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責任的抗辯事由_抗辯事由是指什么?
特邀律師
民事責任構成要件為: (1)損害事實;(2)損害事實與行為人的行為有因果關系;(3)行為人有過錯;(4)行為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 “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含義: 所謂原則是指從某類問題中抽象出來并對解決該類問題普遍適用的基本準則。 歸責(imputatio/imputation)即確認和追究侵僅行為人的民事責任。歸責亦即責任的歸結或歸屬。 歸責原則(criterion of liability)是指以何種根據來確認和追究侵權行為人的民事責任,它解決的是侵權的民事責任之基礎問題(即歸責基礎)。它也是解決侵權的民事責任時普遍適用的基本準則。由此可見,普遍適用性是其基本特征。 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即指在民事責任的歸屬與承擔方面具有普遍適用性的基本準則。 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分為三種:過錯歸責原則、無過錯歸責原則、公平原則。 免除民事責任的條件: 在民法理論中,免除民事責任是指在有損害事實存在的情況下,行為人或者相關人依法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它并不意味著行為人或者相關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予以“豁免”。根據我國民法規定,免除民事責任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權利損害的 不可抗力的法律含義,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它包括自然現象(如地震、風災、旱災、等自然災害)和社會現象如戰爭等意外事件)。 二、因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使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自己權利損害的 如果損害的發生完全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過錯所造成,則不能由行為人或者相關人對此承擔民事責任。 三、因正當防衛、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害而無不當或未超過必要限度的 致害行為合法的,行為人也不承擔民事責任。合法的致害行為主要有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正當執行職務等。
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是指免除或者減輕侵權責任的條件。在我國臺灣地區,由于學說繼受德國理論,強調侵權行為的違法性,因此將抗辯事由稱為違法阻卻事由。 抗辯事由的成立必須具備一下要件: (1)對抗性。即這種事由足以對抗對方的請求,已達到減輕或者免除責任的目的。 (2)客觀性。作為抗辯事由,必須是已經發生的客觀事實而不是加害人一方的主觀臆斷或尚未發生的情況。 (3)法定性。作為侵權責任法上的阻卻違法的事由,應是法律規定的特定事由,而不能對阻卻違法的事由作擴張解釋。 一般認為,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可以分為兩大類:正當理由和外來原因。 正當理由著眼于加害行為本身的合法性或合理性進行抗辯,即承認某行為是損害發生的原因,但主張行為的實施有合法的根據。作為抗辯事由的正當理由包括: 1.依法執行公務。作為抗辯事由的依法執行公務,是指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是依照法律授權執行公務的行為。其構成要件包括: (1)執行公務的行為必須有合法根據。 (2)執行公務的行為必須有合法程序。 (3)造成他人損失的行為必須為執行公務所必需。 2.正當防衛、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利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所實施的不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0條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方位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3.緊急避險。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較少損害的行為。其構成要件: (1)危險具有緊迫性。 (2)緊急避險是必要的。 (3)緊急避險不得超過必要的限度。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1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時,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給與適當補償。因緊急避險人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4.受害人同意。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權行為或者損害結果發生之前明確自愿地表示自己愿意承擔某種損害后果的意思表示。受害人的同意必須滿足一下方可構成抗辯事由: (1)受害人有意愿承擔損害后果的意思表示。 (2)受害人的意思表示是明確、自愿的。 (3)受害人同意的意思表示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未被公序良俗。 (4)受害人同意發生在侵權行為或者損害結果發生之前。 5.自助行為。自助行為是指權利人為保護自己的權利,在來不及請求公力救濟的情況下,對義務人的財產予以扣押或者對其人身自由予以約束等行為。其構成要件包括: (1)為保護自己的權利。 (2)情勢緊迫來不及通過法院或者其他國家機關解決。 (3)采取的方法適當。 (4)自助行為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 外來原因是指行為將損害發生的全部或部分原因歸結于某種外部事件或他人的行為,從而主張其行為不構成或不單獨構成法律上應負責任的原因。作為抗辯事由外來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過錯、第三人過錯。 1.不可抗力、《民法通則》第153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其構成條件包括: (1)不可抗力獨立于人的行為,既不是由當事人的行為派生的,也不受當事人意志左右。 (2)不可抗力是導致受害人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 (3)不可抗力具有人力不可抗拒的性質。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29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由于當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偶然發生的意外事故或突發事件。 3.受害人過錯、行為人對于因受害人的過錯而導致的侵權行為發生或者損害結果的發生和擴大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減輕民事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26.27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4.第三人過錯。作為抗辯事由的第三人過錯,是指當第三人對于損失的發生或者擴大存在過錯時,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第三人過錯作為抗辯事由,可以分為一下集中情況: (1)第三人過錯導致的行為是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行為人和受害人對損失的發生都沒有過錯。 (2)第三人和行為人對損失的發生都存在過錯。在此情況下,行為人的責任可能因第三人的過錯而減輕或者免除。
您好,侵權責任法規定的責任抗辯事由主要包括: (1)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A、執行職務的權限來自法律規定,或法律的授權。 B、執行職務的行為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 (2)正當防衛行為。 正當防衛的構成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A、防衛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B、防衛的時間條件是侵害行為正在實施。 C、防衛的對象只能是加害人。 D、正當防衛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 (3)緊急避險行為。《民法通則》第129條緊急避險行為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A、必須有正在發生的危險,威脅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B、除了采取緊急避險的方式外,沒有其他可以排除危險的方式。 C、緊急避險行為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所謂必要的限度,一般是指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利益應小于被保護的利益。 (4)受害人同意的行為。 這種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 A、有同意承擔損害后果的意思表示。 B、意思表示應采取明示的方式。法律 敎育 網 C、受害人同意的損害后果,不應違背社會公共利益與法律。 D、受害人的同意應當在損害發生前作出。 外來原因,是指損害的發生不是被告的行為造成的,而是被告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根據外來原因的不同,又分為: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的過錯。 即受害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過錯。受害人的過錯,既包括受害人的故意,也包括受害人的重大過失或一般過失。 (3)第三人的過錯,即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對造成原告的損害具有過錯。 第三人過錯的特征是: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第三人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共同過錯,既無共同故意,也無共同過失;第三人的過錯可以免除或減輕被告的責任。第三人的過錯根據其構成,又可分為: a第三人的完全過錯,即原告的損害完全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原告與被告均無過錯。被告因此可以免責。 b第三人與原告的共同過錯。 c第三人與被告共同造成損害。
抗辯事由是指被請求人針對請求人的請求而提出的證明請求人的請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實,其后果是被請求人不承擔或不完全承擔損害的責任。
免責事由,又稱免責條件,是指法律規定或者合同中約定的當事人對其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免于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
免責事由可以是抗辯事由之一。
《侵權責任法》就減免加害人責任規定了六種情形:
1、被侵權人過錯(減輕);
2、受害人故意(免責);
3、第三人損害(第三人責任);
4、不可抗力(免責);
5、正當防衛(免責,超限度承擔適當責任);
6、緊急避險(由致險人擔責,措施不當或超限度承擔適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