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工資算加班費合法嗎_加班費只按基本工資算合法不?
特邀律師
這個問題是加班費計算基數的問題,是實踐中非常有爭議的話題。我們先來看一下關于加班費法律法規有哪些。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跟《勞動法》差不多,不列舉了。
國務院《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前面畫了下劃線,關于加班費基數《勞動法》里面說的是“不低于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說的是“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小時工資或日工資”。
可是在實踐操作中,對于工資如何定義,也同樣有爭議,有的用人單位會拆分薪資結果,比如:基本工資+崗位津貼+交通補貼+績效獎金,甚至還會有更加復雜的。實踐中,關于加班費基數主要是兩種計算方式,第一種:僅按照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算;第二種,按照勞動者工資總額來計算。按照工資總額計算的,主要依據國家統計局在1990年發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但是,筆者認為加班費基數應當包括以下幾項:
基本工資,沒什么好說的
崗位津貼,比如,小王從事一個接觸化學物品的崗位,每日津貼50元。這種津貼設定的目的是因為勞動者從事一些特殊崗位工作,可能有危險性,給的補貼,那當然,加班的時候也是這個崗位工作,加班時間也應當獲得這個津貼。因此,崗位津貼,筆者認為應當包含在加班費計算基數之內。
獎金,獎金是用人單位激勵職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而設定的,勞動者完成了任務或者對應的績效考核指標就有獎金,工作任務完成與勞動者是否加班沒有本質關聯。因此,筆者認為,獎金不應當包含在加班費計算基數之內。
其他類補貼,比如伙食補貼、交通補貼等,與獎金的邏輯原理一樣,因此,這些也不應包含在內。
綜合以上,筆者的觀點是,加班費計算基數:基本工資+崗位津貼。
當然,還有值得注意的一個點,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就加班費計算基數在勞動合同中進行約定,可以就以上項目隨意組合。
不合法!職工日工作應按8小時為一天計算,在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的情況下,月工作日應是20.83天為全勤,計薪天數是21.75天,月工作超出了此范圍都應按照規定計算加班工資。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由此,加班工資的折算方式為:日工資為月工資收入除以月計薪天數,即,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天,小時工資=日工資÷8小時。
算出日薪與時薪后,再分別乘上1.5倍(延長工作時間)、2倍(周末加班)、3倍(法定休假日),就是當天應得的加班工資。
(李寶憲)
謝謝!這個不合理。加班是在特殊情況下的工作安排,按照正常的基本工資進行支付的確太少了,時間長了會渙散企業的凝聚力。所以加班費用的核算是企業的大事,不能小看。
答:公司把工資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加班工資這是合法的。
1、基本工資,就是勞動者所得的基本工資,它是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所發的基本工資。說明白點,就是在公司里,基本工資是按照個人的能力和在職時間的長短而發的基本工資,這是員工工作穩定的基礎,也是對員工安全感的保障。如果是同一個職位,也可以根據員工的工作能力去進行工資的不同等級。不過,勞動者的基本工資,一般都是由根據勞動合約或國家企業規章制度而計算的基本工資,也稱標準工資。
2、崗位工資,就是根據技術的高低和責任的大小等因素而發的工資,一般一個崗位一個工資標準,有技術方面,比如電工類,他們則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基本工資。其實建立崗位工資的最主要目的,就是確定企業中每一種崗位的重要職責而發的崗位工資。不過,具體的崗位工資,還是取決于市場條件,員工的貢獻狀況,國家立法,公司領導的協商和企業所支付的能力而定。
3、加班工資,就是一種特殊情況下的工資。這是法律規定的,在法定節假日內,員工進行加班后,才發的加班工資。但是,一般在公休假日內加班,原則上是沒有加班工資的,只給予同等時間的補休,但有些人是因為工作需要而加班,而又不能補休的情況下才發的加班工資。
首先肯定的是不合法。因為《勞動法》有相關規定不作詳解。如工人規定每月上班為240個工時,而超出的上班時間為加班時間,一般加班工資都要高于平均的每天工資,法定節假日的上班工資是每日的三倍,周日加班為1點5倍。如果加班費只按基本工資發放,那么你可以到《勞動仲裁》部門反映,相信你會拿到你應該得到屬于自己的薪水。
針對您的問題,三湘都市報記者聯系了常德市人社局。對此,該局工作人員表示,如果您反映的情況屬實,那么您表哥所在的公司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必須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相應加班費。
如您說:您表哥的公司要求每天加班2至3小時,在發放加班工資時卻按月基礎工資800元折算小時工資,并按100%予以發放。用人單位未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按照國家有關延長工作時間的規定,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每天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您表哥所在公司單方面決定加班加點,在程序上違法;而且每天加班2至3小時,違反了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的規定。
同時,根據國家有關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標準的規定,安排勞動者在每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
公司按基礎工資800元折算小時工資并計算加班工資,且在計算加班工資的倍數問題上,用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的100%作為加班工資標準,違反了法律規定。
如果一切情況屬實,可以向當地人社部門反應,可撥打所在地區12333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記者 王智芳 通訊員 張銘亞)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加班費不應計入最低工資。因為加班費是額外加班獲得的,如果不加班就沒有,也就是非固定工資部分。加班工資是法定的,只要勞動者有加班,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相應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如果用人單位不給職工發放加班工資的話,那他這樣做就是違法的。
對于最低工資和加班費之間的關系我國法律有以下規定。《勞動法》第48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 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同時,我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第12條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 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從上述規定條款的第一條(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可以看出來加班費是不應該計入最低工資的。
以上是我的個人觀點,希望可以幫到你。
據規定,加班費應以在崗職工的工資總額為基數計算。有些單位僅以職工基本工資來計算加班費是不正確的。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所有勞動者的收入。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即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因延長工作時間的情況不同而分為三個檔次: 其一,平時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為工資的150%。這里的延長工作時間主要是指用人單位在正常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之外再進行勞動。這種情況下的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時,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標準為其正常工作時間標準工資的150%,即勞動者每延長工作時間一小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標準工資的一倍半支付給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其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這里的休息日是指公休假日,即一般情況下的星期六和星期日;如果勞動者的休息日是輪休的,則以其輪休之日為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支付給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標準工資的200%,即勞動者每延長工作時間一小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標準工資的二倍支付給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補休時間應等同于加班時間,不能補休時,才可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其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這里的法定休假日是指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即新年一天(1月1日),春節三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勞動節三天(5月1日、2日、3日),國慶節三天(10月1日、2日、3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支付給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標準工資的300%,即勞動者每延長工作時間一小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標準工資的三倍支付給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與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應當安排補休不同,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安排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