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火災調查程序_消防事故認定一般程序?
特邀律師
第六節復核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火災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火災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理由和主要證據。
復核申請以一次為限。
第三十六條復核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非火災當事人提出復核申請的;
(二)超過復核申請期限的;
(三)已經復核并作出復核結論的;
(四)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已經受理的;
(五)適用簡易調查程序作出火災事故認定的。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受理復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其他相關當事人和原認定機構。
第三十七條原認定機構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復核機構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交火災事故調查案卷。
第三十八條復核機構應當對復核申請和原火災事故認定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可以向有關人員進行調查;火災現場尚存且未變動的,可以進行復核勘驗。
復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火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終止復核。
第三十九條復核機構應當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核結論,并在七日內送達申請人和原認定機構。
原火災事故認定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和災害成因認定正確的,復核機構應當維持原火災事故認定。
原火災事故認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機構應當責令原認定機構重新作出火災事故認定:
(一)主要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確實充分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影響結果公正的;
(三)起火原因、災害成因認定錯誤的。
第四十條原認定機構接到重新作出火災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后,應當重新調查,在十五日內重新作出火災事故認定,并撤銷原火災事故認定書。重新調查需要委托檢驗、鑒定的,原認定機構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重新作出火災事故認定。
原認定機構在重新作出火災事故認定前,應當向有關當事人說明重新認定情況;重新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書,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時限送達當事人,并報復核機構備案。
火災現場調查筆錄是火災調查工作中的一種重要書面文字材料,是火災調查人員詢問火災當事人和現場勘驗時所做的文字記載,是具有法律效能的文書。調查筆錄是消防機構認定起火原因、火災性質的證據之一,也是消防機構研究問題和總結經驗教訓,檢查辦案質量的證據。
一、火災現場調查筆錄的重要作用
1、有助于提供現場勘驗線索。火災現場特別是燒毀破壞情況比較嚴重的火場,有時從燃燒痕跡上很難確定火起部位。即使能夠通過現場勘查得出結論,也需要花費數倍的時間。通過較早發現起火的人提供的情況,可使勘驗范圍合理縮小,加快勘驗工作的進程。 2、有助于分析火災形成原因。由于當事人、群眾了解火災現場物品的種類、性質、數量及位置關系、了解生產設備、工藝條件及故障情況,了解火源、電源使用以及其他情況,可以幫助分析火災形成原因,提供可能存留某些痕跡和物證的部位。 3、有助于判斷火災痕跡與物證。現場上的痕跡、物證的形成過程以及火災原因、火災過程的關系有時單憑現場勘驗并不能搞清楚,通過調查訪問所獲得的資料,可以幫助分析認定起火部位和起火原因。
二、目前火災現場調查筆錄制作中存在的問題
1、盲目開展詢問,與現場勘驗脫節。火災事故調查過程中,現場詢問人員在詢問開始前不勘驗現場,不了解火場概況,不熟悉火災燃燒蔓延痕跡,盲目地開始調查詢問,導致無法準確收集現場證據,為認定起火點、起火部位、分析火災形成原因提供依據。 2、詢問筆錄簡單,價值性不強。調查詢問是一項涉及面廣、時間性強、要求嚴格的工作,針對不同詢問對象,應有不同的調查目的和不同的調查提綱,采用不同的談話藝術,獲取反映火災的相關信息。有的筆錄記敘簡略,描述粗糙,對關系到原因、責任的關鍵問題記錄不到位;有的筆錄的邏輯性不強,問題與問題之間缺乏內在聯系,缺乏連貫性;有的筆錄的目的性不強,茫無頭緒,想到哪就問到哪,大部分篇幅用于描述那些對分析火災原因沒有意義的問題。 3、詢問不及時,不善于發現疑點。火災發生后,火災調查人員不能及時趕到火場進行調查詢問,有可能見不到火災當事人和有關知情者,或者一些群眾在火災初期和滅火、搶救物資時發現的某些情況因時間稍長被淡化,貽誤了調查詢問的有利時機。有的人員不善于發現和火災事故有關的細微疑點環節,甚至先入為主、主觀臆斷,不能客觀公正地進行評判,影響火災原因的準確認定。 4、記錄要素欠缺,內容不全面。有的火災單人辦案,筆錄只有記錄人而無詢問人或詢問人只有一人;有的火災只有現場勘查人員而無記錄人或現場見證人;有的火災交叉詢問,記錄人或詢問人同一時間出現在兩份甚至更多的筆錄中等等,導致筆錄的合法性、證明力受損。
三、制作調查詢問筆錄應注意的問題
(一)調查詢問筆錄前的準備工作
1、一定先了解情況,對關鍵環節作出判斷。這一要領在于快速判斷關鍵環節,爭取在做筆錄前十分有限的時間里多了解火災情況,同時抓住時機收集提取固定其它證據。 2、一定先列提綱,對本次筆錄要問的內容、要調查解決的問題做到心中有數。這樣可以增強筆錄的目的性、條理性和邏輯性。 3、排除干擾,搞好心理調節。調查人員要有吃苦耐勞、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調查訪問時和藹的態度能促使被訪問人對調查人員產生好感和信任,緩和談話的緊張氣氛,便于回憶;粗暴的態度將招致相反效果。堅決的態度往往使被訪問人感到在調查人員面前難以蒙混過關,可防止隱瞞和作偽證;而優柔的態度,效果往往適得其反。
(二)制作筆錄過程中的注意要素
1、有關證人、物證的記錄要盡可能詳細。關系到能否找到證人,能否收集到相關物證,關系到這些人證、物證的證明效力,關系到各種證據之間能否相互印證,關系到各種證據能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2、講究談話藝術調查訪問的對象,不僅有性別、年齡。職業、文化和政治素質的不同,而且被調查訪問的人往往存在某種顧慮。因此,對于被調查訪問的對象的情況應事先有所了解。訪問中要講究方法,平等待人,不能居高臨下,防止產生逆反心理,影響調查訪問的質量。 3、緊扣法律規定進行提問和調查。要避免使用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它非法的方法獲取供述,一些對原因認定和責任認定起決定作用的要詳細記載,關鍵字句不要首先出現在“問句”中,以避免“誘供”之嫌。關鍵字句最好在“答句”中出現后,再在“問句”中加以重復和強調,由被詢問人重述加以確認。
(三)制作筆錄后的審核驗證
1、不能忽視程序方面的要求。筆錄的詢問人、記錄人必須分別簽名,杜絕單人辦案、交叉詢問等違反程序的做法;筆錄不僅要由被詢問人簽名、捺印,而且涂改、增刪、超出行高列寬、字間距疏密不一、中間空白的地方也要按指印確認;規范填寫筆錄頭、傳喚程序,規范地進行筆錄核對,由被詢問人親筆書寫“以上筆錄我已看過(或讀給我聽過),與我所說一致”字樣進行確認等等。 2、針對各種特殊情況靈活進行處理。有法律規定的按法律規定操作,無法律規定的結合實際妥善加以解決。當見證人拒絕簽名時,火調人員應當在筆錄上注明,必要時可進行錄像,以視聽資料的形式固定;詢問未成年人時,應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通知其家長、監護人或教師到場。 3、對所收集的各種筆錄進行認真審核驗證。審核被詢問人的年齡、職業和個人品質以判斷他的分析能力和提供情況的可信程度。審核被詢問人發現起火的時間和他的當時的位置與行動,以判斷證言是否符合客觀實際。審核被詢問人觀察火場當時的環境條件,如所處的具體位置,與起火建筑物的距離,天氣情況、光線,有無影響視線的障礙物,精神是否緊張等,判斷其能否看到所講的那些現象,以及是否存在視差。審核被詢問人的幾次證言之間,在重要問題和重要情節上有無矛盾或相互否定的現象。
綜上所述,火災現場調查筆錄是火災調查人員復原火災現場,準確認定火災原因和責任,核定火災損失的重要手段和方法,火災調查人員應當以認真、嚴謹、細致的工作態度,在調查、詢問中堅持及時、全面、客觀、細致、合法的原則,才能使調查、詢問順利進行,進而為火災調查取得成功打下堅實的基礎。
有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具體見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火災由火災發生地消防部門負責調查。
我試著解答一下吧。
調查火災事故應該是公安局或派出所,消防隊負責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場,協助公安部門調查火災原因、處理火災事故;。
派出所可以對嫌疑人實施抓捕。
火災的危害程度是需要鑒定的,事故的原因也是需要調查的。
程序方面,首先由消防協助公安進行事故原因調查,比如向周邊的居民了解,鑒定,模擬等方式。其次,確定嫌疑人后,訊問或者依法控制;再次,進一步確認火災的原因及危害程度,確定是犯罪還是治安事件;最后,依法處罰相關人員。
希望有幫助。
(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一條,《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1號)第四章第一至五節。
(二)辦理范圍
適用簡易調查程序外的火災事故。
(三)辦結時限
自接到火災報警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火災事故認定;情況復雜、疑難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四)結果查詢
1.消防便民服務大廳(窗口)查詢。
2.電話查詢(聯系電話:0691-2751988)。
3.文書送達。
(五)監督救濟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本級公安機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具備下列六方面條件的一般火災可適用簡易程序調查一是無人員死亡或者重傷的;二是不夠刑事立案條件的;三是不予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的;四是火災直接財產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五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當場可直接認定起火原因、核定火災損失,當事人無異議的;六是不會引發民事爭議的。適用簡易程序的火災事故按以下步驟開展調查,一是接到報警后火調人員(至少2人)應立即趕赴現場;二是調查訪問、勘查現場、現場照相或錄像;三是統計火災損失;四是填寫《火災登記表》,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及調查結果,并由當事人在當事人意見欄注明意見和簽名;五是完善現場照片及現場平面圖,報所屬公安消防部門負責人審核,并存檔備查;六是在全國火災統計管理系統(網絡版)中填寫《火災報告表》。《規定》申明,火災原因認定為不明的、當事人要求出具《火災原因認定書》和《火災事故責任書》的或者發現有其他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轉入一般程序。
消防員到達火災現場后,迅速滅火救援,滅火后清理現場,確認不會復燃。同時,向火災原因調查部門(上一級領導)報告,并盡量保護火災現場。待火災調查人到場后,確認需不需要火災調查(起火原因簡單,又沒損失。或者沒影響第二方財產損失,影響、損失不大可走簡易程序)。經確認需要按程序走,進入火災原因調查程序:
一、查起因
二、財產損失評估與核定
三、火災原因認定
四、分火災原因責任認定
五、追責(對單位企業),進入處罰程序
以上回答,見識簡單,不對之處望知情人以正。希望大家注意安全,平安幸福。
你可以自收到《火災事故責任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書向出具認定書單位的上級機關面提出復核申請。由上級單位提出復核意見。復核不需要收費,但需要繳納送檢所需費用,具體要看送檢物件為準。
具體的程序如下: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火災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火災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理由和主要證據。
復核申請以一次為限。
第三十六條 復核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非火災當事人提出復核申請的;
(二)超過復核申請期限的;
(三)已經復核并作出復核結論的;
(四)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已經受理的;
(五)適用簡易調查程序作出火災事故認定的。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受理復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其他相關當事人和原認定機構。
第三十七條 原認定機構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復核機構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交火災事故調查案卷。
第三十八條 復核機構應當對復核申請和原火災事故認定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可以向有關人員進行調查;火災現場尚存且未變動的,可以進行復核勘驗。
復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火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終止復核。
第三十九條 復核機構應當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核結論,并在七日內送達申請人和原認定機構。
原火災事故認定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和災害成因認定正確的,復核機構應當維持原火災事故認定。 原火災事故認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機構應當責令原認定機構重新作出火災事故認定: (一)主要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確實充分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影響結果公正的;
(三)起火原因、災害成因認定錯誤的。
第四十條 原認定機構接到重新作出火災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后,應當重新調查,在十五日內重新作出火災事故認定,并撤銷原火災事故認定書。重新調查需要委托檢驗、鑒定的,原認定機構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重新作出火災事故認定。
原認定機構在重新作出火災事故認定前,應當向有關當事人說明重新認定情況;重新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書,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時限送達當事人,并報復核機構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