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如何申請仲裁_申請仲裁什么意思?
特邀律師
謝邀!首先,懷孕期間除非員工嚴重違紀,否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就是違法解除。你的事情是很清楚的,所以,仲裁即使想幫企業最多也就是督促你與企業調解,在你有律師幫忙的情況下,仲裁員應該不敢胡來,畢竟這個案子你還可以上訴到法院,法院裁定結果推翻仲裁結論的,是要影響仲裁員績效考核的。企業如果硬扛,這個糾紛的訴訟時間可能會很長,仲裁結束了,還有一審、二審,好在你有律師,自己不用出庭,堅持不調解等宣判就好。至于終審判決出來后企業想賴賬,可以通過執行庭強制執行。
不可以申請仲裁,理由如下:
1、如果已經法院判決的爭議,不可以再申請仲裁。如果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由二審法院重新進行審理和裁判;如果判決已經生效的,則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或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檢察建議。
2、根據《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如果想要通過仲裁來解決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有效的仲裁協議,如果無仲裁協議的,不可以申請仲裁。
《仲裁法》
第4條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主要有三個方面的民事糾紛可以通過相應的仲裁機構仲裁:
1.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通過各級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如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生的糾紛;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因確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因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可以通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調解可以雙方調解,簽訂調解協議,也可以到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出具調解書2、民事糾紛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仲裁,也可以在糾紛后雙方簽訂仲裁協議,雙方同意就可以仲裁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但是,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
2、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3、在勞動爭議案件中關于勞動關系的舉證責任:
主張勞動關系成立的一方對勞動關系的成立存在舉證責任(例如應提供相應的勞動合同或就工資領取、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勞動者已能夠舉證證明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但用人單位主張勞動關系不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交反證。若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證明勞動關系可提供的憑證有: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4、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對于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舉證責任分配:
用人單位應就勞動者已領取工資的情況進行舉證。
用人單位延期支付工資,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系無故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應就延期支付工資的原因進行舉證。
勞動者主張工資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或已實際領取的工資數額的,勞動者應就其主張的工資標準舉證;因用人單位減少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用人單位否認有加班的,勞動者應對加班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加班事實一旦成立,關于加班時間的舉證責任應轉移到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以已經勞動者確認的電子考勤記錄證明勞動者未加班的,對用人單位的電子考勤記錄應予采信,用人單位不能就加班具體時間舉證的,應采信勞動者主張的時間,但勞動者主張明顯超出合理范圍的應作出相應的調整。用人單位考勤記錄雖無勞動者簽名,但有其他證據(如工資支付資料等)相佐證的,可作為認定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證據。
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之日兩年內的工資支付情況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其在申請勞動仲裁前已向用人單位主張過權利的,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首次主張權利之日兩年內的工資支付情況承擔舉證責任。
5、在勞動爭議案件中,主張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的一方應當對勞動關系的解除或者終止承擔舉證責任。
仲裁,即“中人裁決”,是由國家司法機關以外的第三人來進行評理裁斷,也即雙方當事人自愿把糾紛提交給第三者審理,由其作出判決或裁決。該第三者或為雙方選定的仲裁人(也稱“公斷人”),或為仲裁機構。一般民事糾紛在調解未達成協議時進行仲裁。仲裁庭(或仲裁單位、仲裁員)應當認真聽取當事人陳述和辯論,出示有關證據,然后依申訴人、被訴人的順序征詢雙方最后意見,可再進行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由仲裁庭評議后裁決。
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主要包括三個步驟:立案、仲裁、裁決。
一、案件受理 當事人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轄屬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請時應當提交申訴書,并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訴書,經審查,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訴人;決定立案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申訴人和被訴人發出書面通知,同時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訴人,被訴人應在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被訴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勞動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用通知書或布告形式通知當事人。 如雙方當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還需提交書面授權委托書。
二、調查取證 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補充證據。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證,或針對雙方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中存在的疑點,仲裁委員會依職權可向有關單位、知情人了解情況和收集證據,遇有需要勘驗或鑒定的問題,應交由法定部門勘驗或鑒定;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委員會委托有關部門勘驗或鑒定。 三、仲裁調解 在查明爭議事實的基礎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員主持,對勞動爭議案件先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由仲裁委制作《仲裁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并送達當事人。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及時仲裁。
四、仲裁裁決 仲裁庭開庭裁決,應當在開庭的4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 開庭審理時,聽取申訴人的申訴和被訴人的答辯,由仲裁庭進行當庭調查、主持辨論,征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后意見,并再行調解。
雙方未達成協議或不愿接受調解的,經仲裁庭作出裁決,并制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執行的,對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后的60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長30日。處理集體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可延長15日。
希望能夠采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