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法律能當證據規則_錄音算法律證據么?
特邀律師
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有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錄音資料則屬于視聽資料證據的一種。按照法律規定,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而且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即使是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除非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否則,該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符合一定條件的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1、錄音的取得,不違反法律規定。例如一般場合的錄音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偷偷在別人臥室安裝竊聽裝置取得的錄音,顯然是侵犯他人隱私,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2、錄音內容清晰可辨,能證明一定的事實。
3、錄音儲存在原始載體上,沒有經過修改、復制、剪輯。
4、提供給法庭的錄音,最好整理好一份文字稿。
偷偷錄音可以當證據嗎?可以!
《民事訴訟法》和《證據的若干規定》就明文規定,證據包括:1.書證 2.物證3.當事人陳述 4.錄音錄像視聽材料5.電子信息材料 6.鑒定勘驗 7,專家意見。8,證人證言。
所以,錄音是證據的一種。但要在法庭上經對方當事人質證承認、法官采信,才可成為正式證據。證據有三要素,一,證據必須客觀真實。二,要與案件有關聯性。三,取得證據的方法手段要合法。違法取得的證據無效。比如偷在對方當事人家中安裝攝錄設備獲取的錄音錄像就不合法。通過脅迫收買證人取得的證據不合法。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出具的證明材料也不合法。
取證不合法的證據必須排除,法官一律不予采信。
首先,錄音取得方式應當是合法的,在私密場所錄制,涉及他人隱私、商業秘密的錄音都是不合法的證據材料,可能構成犯罪。
其次,錄音時對方的言論必須是真實意思表達,完全沒有受他人的脅迫和威脅。比如通過限制人身自由、綁架、威脅等手段,獲得錄音證據也是無效的。
此外,錄音證據應當前后緊密連貫,包括未被剪接或偽造,這樣的錄音才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有下列幾種:(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材料;(四)證人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述;(六)鑒定結論;(七)勘驗筆錄。故對話錄音可以作為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合法取得的私自的錄音證據,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錄音資料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要分情況而定。 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反而言之,如果未經相關當事人同意的錄音錄像資料沒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該錄音錄像資料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雖未經對方同意而偷錄的錄音資料沒有侵害到對方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但如果只有這一個單獨的證據,而沒有其他證據佐證,那么,這個錄音證據的證明力還是有所欠缺的。因此,最好找一些其他的證據來佐證。
電話錄音是可以作為訴訟證據的,但在合法、有效的認定上具有一定的限制:
1.提供電話錄音等證據時,應當盡量用當時錄音所使用的載體,例如手機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 的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件。
錄音證據如果對方有異議時,法院或者鑒定機構會要求您出示原始錄音材料,否則錄音作為證據的證明力將有問題。另外錄音完畢后要整理成書面材料,并克制成光盤。
2.提供的電話錄音不得侵犯他人的隱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 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對于非法證據,例如拘禁、脅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取得的證據,或者其他違反法律禁止規定而取得的證證據,例如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裝竊聽設備竊聽的錄音一般會因被認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權而無效。
3.提供的電話錄音應當盡量有其他證據進行佐證
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是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4.電話錄音應當盡量完整的反映權利義務關系。
錄音應當是由債務人本人的陳述,而不是他人的代述。錄音內容越完整越好,例如債務關系的情況,就需要講明欠款的具體金額,約定的還款時間等等詳細信息。
我是法律解憂君,我來回答您的問題。
解憂君在法院工作,一直也在辦理案件。對于您的問題,我首先要回答您的是:手機錄音是可以做為證據是使用的,但是不是所有的手機錄音都是可以成為法官采納的證據的,因為要符合證據要件。因此手機錄音能否最終被采納,關鍵看該錄音是否合法取得,是否與本案有關聯,是否具有客觀性。結合辦案經驗,我會用通俗易懂的言語為您講述手機錄音的那些事。
一 不能作為證據的錄音
1強迫對方做出違背自己意思的表述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也就是說我們取得的證據必須是對方本人的在沒有他人強迫下真實的表述,如果是在一個強迫的環境下,比如武力控制情況下,比如言語威脅之下等等,在這樣的環境下,即便你取得了手機錄音,也是不能被認定的,反而還可能因為涉嫌違法被刑事制裁。
2 手機錄音的取得方式違反法律或者公共道德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也就是說你取得的手機錄音招數太缺德,那肯定是不能作為證據的。比如你把錄音設備放到了人家的床底下,偷聽偷錄,這就是不合法的,比如你跟蹤對方,采取的方式偷拍偷錄也是不被允許的。
3 手機錄音被剪輯,篡改,嫁接的不能作為作為證據使用,有些人自以為很聰明,于是就將手機錄音中不利于自己的給剪輯了,把對自己有利的部分連在一起了,自認為天衣無縫,其實是自作聰明,因為這個錄音肯定需要當庭質證的,你的手段肯定會被識破,在者法院對于這種證據也是審查的力度非常大,根本不會被采納。
4 錄音存疑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這是現實中最常見的錄音不被采納的情況。因為錄音作為電子證據在法律上證明力較差,法院對于該證據采納會慎之又慎,而往往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里的內容,都具有主觀性,有時很難從錄音中得到有效的線索或者對于事件的真實性有疑惑而又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這樣往往會導致該錄音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二 錄音證據需要注意的內容
1,偷錄的證據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即便對方認為你是偷錄的,到只要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偷錄的證據只要對方證據要件都是可以被是使用的,即便對方以偷錄為由抗辯不會被支持。
2 早保留好錄音的原始載體,如果能提交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如果提供有困難,可以提供刻錄版,但是證據原始載體必須留著。因為你提交的證據很有可能被對方質疑作假,此時需要鑒定,鑒定就需要對原始載體鑒定,丟失或者提交不能是會出問題的。
3錄音證據絕對要清晰明白,不要存疑。你在錄音時對于你的案件的關鍵問題一定要在錄音里體現,要不然就白錄了。錄音模模糊糊,似是而非,很容易被對方足以反駁,此時的承辦法官是中立的,他是看證據說話的,你的錄音不能說明什么的時候,是不會被采納的。
4需要其他證據佐證形成證據鏈條,因為錄音證據證明效力微乎其微,在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作證時,有很大風險敗訴因此需要你搜尋其他的證據來跟錄音證據一起證明你的案件事實,這樣可以做到有恃無恐。
我是法律解憂君,一個堅持原創的人,喜歡的可以評論留言互動,第一時間看到會第一時間回復,點點關注點點贊,大家生活愉快。
隨著社會發展,人們的溝通方式也從書信、郵件等慢慢轉變為電話,生活越來越快捷方便,而與此同時,若引發糾紛后舉證難、取證難的問題漸漸浮出水面,遇到問題,往往回想,早知道,我就錄音了,可錄音真的能保證勝訴嗎?
【事件】
1.勞動爭議
小紅在一家公司任職,沒簽勞動合同,沒上社保,工資每月現金發放,公司效益不好裁員,公司找小紅談話讓其離職,小紅找到律師,說公司讓她離職有錄音,她可以打贏官司嗎?
2.民間借貸
小強的哥們打來電話,說家里有事急用錢,10萬,小強二話不說,取了7萬,家里拿了3萬現金,湊齊了給哥們送去救急,可一晃都一年了,哥們從不提還錢的事兒,小強迫于無奈,給哥們打個電話做了錄音,問律師,這個官司我能贏嗎?
你是不是也常常遇到一些事兒,不知所措!
一、錄音合法嗎?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因此,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錄音雙方當事人的談話當時沒有受到限制,是自覺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其合法性是被認可的。
二、錄音證據的效力?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三)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因此,該錄音證據錄音技術條件好,談話人身份明確,內容清晰,具有客觀真實和連貫性,未被剪接或者偽造,內容未被改變,無疑點,其具有真實性,而且有其他證據佐證,其證明力在司法實踐中是被認可的。
【分析】
小紅如果僅有錄音,無任何其他證據材料佐證,其具有很大的敗訴風險;小強除了電話錄音外,有銀行的取款記錄相互印證,其勝訴的可能性大。
生活中,雖然我們有錄音取證的意識,但一定要注意取證的技巧,防止獨證、孤證,而是結合證據的各種形式,例如: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增強證明效力,才能達到勝訴的結果。
【法律法規】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