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缺席審判適用的案件類型_刑事缺席審判程序的適用對象?
特邀律師
因此,作為今年最重要的立法事件,新刑訴法的修改,缺席審判制度的確立,不僅僅是對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補充和完善,同時也會在國際追捕外逃人員工作中產生巨大的影響。
所謂外逃人員,主要是指還未案發或者即將案發的涉嫌貪污賄賂犯罪人員,也包括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恐怖犯罪、危害公共利益的金融犯罪類外逃人員。
何謂缺席判決
所謂缺席審判,是在法院審判過程中,一方當事人缺席時所作的判決。該制度此前在我國的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有具體規定。
而刑事訴訟中,在2018年最新的刑訴法修改以前并未對缺席判決作出規定,不過在2018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訴法》修正版公布實施,法院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對外逃人員的追逃更加有力
根據我國《刑訴法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也是國際通行的訴訟規則。而此前由于刑事訴訟缺席審判制度的缺乏,導致對外逃貪官的追逃工作產生了一定的阻礙。而“缺席審判制度”的引入,將會對我國司法機關的國際追逃工作提供有效的支持。
引渡、促使遣返、異地追訴、勸返
對于外逃人員的追捕手段包括引渡、促使遣返、異地追訴、勸返等多種手段,其中公眾比較熟悉的,就是引渡,但是實踐中效果相對更好的,其實是勸返。
比如在2017年聲勢浩大的“獵狐2017”專項活動中,公安部們就是先確定逃往海外的嫌疑人的落腳點和聯系方式,通過相關工作人員與其取得聯系,勸其回國自首。
引渡,最高效但并不容易的追捕方式
渡是指一國把在該國境內而被他國指控為犯罪或已被他國判刑的人,根據有關國家的請求移交給請求國審判或處罰。
而在與我國有引渡協議的國家,引渡是海外追逃最主要的司法合作方式。但是即便是與我國簽署了引渡協議的國家,相對國也并沒有任何義務將外逃人員引渡。而且國際引渡合作,面臨很多限制,比如政治犯罪例外原則,死刑不引渡原則等等。
由于我國現行《刑法》中許多的罪名,尤其是外逃現象多發的貪污賄賂類犯罪的相關罪名中保留了大量的死刑規定,“死刑不引渡”問題因此就成為我國與其他國家開展引渡合作的一大障礙。
我國于2000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但是該法沒有對“死刑不引渡原則”作出規定。但我國也會通過各種形式遵守此原則。
截至2018年2月,我國以對外簽署了37項生效的引渡條約,目前只有西班牙和法國與我國的生效引渡條約中有死刑不引渡原則。
國際遣返制度
由于有”死刑不引渡”原則存在,在追逃實踐中,“不判處死刑承諾”就應運而生,比如某些以旅游簽證進入他國,未取得合法居留權的外逃人員,可能面臨遣返,但如果他們的所涉嫌犯罪可能包括死刑時,中國官方可以向遣返國做出對他們不判處死刑的承諾。
缺席審判制度的創立,將會與國際遣返制度、引渡制度有機結合。
首先,在今后的司法實踐中,如果對貪污賄賂和涉恐類犯罪案件的嫌疑人背后,被告人實施缺席審判制度,相關生效的既定判決將會比之前的不判處死刑的承諾更加具有說服力,這將對追逃工作起直接的支持。另外,所謂的不死刑承諾,較容易產生他國干擾我國刑事訴訟的錯誤認識。
其次,缺席審判制度在國際刑事訴訟原則中,屬于被廣泛接受的制度,因此在國際追逃工作中,相關人員的既定判決,在申請引渡遣返以及申請國際刑警的相關國際通報(如紅色通緝令)等起到積極的作用。
將更加有利于紅色通緝令的申請
“紅色通緝令” (也稱紅色通報)是國際刑警組織成員國申請發出,國際刑警組織簽發,成員國警方可以對被通緝人員進行臨時拘留和關押。單個紅色通緝令有效期為5年,可續期,直至緝拿歸案為止。除了“紅色通緝令”之外,還有其他顏色的通緝令,各自代表不同的意義。
紅色通緝令具體又分為兩種,要求對逃犯進行起訴的紅色通報和要求逃犯服刑的紅色通報。
所以,逮捕證或者判決書是申請國在申請紅色通報時須提交的必備文件。而在2008年缺席審判制度確定,以前我國發出的紅色通緝令,基本上都是要求對逃犯進行起訴的紅色通報。但是在2008年缺席審判制度確定之后,可以想見的是,我國會向國際刑警組織申請更多“要求逃犯服刑”的通報。
作者: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曾杰
主要是外逃、死亡、失蹤的刑事案件,即是不出庭,也要進行審判,加強刑事法網
這個嚴格意義不叫缺席審判,如果是共同犯罪的案件,可以理解為“另案處理”。
如果是一個自然人犯罪,當事人沒有被抓或者跑到國外去了,刑事訴訟程序很難正常進行,很多時候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整個案件可能一直掛在那里,等抓到人之后再追訴。
但是共同犯罪的案件則不然 ,以電信網絡詐騙的共同犯罪為例,一個公司的主要涉案人員全部被抓,只有大老板跑到國外去了,這些被抓的人都要走正常的刑事訴訟程序,公檢法不可能說把這些人先關在那里,等大老板歸案后再一并處理,三兩個月還可以解決,有的人十年八年抓不到,整個案件不可能掛個十年八年。
所以這種案件都會先審查被抓的這些人的涉案行為,公安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提起公訴到法院,只是在《起訴意見書》或《起訴書》中將沒有歸案的人注明是”在逃“,也有一些文書中直接用”另案處理“。
另案處理的情況在刑事案件中并不稀奇,對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由于涉案人員眾多,很多時候為了辦案的方便,即使沒有人在逃也會進行分批處理,分出來的涉案人員相對于這個案件,就屬于”另案處理“。
缺席判決的適用情況: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準許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原告撤訴,原告、被告雙方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都拒不到庭時,也可以缺席判決。
6、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按照法律規定,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于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并保障當事人的上訴權利的充分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