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轉簡易程序_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
特邀律師
你好,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故,在此期間內不能審結的要轉為普通程序。 2、根據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在簡易程序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不能轉為簡易程序,希望能幫助到你望采納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必須先作出裁定,向雙方當事人送達裁定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前作出裁定并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再看看別人怎么說的。
你好,民事訴訟原則上是不可以的。
《民事訴訟法意見》第171條: 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生了情況變化,都不得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但是,也有例外: 《最高法關于適用建議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2條: 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愿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愿原則,將普通程序轉為簡易程序。
刑訴中絕對不可以從普通程序轉為簡易程序。
《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短,且不可以延長,具體規定如下: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且在合議庭人員確定后,3日內告知當事人。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
我國民事訴訟法律關于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轉化規定的是有條件單方向轉化,即: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生了情況變化,不得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附: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區別:
1、簡易程序只適用于基層法院審理的案件。
2、簡易程序只能適用于事實清楚,被告人認罪的案件。
3、簡易案件只能對初審案件。
4、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5、公訴案件檢察人員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6、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程序簡化。《刑事訴訟法》第177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于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
7、簡易程序可以變更為第一審普通程序。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的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一、當前簡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轉化存在的問題與成因 1、存在的問題。簡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轉化是指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過程中,根據當事人的異議申請或案情變化而做出適用普通程序的決定的行為。然而當前司法實踐中簡易程序向普通程序
首先可以先告訴你,民事訴訟第一審案件期限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形下最長可以達到15個月,簡易程序為三個月,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了,期限從新計算,必須要重新組成合議庭,按照第一審普通程序的有關規定,做好庭前準備,并按照庭審程序進行開庭審理,以充分保障各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其次在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后,需要重新確定開庭日期,告知當事人合議庭組成人員,重新送達開庭傳票,按照普通程序的要求進行開庭審理即可。最后你要做的主動去法院問問,現在法院都忙,但也是有個集中審理的原則,實在不行就去有關部門申訴處理,但玩不得以最好不要走著一部
目前看不出非法來
1.審理中發現案情復雜,可以轉為普通程序。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后,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異議成立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并將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
(二)異議不成立的,口頭告知雙方當事人,并將上述內容記入筆錄。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適用意見》)第170條規定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為案情復雜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審理。也就是兩種選擇都是存在的。
2.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而非轉化時)。從立案之日起計算,也就是從簡易程序立案之日起計算,轉化為普通程序后期限繼續計算。例如3月1日立案決定用簡易程序審理,13日決定轉為普通程序,那么一審的期限就從3月1日開始計算。
然后即可按照普通程序的審限計算,到裁判宣告之日或調解書送達之日為止,期限的一般長度為六個月,可延長的次數是兩次,延長的理由是特殊情況的存在,初次延長的批準主體是本院院長,再次延長的批準主體是上級法院,初次可延長的時間是六個月,再次可延長的時間為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的法院:只有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第一審案件,中級以上法院審理任何案件都不適用簡易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一般應當適用簡易程序。)
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
3.發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
民事訴訟的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二審審限一般3個月。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一律適用普通程序,針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針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0天,不能延長。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案件的審限依據適用的程序確定,按照一審程序再審的適用一審普通程序的審限,按照二審程序再審的適用二審程序的審限。如果轉為普通程序,很可能就不能在一個半月審結,要轉為民事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