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停工停產還要付工資_受疫情影響停工停產,如何向勞動者發放工資?
特邀律師
您好,山東省。按照山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延遲省內企業復工的緊急通知》要求延遲復工企業,在延遲復工期間(2020年2月3日至復工前一天)的工資支付,以及因政府采取緊急措施導致職工不能按期返崗提供正常勞動的,參照《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即企業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防疫期間,企業復工,員工因為隔離導致無法上班的,需要支付工資的。具體以下幾種情況需要支付工資:
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人社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延遲復工期間,企業不得強制職工休帶薪年休假。對企業要求職工通過遠程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符合規定不受延遲復工限制的企業,在此期間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依法支付職工工資。其中,企業在休息日安排職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職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對于依法被隔離或因緊急措施導致員工無法正常工作的,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因被依法實施隔離措施或因政府依法采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勞動者。對因被依法實施隔離措施或因政府依法采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只能向員工發基本工資。因為,企業也沒法投產,更沒有經濟收益,勞動者也沒有出力,只能在家閑待著。所以,企業只能按基本工資發放,才是公平合理的選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疫情屬于典型的非勞動者原因造成的單位停工、停產。那么按照你的描述,二月份屬于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公司應當足額支付工資,對于值班期間,應該按照加班處理。
答:應支付在此期間的工資。
律師解析: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及《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于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的員工,應支付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根據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的通知》,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其工資。對于企業要求職工通過網絡、電話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支付工資。
當然違法!!此疫情不是個人意志決定乃至轉移!乃是"天災人禍"使然!!既然與單位有正規勞動關系(簽屬勞動合同),就該按合同履行雙方(單位和個人)利益!保障雙方權益!!!
今年的新冠病毒疫情確實很突然,確實讓很多企業措手不及。對于職工權益保護方面還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問題。
勞務派遣人員是一類非常特殊的群體,他們不屬于用人單位的職工,但是他們屬于勞務派遣公司的職工。
很多人覺得用人單位和勞務派遣公司是合作行為,如果用人單位不使用勞務派遣職工勞動,就不會向勞務派遣公司支付勞務派遣費。勞務派遣公司也就沒有錢給職工發工資、繳社保了。真的是這樣嗎?當然不是了。
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
首先,人社部在《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就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電〔2020〕2號)中明確:
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用人單位不得發布拒絕招錄疫情嚴重地區勞動者的招聘信息。各類用人單位不得以來自疫情嚴重地區為由拒絕招用相關人員。對因疫情導致勞動者暫不能返崗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或退回勞務派遣用工。
這一句話非常明確,也非常合理。就是因為疫情導致勞動者不能返崗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既不能解除勞動合同,也不能退回勞務派遣職工。不能退回勞務派遣職工,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要繼續支付勞務派遣費用。因此,職工的工資、社保都應該有保障。
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不要勞動者,將被派遣的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公司呢?
按照《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一)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二)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
(三)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
第一項是指重大客觀情形發生變化需要解除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需要經濟性裁員的。第一項情況實際上是不可避免的,如果企業要破產了,不可能不退回勞務派遣職工。但是,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讓勞務派遣公司有所準備。如果勞務派遣公司跟用人單位的勞務派遣協議規定了支付經濟補償類的待遇,那么用人單位還是要正常支付的。這實際上,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差不多一樣的程序。
第二項,情況也無法避免,但是一樣需要經濟補償或者勞務派遣公司重新安排工作。第三項,這是很巧合的事情了,如果中止用人單位確實可以退回勞動者。
其實,被退回的勞務派遣職工,勞務派遣公司不能不管的。勞務派遣公司應當在被派遣的勞務派遣職工無業期間,向其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報酬。這也不同于普通企業的待崗工資的。
如果勞務派遣公司要跟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那么依然要按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進行解除,另外還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這跟企業正常失業是完全一致的。
一般來講,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如果是非職工原因用人單位出現了停工停產,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正常支付工資報酬。工資支付周期一般都是按月支付,如果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待崗工資。各省市都有自己的企業工資支付規定或者辦法,可以參照相關規定執行。待崗工資(基本生活費)一般是按照70%~100%的最低工資水平支付的,各省市并不一樣。
綜上所述,勞務派遣職工因疫情不能上班,如果是仍然在其他用人單位用工的勞務派遣勞動者,相應的工資和社保費應當有用人單位承擔。如果是被退回的勞務派遣職工,應當有勞務派遣公司負擔相關工資和社保費待遇。國家對于勞動者的各項待遇是由法律規定保障的,大家不需擔心。
當然有人會擔心企業。經營企業肯定是要承擔風險的,為了減輕新冠肺炎疫情對企業的影響,各級政府也出臺了大量的企業資源政策,比如社會保險費和企業稅費返還、緩交,另外還有低息貸款等等。
希望疫情能夠早日好轉,勞動者能夠正常出行上班,企業能夠正常恢復經營,這樣大家就都不需要擔心了。
不能說合理不合理。我看見幾個老板發文告知自己員工,雖不上班但工資待遇一切不變,為疫情作貢獻。有些工廠老板有實際困難,可能在事業低谷,扣發員工工資福利也情有可原,雙方相互理解,都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