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出租合同有效嗎_宅基地出租合同有效嗎?
特邀律師
自己申請到的宅基地,讓別人出錢建設好,但房子還是自己的,只不過出資建設方可以擁有一部分房屋規定年限內的使用權,這相當于出租房提前預付房租,農民對自己的房屋出租一部分,這在政策上沒有什么不妥,因為房子是農民的私有財產,農民寧愿自己住得窄巴點,出租出部分房屋,法無禁止。對私權利來說,法無禁止即可為。
農村出租房屋,特別是城中村、城區村,出租房屋的現象非常普遍。有的是農民擁因歷史原因擁有多處住宅,比如通過繼承等方式合法取得,而自己又住不了,便會將多余的出租出去,以此增加收益。有的是只有一棟房屋,但為了增加收入,寧愿自己住得窄巴一些,將部分房屋出租出去。晏子剛畢業結婚那些年,并沒有分到住房,也是租房五六年。當時的房東,擁有一套完整的院落,房東自己住兩間正屋和東廂房,另兩間正屋租給了我,西廂房租給別一家城市無房者。這種情況非常多。對于城中村租房者,當地派出所進行登記,其他沒有任何管理。
但是,自己申請宅基地讓別人出錢建設,這種事情晏子沒聽說過,因為這樣的好事,很難碰到。當然,如果在城區,靠街的農房出租價格高,租房者感覺出資替你建房有賬可算,那也是完全可行的。這就相當于人家提前預付多少年的房租而已,在確定租房使用年限時,肯定房主得做出一定的讓利,房租要比市面價格便宜一些,因為要考慮到人家預付房租的利息因素。
還有一種情況,根據題主的意思,出資人擁有一部分房屋規定年限出租使用權,也就是說,出錢人可能不是承租人,出錢替你建房,是做為一種投資,建起房屋后將你們協議好的部分房屋由他對外出租,這就等于你無錢蓋房,借錢蓋房,允許人家使用一階段,將房屋出租的收入慢慢抵頂你的”借款“。這也是合情合理的。
總之,農民有權對外出租自己的房屋,農民建設房屋,只要依法擁有了宅基地,哪種方式出資建設,那是農民自己的事情。只是農民在將房屋出租后,不能再重新申請宅基地而已。這種別人出資建設,用房租做為投資抵扣,不存在違法行為。但是,為了避免糾紛,一定要簽訂規范的協議,必須寫明,房子建起后所有權歸農民,由農民辦理房產證,這是產權明晰的重要問題。合同要規定好房屋建起后,多大面積歸投資人使用多少年,這多少年內投資人如何使用和房主沒有任何關系,只要不違法,房主不得干涉。因為房東對房子有管理責任,協議中必須寫明不允許在該房屋內從事非法職業。同時要規定,房子在使用過程中出現問題,由誰維修。協議一定要有中間人證明,或者進行公證,確保具有法律效力,以免日后發生糾紛。
宅基地不能買賣!
還得是區分一下,宅基地和宅子是不一樣的。宅基地是集體的,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個人只具有使用權,這是法律規定。但宅基地上面的宅子是你個人資產,因為一般是地隨房走,所以我們通常說的宅基地大多指的是宅子。
宅基地倒不是不能流轉,只不過流轉的范圍必須界定為本村戶口。由于歷史遺留原因,即使是村里的人也有好多人是沒有宅基地的,或者有家庭要分家,村里又沒地可批,如果剛好有人搬走了想把房子轉手,經過村里統一,倒是可以辦理過來。但是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并轉讓。
而一般的私下交易其實是無效的。有這么一種現象:有人想買宅基地,兩家就做到一起,簽個合同,再找個證人證明一下完事兒。怎么說呢,如果換以前,你這樣住如果沒人管的話也就罷了。但是現在不一樣,這種隨意買來的宅子是不能確權的,換句話說,從法律效益上這根本不是你的。
去年,出了政策,宅基地有機會做抵押。但是條件也是比較嚴格,并且目前只是再試點地區實行,什么時候能擴大到全國范圍還不好說,要看實際效果。
綜上,想去農村的想法是好的,但是一定要謹慎,現在時期比較特殊,更要仔細斟酌,不能白費了錢卻撲了空!
土地租賃合同無效,理由如下: 1:法律規定建房使用的宅基地要本人寫申請,由村委會證明后送鄉人民政府審核,再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所以土地出租者沒有向承租者批準建房的權利。2:《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也規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從本條法律規定看,出租者將自己的承包地出租給他人建房,并且約定的租賃期限已經超過了承包期的剩余期限,顯然已經違犯了本條法律第(二)項和第(三)規定的。1、租賃是沒有問題的,但合同條款中涉及到的轉讓等無效;2、其實你可以告訴他,再跟你鬧,不租了。因為約定長期租用等于沒有約定時間,你隨時可以通知他不租了,只要給他合理的搬家時間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