創始人的能力也非常關鍵,這些能力包括業務能力,也包括能否讓其他董事、股東支持你的能力。
把自己變成股東。
一般情況下,先修訂公司章程對于董事會成員人數的規定,然后待章程通過后再減少董事會成員。
也可以直接董事辭職再修訂公司章程。怎么方便怎么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