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欠條和收條還能算是敲詐勒索罪嗎_有欠條屬于敲詐勒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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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如果你是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式,讓別人超過實際欠款額寫欠條,對超過實際欠款的部
敲詐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如果你是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式,讓別人超過實際欠款額寫欠條,對超過實際欠款的部分,屬于敲詐勒索,達到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標準的,構成敲詐勒索罪。此事可能存在不同意見,一個構成敲詐勒索的案例供參考:采用暴力威脅恐嚇手段強迫他人打欠條構成敲詐勒索罪 建議抓緊找別人,解釋致歉,讓別人按實際欠款數額重新出具欠條,把這個有問題的欠條交給別人或當面銷毀。
未遂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詐勒索”,指以威脅方式迫使他人交付財物。據此,判定敲詐勒索罪既遂的標準是被害人交付了財物,行為人實現了對財物的非法占有。何謂“財物”?顧名思義,“財物”應指動產和不動產。因脅迫而產生的“債權”、相應的欠條不屬于“財物”的范疇。因此,敲詐勒索罪的行為人如果僅實施了敲詐勒索行為,得到欠條,而沒有非法占有金錢等財物,則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未遂形態。
打欠條,但沒收到錢物,一般不涉嫌敲詐勒索罪,屬于詐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構成,情節嚴重面臨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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