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具體程序有哪些_仲裁步驟有哪些?
特邀律師
申請勞動仲裁程序怎么走?
年底了,被辭退,不繳納社保,拖欠工資,都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申請勞動仲裁需要哪些資料呢?
1、申請書。申請書一式三份,遞交仲裁委兩份,申請人留存一份,被申請人為共同當事人時,申請書一式四份,遞交仲裁委三份,申請人留存一份,應當有明確、具體的申請請求及申請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2、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勞動者的,
3、勞動關系證明。如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工資發放情況證明、社會保險繳費證明、工作證、出入證等材料及相應復印件。
4、被申請人身份證明。申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申請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盡可能提交。如果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
5、送達地址確認書。申請人在遞交申請書時應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寫明自己接收仲裁文書的詳細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等內容。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庭是由3名仲裁員組成,還是由1名仲裁員組成,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仲裁員應當由當事人選定或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只有當事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時,才由仲裁委員會依照職權指定。當仲裁庭的組成違反了仲裁法的規定,則由該仲裁庭所作出的仲裁裁決應予撤銷。 仲裁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如果仲裁機構沒有按照仲裁程序規則所規定的期限將全部文件或材料送達雙方當事人,或者當事人未能在仲裁程序中獲得充分的陳述或辯論的機會,或者有關仲裁員有法定回避情形而未予回避等等,均是違反仲裁程序的做法。在違背法定仲裁程序基礎上所作出的仲裁裁決,屬于法定被撤銷的理由。
1)開庭仲裁,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宣布開庭。隨后,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組成人員和記錄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仲裁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2)仲裁庭通常按照下列順序進行開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4)宣讀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5)宣讀鑒定結論。
3)所有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并經雙方當事人質證。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客觀事實材料,它是仲裁裁決的依據。仲裁法第43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可以自行收集。根據這一規定,仲裁中的證據一是來源于當事人,即當事人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提出證據。二是來源于仲裁庭,即在必要時,仲裁庭可以自行收集證據。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部門鑒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但仲裁庭對證據的收集不能免除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如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時,根據仲裁法第46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采取保全措施。
不論是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還是仲裁庭收集的證據,都應當在開庭時出示,并由當事人相互質證。
4)當事人進行讀者辯論仲裁法第47條規定: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當事人辯論是開庭審理的重要程序,也是辯論原則的重要體現。
當事人進行辯論通常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申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發言;
(2)被申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發言;
(3)雙方相互辯論。開庭辯論終結前,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可以按照申請人、被申請人的順序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5)調解,裁決階段
(首席)仲裁員:對本案進行小結,就雙方爭議焦點分清是非,明確責任(必要時可休庭合議)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本著自愿,合法的原則先行調解。請問各方當事人是否愿意調解?
申訴人:
被訴人:
第三人:
(2)如果調解成功,仲裁員當庭宣布調解書,并制做調解書當庭送達各方當事人,同時宣布閉庭。
(3)如果當事人均不愿意調解或調解不成,首席仲裁員直接宣布休庭進行評議。
(4)繼續開庭,然后宣布裁決,如不服本裁決,當事人有權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北京市第****法院起訴。詢問各方當事人是否聽清。(今天是口頭裁決,本委將在五日內將仲裁裁決書送達各方當事人。當庭不宣布裁決的,告知當事人等候通知)
(5)各方當事人及代理人閱讀,補正仲裁庭筆錄并簽字蓋章。
在仲裁程序中,仲裁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都應當按時出庭,未經仲裁庭許可不得中途退庭。否則將按照仲裁法第42條的規定,對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對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測缺席裁決。
勞動仲裁還是民商事仲裁?
申請仲裁起訴狀到仲裁院,仲裁收到訴狀后進審核立案,立案后對訴狀情況進行調查了解,清楚后通知雙方擇日到場庭前調解。然后開庭。
主要有三個步驟: 一、申請和受理 仲裁的申請是指合同糾紛或財產權益糾紛的一方當事人根據仲裁協議,將所發生的爭議依法請求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申請有其自身特點和作用: 第一,仲裁申請是仲裁程序開始的準備,是仲裁機構行使仲裁權的前提; 第二,仲裁申請是當事人爭取采用仲裁解決糾紛的請示; 第三,仲裁申請是當事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積極手段。 仲裁的受理指仲裁機構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后,認為符合法定條件,決定立案進行仲裁的制度。 仲裁案件受理的特點: 第一,受理是仲裁程序的開始。即:仲裁申請程序只有與仲裁受理程序相結合,仲裁程序方能開始; 第二,仲裁案件的受理標志著仲裁機構行使管轄權的開始,并排除法院審判權的行使; 第三,仲裁的受理程序包括仲裁機構對仲裁申請的審查處理和決定受理案件的相關活動。 二、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機構仲裁案件,不是仲裁委員會直接進行仲裁,而是通過一定的組織實現的。這個組織稱為仲裁庭。仲裁庭行使仲裁權基于當事人的授權。 根據《仲裁法》,仲裁庭組成有兩種形式: (一)合議仲裁庭。即: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當水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庭時,應當各自選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即首席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二)獨任仲裁庭。即由—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這時,當事人應當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仲裁庭的組成充分體現了《仲裁法》關于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保證爭議公正解決原則的統一。《仲裁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則規定的限期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為確保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實現,《仲裁法》在組庭問題上確立了仲裁員回避制度。這—制度也是仲裁庭對仲裁爭議事項公正解決的法律保證。 三、開庭、裁決 開庭是指由仲裁庭主持,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參加下,對仲裁請求進行實體審理和裁斷的活動。它是仲裁活動的實質階段。其目的是查清事實、分清是非、解決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到解決。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一般應開庭進行,但對于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書面審理。 裁決指仲裁庭在實體上對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作出裁斷。它標志著案件的審結,是仲裁審理的最終程序,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仲裁法》規定,裁決文書的形成有三種情況: 第一,仲裁庭調解不成依法作出的裁決書; 第二,仲裁庭主持調解,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制作的調解書或根據協議的結果作出的裁決書; 第三,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了和解協議后,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的裁決書。 上述三種裁決法律文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應當說明的是仲裁庭調解形成的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一,雙方當事人必須自覺履行裁決或調解協議; 第二,—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或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第三,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一、經濟仲裁程序有哪些步驟 仲裁的法定程序主要分為四個階段: (一)、受理階段 仲裁程序是以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起始。
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后,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發出仲裁通知書及附件。雙方當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書或仲裁通知書后,應當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申請人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預交仲裁費用,否則將視為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 2、被申請人可在仲裁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答辯書; 3、分別做好證據材料的核對及整理工作,必要時可提交補充證據; 4、及時提交仲裁員選定書、法定代表人證明書、詳細寫明委托權限的授權委托書等有關材料; 5、在被申請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申請人應主動查找其下落,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被申請人的確切住所,否則將影響仲裁程序進行; 6、被申請人若要提出仲裁反請求,則必須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此外,雙方當事人均有權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有權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二)、組庭階段 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和選定仲裁員。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向雙方當事人發出組庭通知書。當事人在收到組庭通知書后,對仲裁員的公正性有懷疑時,可以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回避申請,同時應當說明理由。若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因回避而重新選定或指定仲裁員后,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三)、開庭審理階段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在收到開庭通知書后,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當事人若確有困難,不能在所定的開庭日期到庭,則可以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庭提出延期開庭請求,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遲庭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決; 2、在庭審過程中,當事人享有進行辯論和表述最后意見的權利; 3、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開庭紀律。當事人申請仲裁后,有自行和解的權利。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撤回仲裁申請。在庭審過程中,若雙方當事人自愿調解的,可在仲裁庭主持下先行調解。調解成功的,仲裁庭依據已達成的調解協議書制作調解書,當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據調解協議制作裁決書。調解不成的,則由仲裁庭及時作出裁決。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共同約定的鑒定部門鑒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鑒定費用由當事人預交。(四)、裁決階段 仲裁庭在將爭議事實調查清楚、宣布閉庭后,應進行仲裁庭評議,并按照評議中的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則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在裁決階段,雙方當事人享有以下幾項權利: 1、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要求仲裁庭就事實已經清楚的部分先行裁決; 2、在收到裁決書后的三十日內,當事人有權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遺漏的事項申請仲裁庭補正。雙方當事人在收到裁決書后,應當自覺履行仲裁裁決。二、無效仲裁裁決情況 按照各國際仲裁規則的一般規定,仲裁裁決如系以下情況,當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內,請求仲裁地的管轄法院撤銷仲裁裁決,并宣布其為無效。1、在無仲裁協議的情況下作出的、或以無效(呈過期)的仲裁協議為據作出的裁決; 2、仲裁員的行為不當或越權所作出的裁決; 3、以偽造證據為依據所作出的裁決; 4、或裁決的事項是屬于仲裁地法律規定不得提交仲裁處理的裁決等。三、簡易仲裁程序 一般來說,簡易仲裁程序是指仲裁機構審理簡單的仲裁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簡便宜行的仲裁程序。簡易仲裁程序是相對于普通仲裁程序而言的,是對普通仲裁程序某些程序的簡化。但應當明確,這種簡化主要表現在某些程序的靈活處理和有關期限上的縮短。而在仲裁程序的必經階段、仲裁庭的權利義務上則不能簡化。簡易仲裁程序的適用范圍敢即哪些案件可以適用簡易仲裁程序審理。具體說,它適用于兩類案件: 1、爭議金額不超過人民幣五十萬元的案件; 2、爭議金額雖超過人民幣五十萬元,但經一方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并由仲裁委員會征得另一方當事人書面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