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合同買方違約如何解除合同_二手房買方違約能解除合同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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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賣方違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追究賣方的違約責任。通常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賣方應該賠償買方。 《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房屋買賣合同作為一種特殊的買賣合同,它是指出賣人將房屋交付并轉移所有權與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買賣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這主要表現為: (1)出賣人將所出賣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相應的價款; (2)房屋買賣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 (3)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不動產,其所有權轉移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4)房屋買賣合同屬于法律規定的要式法律行為。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因買方經濟狀況惡化或缺少后續支付房款能力而無法支付合同約定房款,導致違約。律師觀點: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由于買方經濟能力關系而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構成合同違約,這應當對賣方承擔違約責任。所以,買方在簽訂合同前,首先要對購買房屋的品質和環境做認真的考察;其次,一定要仔細考慮自己的房款來源以及后續支付能力,防止陷入因為一時沖動而購房,導致違約的尷尬境地。如果確實履行不能,要勇于承擔違約責任,盡快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防止陷入債務泥潭而無法自拔。
根據題主的描述,這是由買方構成違約的合同糾紛,我國法律以保護守約方權益為導向,作為守約方如果您希望買方繼續履約,可以主張買方繼續履行合同,如果買方拒接履約,可以根據合同約定協商違約補償,如果協商未果,可向法院起訴,要求買方繼續履約或者賠償違約損失,賠償額度最高可為合同約定總額的20%
按正規操作來說應該進行合同解約。如果我是賣家,因為已經簽訂買賣合同,我有權要求買家執行合同,有權到法院起訴買方。除非出現了合同中約定的合同解除條款,即使出現合同解除條款約定的解除條件,雙方仍應該簽訂一個解約備忘錄或解約聲明,方可解除后患,除非買方玩消失,人間蒸發。但是,法院仍可以凍結買方的財產,賠償賣方的損失。
買方遲延付款,構成違約。賣方可以要求買方承擔違約責任。
遲延付款并一定會導致賣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解除合同需要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或者達到法定條件。
因此能否解除合同需要具體分析,但是,買方承擔違約責任是沒有疑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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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主要看合同關于解除方面的約定以及法定解除情形,如合同約定買方遲延付款一個月賣方有權解除合同等。否則如果買方僅僅是一般的違約行為,很難解除只能要求繼續履行。因此要看約定和違約情形及性質。僅供參考。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買方惡意違約,那么賣方可以單獨解除合同;如果買房只是,比如說晚打款1天或是申請延長幾天打款,賣方并不能單獨解除合同;關鍵看合同中違約責任的確認,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建議還是以協商為主。
簽了房屋買賣合同后,買方想違約,就必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以可參閱《合同法》的如下規定處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