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員假釋流程_監獄假釋函的流程?
特邀律師
監區摸排符合假釋條件,提前六個月辦理假釋委托函,監獄刑罰執行科通過機要發函至服刑人員居住地司法局,司法局委托當地司法所對當事人家屬、鄰居、村委(街道辦)、當地公安等進行調研,確定是否有民憤,是否愿意接收等,由司法局出具報告是否適合社區矯治意見,再發回監獄。
對于已經判刑的監獄服刑人員只可以辦理假釋,不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同時按照法律規定,假釋需要附合法定條件由監獄辦理,不需要自己申請。具體條件和程序規定如下: 《刑法》第八十一條【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第八十二條 【程序】對于犯罪分子的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第七十九條 【程序】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1、對象不同。假釋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而且執行了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減刑適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而且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
2、次數不同。假釋只能適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驗期和必須遵守的條件;減刑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使用多次。
3、內容不同。假釋是將犯罪分子提前釋放,在考驗期內予以考驗;減刑則是適當減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監獄里執行相關的刑期。
4、新罪和漏罪產生的影響不同。在假釋考驗期內發現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則撤銷假釋,按《刑法》第69條規定的原則進行數罪并罰;減刑后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響已經作出的減刑裁定。
假釋是犯人在監獄里執行了一半以上的刑期的刑罰后,可以申請假釋。保釋是犯罪嫌疑人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被羈押的階段內,本人、監護人和近親屬可以委托律師去拘留所辦理的一種手續,最長12個,候審。
當然可以辦,這是國家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規定在刑法條文里的,怎么會不能辦呢?首先,我不在監獄工作,具體細節我不清楚,但工作相關,大致流程基本知道。當一個罪犯非十年以上非暴力性犯罪,且服刑過半,在監獄里表現也不錯,就有機會提請假釋了。監獄可能會根據犯人的表現,在跟犯罪或犯人家屬溝通時,告訴你犯人有機會提請假釋。如果還有財產刑沒有有執行完畢,會要求罪犯家屬趕緊把財產刑執行完畢,不然就不給你提請。財產刑的執行情況是考量是否符合假釋的重要條件,如果財產刑不執行完,哪怕監獄給你提請,也過不了檢察院那關,哪怕過了檢察院那關,也過不了法院這關。財產刑執行完畢,罪犯自己寫個假釋申請,監獄要向罪犯住所地或戶籍所在地發函,請求當地司法局配合進行社區評估,是否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監獄監區要開評審委員會,檢察院要列席,確定的提請假釋的名單要在監區公示。最后將提請的名單和卷宗報到法院。等著法院通知開庭審理以及下裁定吧。
刑法有規定。 第八十一條 【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第八十二條 【程序】對于犯罪分子的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第八十三條 【考驗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 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第八十四條 【假釋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監督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 第八十五條 【假釋考驗及其積極后果】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公開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條 【假釋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