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工資高于合同工資_為什么合同上的工資比實際工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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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勞動者發現自己簽訂的勞動合同工資是比較低,但自己實際上每個月拿到的工資卻比合同里面的工資高多了,對于這種有利于自己的情況,很多人害怕違法。
勞動合同工資低,實際工資高合理嗎?合理。
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要不低于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且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就不違法。
公司為什么這樣做
1.公司這么做是為了在發生勞動爭議的時候少支付加班工資或者補償金等。勞動者的實際工資比勞動合同的工資高,勞動者務必要保存實際工資水平的證據,尤其是現金支付工資,務必保存好工資單。如果有勞動爭議,公司往往會按勞動合同主張工資標準。如果勞動者不能證明實際工資水平的,仲裁委會按勞動合同確定工資標準,這樣加班工資,補償金等都會變少。
2.公司應當按照實際工資繳納社保,如果按勞動合同上的工資繳納社保,就少繳了,可以去社保局投訴,社保局可以責令公司補繳社保。公司少繳社保,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3.《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合同是否合法?要看它的內容有沒有觸犯法律。 如果沒有觸犯法律,又是雙方同意的,合同就是合法的。 至于公司給你的工資高于合同約定的工資,你應該高興才對。 “還有一些條款與實際也不一樣”,你要看是否損害了你的利益。 如果對你的利益有所損害,你可以找公司交涉,甚至去勞動局申請仲裁。
實際上這種情況比比皆是,打過數情況,是實際工資高于勞動合同約定公司,為什么呢?因為這樣公司具有主動權。
因為工資不一致,不需要另外簽合同,最多算是勞動合同部分內容的變更。所以公司才會有工資結構表、工資條、和工資發放記錄。而實際上很多公司又不給工資條這些給員工,所以造成員工非常被動。
所以,針對這種情況,我們具體看以下:
一、首先實際公司肯定不能低于合同約定工資,這個基本上是違法的,相信很多公司也不會這么做。
二、如果是實際工資高于勞動合同的,那么平時的工資發放記錄、工資條、社保繳費記錄等能證明實際工資的證據,一定要記得保存,這樣到關鍵時候,勞動權益才不會被受損。因為勞動仲裁是會看這些證據的,如果有,就會以為這些證據為準。如果沒有,可能就會以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為準。
總之,這種情況是現在的普遍現象,只能自己多注意留存證據了。
1.公司這么做是為了在發生勞動爭議的時候少支付加班工資或者補償金等。勞動者的實際工資比勞動合同的工資高,勞動者務必要保存實際工資水平的證據,尤其是現金支付工資,務必保存好工資單。如果有勞動爭議,公司往往會按勞動合同主張工資標準。如果勞動者不能證明實際工資水平的,仲裁委會按勞動合同確定工資標準,這樣加班工資,補償金等都會變少。
2.公司應當按照實際工資繳納社保,如果按勞動合同上的工資繳納社保,就少繳了,可以去社保局投訴,社保局可以責令公司補繳社保。公司少繳社保,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3.《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