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備與犯意表示的區別_"犯意表示"是什么意思?
特邀律師
犯意表示是指表達犯罪意思的行為。刑法上關于言論(辭)可以構成犯罪的規定,處罰的不是言論本身,而是發表言論的行為及其方式。比如侮辱罪、誹謗罪、傳授犯罪方法罪、教唆犯罪、煽動性質的犯罪等。把言論寫在私人日記上不讓別人看到,這只是思想;寫在紙上公布于眾,是發表言論。發表言論如果僅僅停留在意志形成階段,也只屬于意思表示(包括犯意表示);如果更進一步,進入意志實現階段,如犯意表示的內容是煽動或教唆他人危害社會,則成為犯罪實行行為;如果找人商量如何實現除了煽動、教唆內容以外的犯罪意思,則屬于預備行為。從需要到動機到犯意形成(包括犯意表示),都屬于“思想”范疇,不受刑罰處罰。只有在犯意支配下積極或者消極地實現該犯意的外部行為出現,才受刑罰處罰。 我國刑法中的預備犯即犯罪預備,是指為了實行犯罪而準備工具、制造條件,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著手實行犯罪的停止形態。其特征是: (一)主觀目的,是為了實行犯罪。預備,可謂犯罪手段,其目的是為了實行犯罪。這一目的表明,犯罪預備是一種有明確的犯罪故意的行為,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是犯罪意圖的外化,而不僅僅是犯意本身或者犯意的表示。 (二)客觀上,行為人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這種預備行為,概括地說是為了實行犯罪積極創造有利條件的行為總和。具體說來,可以分為兩類: 1.準備工具的行為。這是指為實行犯罪而準備犯罪的工具,包括尋找工具、購買工具、改造工具、制造工具等多種表現形式。 2.制造條件的行為。這是指為實行犯罪創造除了準備工具以外的各種順利條件的行為。結合司法實踐,大致可歸納為以下方式:(1)踩點。即對預定的犯罪現場進行調查了解。(2)練習。即對實行犯罪的過程、手法預先演練。(3)清障。即為順利實行犯罪清除障礙。(4)跟蹤或者尋找犯罪目標。(5)埋伏或者守候。即進入預定的犯罪現場等待作案時機。(6)引誘預定的被害人。(7)邀約同伙。(8)共謀、策劃。即商量作案方式、方法、步驟。把犯罪意圖告訴朋友,不是商量;聽到別人的犯罪想法沒有表態同意、支持或者出謀劃策,也不是同謀。(9)籌集資金。如為走私、販賣毒品或者雇用兇手而籌集資金。(10)備料、備貨。如為制造毒品或者生產偽劣產品而準備原材料。 (三)尚未著手實行犯罪,因為行為人意志以外因素而停止。因為行為人意志以外因素而停止是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共同點,也是二者容易被混淆的原因;著手實行與否,則是二者之分界。意外原因,表明犯罪預備行為停止不前非出己愿,如被告發、被盤查等。
犯意表示就是犯罪意思的流露,尚未發展到以危害行為去實施某種犯罪的地步。它可以憑借口頭(指通過言語將內心的犯罪表達出來),通過書面文字方式(指用文學或圖畫等表達犯罪的意圖),以及“象征性的行為方式”(指能達到犯罪意思的身體舉動來表示犯罪意圖,如眼神、表情或手勢等)。這幾種形式無論是其具體表現方式如何,都必須具有被人感知的屬性。否則,僅存在于人的頭腦中的秘而不宣的違法犯罪想法,只能是一種思想。這就是說,“犯意表示”是上述犯罪意思與外在表現方式的主客觀統一體。 首先,在本質上犯意表示不再是存在于內心的犯罪想法,而表現為一定的言論、舉動等一系列的人的客觀行為,但是這不能得出犯意表示就等于諸如以上的犯罪行為的合乎邏輯的結論。因為犯意表示雖是犯罪意思的外露,但根據主觀決定客觀,客觀是主觀的反映這樣的辯證唯物主義原理,它僅僅是某種犯罪意圖的外在表現。 其次,馬克思主義原理告訴我們,單純的思想活動不會改變或影響客觀世界。言論即使是一種行為,作為某種思想的流露,也不一定會改變或影響世界,因此言論與其他身體行為并不相同,正如說“說”和“做”的差別一樣。言論若想上升為純正犯罪行為則完全取決于它所表述的內容和方式,即看其說什么和怎樣說。因此,從犯意表示到犯罪行為之間無論多么接近,都存在著距離,都存在著發展過程。這樣就回答了上述四種犯罪行為即使是言論,但其言論行為超過了犯意表示的范疇,本身就具有很強犯罪意志與突出的犯罪危害行為,本質上不是犯意表示。 犯罪預備與犯意表示的區別與聯系。兩者都是故意犯罪過程中在著手實行犯罪以前所表現出來的一種狀態,主觀上都具有一定的犯罪意思(這里的“意思”因為只是一種“想法”,且形成“犯罪意圖”的一個階段),客觀上這種意思都有一定程度的表現,都沒有造成危害社會的實際后果。但兩者畢竟是有區別的。我認為可以從四個方面來認識這種區別: (1)主觀內容不同。犯意表示雖然是犯罪意思的反映,但僅僅是單純意思的外露,尚未達到非用犯罪行為去不可的進步。而犯罪預備行為則不然,它已經通過準備工具或者其他制造便利條件的行為表示其犯罪意圖。這種犯罪意圖雖然與實行和完成犯罪時的犯罪主觀要素在確定性和堅定性程度上有所差別,但由于其已與準備行為結合起來,支配著自己進行犯罪的準備活動,已超出單純犯罪想法或念頭的范圍,具備了刑法所規定的“犯罪故意”的屬性。 (2)客觀表現不同。在客觀上說,犯意表示僅是其主觀犯罪意思的簡單流露,雖然已通過口頭、書面或者其他方式使人感知,但這些表露形式是單一的,只是單純犯罪想法或念頭的主觀再現,其本身不另具社會意義。而犯罪預備行為則不同,它是在明確的犯罪意圖支配下實施犯罪的準備行為,這些準備行為,如準備犯罪工具和創造其他條件,不再是簡單的表述意思的方式而是一系列社會活動。
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而準備工具或者為犯罪制造條件,舉個例子甲為了殺人而去買刀等犯罪工具,或者到某個地點蹲守等候乙的出現,這就是指的犯罪預備。而犯意表示是指行為人表達一個犯罪的意圖,比如說甲一直揚言要殺乙,但是他卻一直沒有去行動,這就是犯意表示。犯罪預備與犯意表示最大的區別是犯罪預備構成犯罪,而犯意表示不構成犯罪。因為刑罰處罰的是行為而不是人的思想。希望對你有用,能夠幫到你。
犯意表示是在實施犯罪活動以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圖通過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流露出來。
犯意表示雖然在客觀上也表現為一定的行為,但這一行為僅僅是其犯罪意圖的表露,還不屬于為犯罪制造條件的行為,因此,它和犯罪預備具有本質的區別:犯意表示不可能對社會造成實際危害,也不具有對社會的現實危害性,因此刑法沒有規定處罰犯意表示。而犯罪預備是為著手實行犯罪而制造條件,對社會存在著實際威脅,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刑法明文規定預備犯應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