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和徇私舞弊罪的區別_徇私枉法罪和徇私舞弊罪有什么區別?
特邀律師
玩忽職守罪是過失犯罪,主要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由于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的行為。徇私舞弊是故意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即“明知”不可為而為知。因此主觀方面不同。徇私枉法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表現為利用司法職權,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刑事枉法追訴或者枉法裁判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九章的規定,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都屬于瀆職罪,刑法沒有徇私舞弊罪的說法,只有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等罪名。上述罪名的區分如下:一、一般法與特別法的區別: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是一般法,二者涵蓋所有瀆職罪。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屬于特別法。二、主觀方面不同:玩忽職守罪是過失犯;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是故意犯。三、犯罪主體不同: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是一般法,其主體是各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枉法罪犯罪主體是承擔刑訴職責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的犯罪主體是承擔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的犯罪主體是稅收機關工作人員。擴展資料:《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三百九十九條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百零一條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百零四條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參考資料: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四款明文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同時有徇私枉法行為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據此,受賄罪與徇私枉法罪不可數罪并罰,除非受賄行為與徇私枉法行為不具有因果關系,即行為人的徇私枉法行為根本與行賄無關聯的時候才可以數罪并罰。
主要是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司法裁判人員,后者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