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來源不明罪 標準_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多少能量刑?
特邀律師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立案標準數額是在30萬元以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差額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不適用于普通公民。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制度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普通公民不構成此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第九十三條 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在有關機關責令行為人說明來源時行為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 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1. 犯本罪的(差額30萬以上),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2. 差額特別巨大的,處5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
朋友們好!這個問題非常明確的講:1,會受到銀行的監控,甚至會詢問!2,有沒有危險很難說,但有危險的可能性大!
首先來了解一些,有關于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管理規定:
1,為了防止賬戶洗錢,相關部門規定了對于頻繁,或者大額現金存款進行監控!一旦發現,所有商業銀行,要向人民銀行做做出報告!
2,銀行需要向反洗錢監測中心,報告的主交易:
A,單筆或者當天累計,20萬元以上人民幣或等值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支取,現鈔兌換匯款票據解付等!
B,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單筆或當日累計200萬元以上!
C,交易的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D,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賬戶,法人賬戶,單筆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等值外幣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來看一下個人,巨額存銀行,來源不明的風險!
1,個人存款20萬以上,或者個人與法人,個體工商戶之間的賬戶劃轉資金超過50萬元,會受到監控!
2,在以上的情況下,銀行會啟動監控,,甚至會打電話詢問存款來源,并以報告的形式向反洗錢中心回報!
綜上所述:個人巨額存款,超過20萬元會受到監控,同時巨額存款,往往需要轉賬,即使是個人與相關單位和個體戶之間的劃轉超過50萬元,單位與單位之間超過200萬元都會自動觸發監控!
所謂的監控,既向反洗錢中心作出報告!銀行甚至會打電話詢問該筆資金的來源,文中所提的來源不明,很可能引發巨大的風險!而這種監控是自動觸發的,很難規避!
唯一的解決辦法是:合情合理的,向相關單位說明資金來源,并且有據可查…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是實踐中一種常見的職務犯罪,雖然法律從反腐敗的實際需要出發,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偵查和公訴部門的舉證責任,該罪的犯罪數額是如何計算的呢?請看下文為您詳細介紹: 實踐中,計算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犯罪數額,可按照以下公式進行:X=K+Z-F-H-W.其中,“X”表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犯罪金額:“K” 表示扣押財產:“Z”表示行為人以往的所有支出:“F”表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以外的犯罪金額:“H”表示行為人合法收入; “W”表示行為人違紀等非法所得金額。 在具體計算方法上,應注意以下問題:
1.應把國家工作人員個人財產和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支出等一并計算,一并減去他們所有的合法收入。
2.行為人現有財產包括房產、家具、生活用品、學習用品及股票、債券、存款等動產和不動產;行為人的支出包括合法支出和不合法的支出,包括日常生活、工作、學習的消耗費用、罰款及向他人行賄的財物等;行為人的合法收入包括工資、獎金、稿酬、合法繼承等法律和政策允許的各種收入。
3.如果遇到難以計算的情況,計算行為人合法收入時要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計算支出時要采取就低不就高原則,即采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則。
4.為了便于計算犯罪數額,對于行為人的財產和合法收入,一般可以從行為人有比較確定的收入和財產時開始計算。 知識延伸: 刑法條文 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第九十三條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人,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的行為(一般是30萬元以上)。這里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私人所有的房屋、車輛、存款、現金、股票、生活用品等?!爸С觥保侵父鞣N消費以及其他開支?!俺^合法收入”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支出數額,明顯超過其工資、獎金、津貼以及其他依照國家規定取得的報酬的數額?!安铑~巨大”,是指明顯超過合法收人的數額不是兒萬元、十幾萬元,而是幾十萬元,甚至上百萬元。 本條所規定的“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是指行為人不能說明其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財產的來源的合法性。這里既包括本人拒不向調查的司法機關說明,也包括“說明”的內容經調查證明是虛假的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司法機關在查處貪污、受賄、走私等刑事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差額達到巨大標準的,應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予以認定,按數罪并罰原則處罰;差額未達到巨大標準的,不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認定,但其差額部分仍屬非法所得,應依法予以追繳。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制度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成為本罪主體。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財產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發后又故意拒不說明財產的真正來源,或者有意編造財產來源的合法途徑。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確實與無罪推定原則相悖。按照無罪推定原則,在發現國家工作人員有巨額財產無法說明來源的情況下,理應由司法機關舉證確定來源非法,方可根據財產的來源定罪處刑,本人拒絕說明或無法說明合法來源,不能作為定罪處刑的依據。從這個意義上說,這個罪名是與無罪推定的原則相悖的。
既然與無罪推定原則相悖,為何要設置這個罪名呢?這個罪名的設置,實屬出于反腐的需要不得已而為之。國家工作人員本身負有清廉之義務,貪污賄賂犯罪是國家嚴厲打擊的。然而,貪污賄賂犯罪尤其是賄賂犯罪,具有隱蔽性強的特點,取證不易,該罪名的設置,等于一定程度上對舉證責任進行了倒置,避免讓貪官逍遙法外。
正因為與無罪推定的原則相悖,因此該罪名在適用上規定了嚴格的條件。首先是犯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等,非國家工作人員不會構成本罪。其次要有遠遠超出合法收入的巨額財產,而且無法說明或拒絕說明其合法來源,方能構成本罪。
一般情況下,犯罪嫌疑人不會單獨構成本罪,往往同時犯有其他罪名,比如貪污罪、受賄罪等等。因此,雖然與無罪推定原則相悖,但是定本罪的都不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