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食品抽查不合格怎么辦_食品抽檢不合格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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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沒收這些不合格商品,沒收銷售這些不合格商品的利潤,并處以罰款。
《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到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后,應當立即采取封存庫存問題食品,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問題食品,召回問題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排查問題發生的原因并進行整改,及時向住所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相關處理情況。 食品生產經營者不按規定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履行。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申請復檢期間和真實性異議審核期間,不得停止上述義務的履行。 第四十條 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后,應當及時對不合格食品及其生產經營者進行調查處理,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并將相關情況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必要時,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直接組織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采取的封存庫存問題食品,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問題食品,召回問題食品等措施,食品生產經營者拒絕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節依法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
食品抽檢不合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但是按照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若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于處罰。
經營單位銷售不合格產品,負責流通環節的執法部門應對銷售者進行處罰。
如果銷售者按規定索要了食品生產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近期檢驗報告、生產廠家的出廠檢驗報告,這樣就可以證明銷售單位確實不知道該產品是不合格品,仍然要接受處罰,但可以減輕處罰。
被罰款后,可以通過正常的渠道對生產廠家進行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