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順序代位繼承法規_第二順序繼承人的子女是否有代位繼承權?
特邀律師
法定繼承開始后,但是遺產沒有分割完成,繼承人死亡,轉繼承開始。在繼承開始前或遺產分割后,不存在轉繼承的前提。
您好!
按照現行《繼承法》,以及即將頒布實施的《民法典》,關于第一、第二順序繼承人的范圍界定是一樣的。
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了去世人的:
- 配偶。
- 子女。包括生子女(婚生和非婚生)、養子女、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第二順序繼承人
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才會涉及到第二順序繼承人。
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了去世人的:
-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 祖父母、外祖父母。
當然,以上關于繼承人的界定,都是在“法定繼承”的情況下。如果涉及到遺囑繼承的話,只要是合法有效的遺囑,是可以無視上面的法定繼承順序的——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
此外,還有一點需要提示:
如果兒媳(女婿)代替去世的丈夫(妻子)對公婆或者岳父母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這里有兩個前提條件:
- 喪偶
- 代替亡夫為公婆、或者代替亡妻為岳父盡到贍養義務。
對于第二順序繼承人的子女是否享有代位繼承權,法律并無規定。 《繼承法》第11條規定,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被繼承人的子女的位置繼承遺產的一種法律制度。 《繼承法》第11條有關法定繼承的規定,代位繼承只發生于處于第一順序繼承人地位的被繼承人的子女,即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 第二順序繼承人中,其兄弟姐妹與被繼承人是平輩,不符合晚輩直系血親的條件。故其他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不發生代位繼承。
首先搞清楚什么叫代位繼承?即有繼承權利的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那么被繼承人死亡后,因有繼承權利的人已死亡,那么其應有的遺產繼承由其子女繼承,這種繼承叫代位繼承,即代替其父母繼承,不管原繼承人子女多少,只可以繼承其父或母的那一份。代位繼承不僅僅限于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子女,也適用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子女。但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全部子孫的代位繼承優于全部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說得更明白更通俗點,即只要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有自己的子孫,就輪不到第二法定順序的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