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條利息怎么寫月利率_借條寫利息怎么寫才不會錯?
特邀律師
民間一般寫借條都是月利息。所謂的“二分利”“三分利”等等。
如果借條注明“利息二分”,應按年息或月息還是按無約定計息?
最高院審理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如果借條注明“利息二分”,那是應按年息或月息還是按無約定計息。這種情況是否屬于約定不明?若按照約定不明來認定,那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就應當按照沒有約定利息。個人認為,這種情況并非屬于利息約定不明,而是利息約定有爭議。畢竟,不管是從借條的訂立基礎,雙方訂立借條的意思表示,以及從其他行為習慣或民間習慣來推定,都難以否認雙方存在借款事實,存在借款利息約定的事實。對于這種情況,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具體的認定必須要到個案去分析,從借貸雙方的關系、借貸次數、借款人支付利息情況、民間借貸習慣等綜合認定。若從交易習慣及經驗法則來看,這個兩分應當認定為月息兩分更為恰當。
自2015年以來,全國法院一審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位居所有案件數量首位,共計140萬件。因此,解決好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意義重大。在這一類案件中,爭議最大的就是民間借貸的利息問題,為此,最高法院于2015年9月1日 實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解釋對民間借貸的利息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第一、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就是說,在款項出借時雙方沒有約定借款利息,出借人在向人民法院主張借款人償還借款本金及借期內利息的,利息部分的請求法院不支持。
第二、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條有三個意思:
1、法律保護借貸雙方約定的年利率24%的利息,利率在24%以下的民間借貸,其利息受法律強制力保障;
2、法律不保護借貸雙方約定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約定為無效約定;
3、對于借貸雙方約定的年利率24%至36%之間的部分,出借人擁有債權保持力但無執行力。也就是說,出借人主張這部分利息的,借款人有權拒絕支付,出借人并不得通過訴訟強制債務人履行。
對于借款人已經按照上述約定自動支付利息的,所支付的年利率24%至36%之間的部分,無權主張返還;所支付的年利率超過36%的部分,借款人可以不當得利為由,主張出借人返還。
第三、將超過法定標準的利息寫成借條,法院是否支持?
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
按照本條的規定,將超過24%的法定標準的利息寫成借條,該借條不能成為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條所記載本金及利息的依據。它的利息的性質不變,不能再產生利息了。
第四、解釋第三十條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出借人有權同時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比如:資金占用費),但法院只保護幾項總和不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超過部分不予保護。
借條中的利息有三個基本要素,計息的本金數額、起止時間和利率。利率按照年利率不高于36%約定即可,就是常說的月息三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