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刑什么時候可以見_判了刑,家人要怎樣才能和在服刑人員見面,什么時候?
特邀律師
全國各地的監獄政策大同小異,說說我們這里的制度供參考。
1、已決犯一般會在判決下達并生效后,分批分配押送到各個監獄。服刑人員分到監獄,一般是先到入監隊學習訓練一個月左右,然后分配到各監區。
2、新入監服刑人員,一般會在一周內填寫《入監登記表》,由監獄獄政科給家里寄一封信,里面的內容是一份入監通知書(通知家屬服刑人員于某年月日送押到某某監獄,地址在某某地方),一份是接見須知,告知家屬接見需要注意的事項。
3、家屬第一次接見,持入監通知書在工作日到監獄會見室辦理接見手續。需要帶的東西,包括本人身份證,同一戶的帶戶口本,不同一戶的帶單位或派出所的親屬關系證明。一般不允許帶物品,現金可交給會見室工作人員代收(開收據)。會見一般是限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
每次會見一般不超過三人,每次時間不超過半小時,每月會見不超過一次。
4、服刑人員入監一個月左右,監獄會給家中郵寄接見本。接見本上載明服刑人員姓名、單位、刑期起止,主要親屬姓名等,以及可以會見的日期(每周的固定日期會見),以及其他注意事項。
5、注意事項
監獄會見場所都有完備的錄音錄像設備,會全程監督,因此不利于服刑人員改造的以及違背法律的內容禁止在會見中涉及。
禁止私藏夾帶違禁品。如現金票證,通訊工具、紙條、刀具、藥品等。
禁止用外語、方言(說明,本地當地方言無妨,禁止故意用第三方方言對話逃避監聽)、暗語會見。
遵守會見室的秩序,聽從會見室管理人員安排,不得到警戒線以外的地方活動。
不經允許,不得拍照、錄音、錄像。
判決書下達后得看刑期。余刑不足一年在看守所服刑,那就在看守所見面了。余刑一年以上是要轉送監獄的,以北京為例,統一先送到大興團河,非京籍送外地罪犯遣送處,京籍經過一段時間入監培訓,再轉送北京各監獄,清河分局最奇葩,屬于西城區,但是地方卻在天津寧河縣茶淀。監獄接見比較好辦,服刑人員寫一份近親屬名單,監獄審核后就可以接見了,級別提升后接見時可點菜,夫妻可同居。表現突出者春節可回家。
需等法院判決生效后,由執行機關通知家屬,在監獄規定的日期可以進行探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百六十四條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規定:第四十八條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擴展資料:24小時通知家屬規定不適用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修正案草案規定監視居住適用于符合逮捕條件,但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的。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以及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等情形。同時,規定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和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為防止這一措施在實踐中被濫用,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嚴格限制采取強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屬。其中,“有礙偵查”情形的界限比較模糊。另外,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后通知家屬未作規定。綜合考慮懲治犯罪和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需要,有必要對采取強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作出嚴格限制。據此,修正案草案刪去了逮捕后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明確規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或者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家屬。同時,將拘留后因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情形,僅限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并規定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24小時通知家屬規定不適用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
會告知家屬的,判刑后在監獄的時候家屬可以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