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姓氏法律法規_孩子的姓有法律規定嗎?
特邀律師
按中國人的傳統觀念,一般孩子都是隨父親的姓。除非是入贅女方家的男人所生的孩子隨母親姓。當下時代就不同了,因為好多獨生子女,所以,孩子的姓氏有了很大的改變。姓母親姓的孩子越來越多了。其實姓男女哪方姓已經無所謂了。都是可以商量的。只要夫妻雙方和睦相處家庭幸福隨誰的姓都可以。
“關于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草案”明確:“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 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有些人據此認為,姓名權是私權利,自己起任何名字都可以不受約束。 孩子能不隨父姓,也不隨母姓嗎? 草案規定,考慮到社會實際情況,公民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選取其他姓氏。包括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有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公民可以根據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選取姓氏。
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關于能否跟第三方的姓氏,目前沒有統一規定。婚姻法中不禁止,但是很多地方的有自己的法規,比如江蘇、山東,都禁止使用。你可以向你們當地的民政部門咨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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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權是人格權,每個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根據本案所述應該屬于孩子姓名的命名權問題。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孩子原則上是隨父或母姓,有原則就有例外。只有存在特殊情況才能不跟隨父母姓。公民行使姓名權屬于民事活動,既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還應當遵守民法通則第七條的規定,即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孩子不跟隨父母姓的法律規定條件為:
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希望以上法律參考對你有所裨益!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姓名屬于自己的權利在出生前由父母決定當然父母也可以決定子女的姓不隨父母任何一方
12歲以后可由公民自己決定
有規定的,隨父母任一方姓都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自我命名權,任何人無權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則上不能選擇。在我國現實生活中有子女隨父姓的習慣,但我國現行《婚姻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選擇姓氏,法律也不應干涉。即使女子結婚后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據當事人自己的意志決定。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時由其父母確定,但這不是對自我命名權的否定,實際上是父母親權的表現,是父母實施親權的代理行為。自然人成年后,也可以通過姓名變更手續,變更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權的另一個表現是自然人選擇自己別名的權利,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和愿望,來確定登記姓名以外的筆名、藝名以及其他相應的名字,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干涉。擴展資料從法律的意義上來說,孩子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同時也允許采用父母雙方的姓氏。然而在現實社會中,還是有相當多的人對姓氏的跟隨有著根深蒂固的觀念。不管是在國內還是在西方國家,通常姓氏都是隨父親。而且在西方國家,女子結婚后還隨丈夫姓。在舊中國,女子也有隨丈夫姓的現象。如女子姓錢,嫁給了姓趙的男子,她可能就叫“趙錢氏”。新中國成立以后,提倡男女平等。女子出嫁改姓的現象幾乎絕跡了。但姓氏隨父還是占絕大多數。 姓氏隨父可以說是“國際慣例”。
我國的封建社會是一個夫權社會,婦女完全沒有地位,出嫁后一切要聽從丈夫的,所生的子女也被視為夫家的傳宗接代人,這樣的情況下,不存在子女的姓氏問題,孩子隨父姓也成了我國家庭長期以來的傳統。但是隨著社會的開放與發展,婦女的地位得到了提高,有的婦女希望孩子可以隨自己的姓氏,這經常受到丈夫的阻止。那么孩子是不是一定要隨父姓呢?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孩子既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還可以既不隨父姓也不隨母性的。所以,非要孩子隨父姓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肯定地告訴你是可以的。《婚姻法》沒有禁止子女登記第三姓,父母有權決定孩子的姓名。《婚姻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絕大多數中國人隨父姓而不隨母姓,這也是受封建的男尊女卑思想的影響。新《婚姻法》的制定打破了男尊女卑的陋習,提出了男女平等思想,并貫穿于整個《婚姻法》,第22條更是體現了此宗旨,并沒有規定必須二選其一和禁止子女登記第三姓的涵義。我國《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應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可以看出,姓名權包括三層涵義,即決定、使用和依法變更,其中決定權是基礎。父母作為自己子女的法定監護人,決定自己孩子的姓名是有法可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