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怎樣簽勞動協議_臨時工合同怎么簽?
特邀律師
謝謝邀請!你在鄉鎮工作二三十年,鄉鎮是個政府部門,為什么不按政策規定為職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呢?你應該知道鄉鎮有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都是雇主與員工關系,只要你工作一天就存在勞動關系。(1)向當地社保勞動監察大隊和仲裁委員投訴。(2)準備材料是:每個月工資表,或者獲得什么獎狀。等等。(網絡圖)
一年勞動合同不可以有三個月的試用期!因此不能簽三個月下面是法律依據,可看可不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現在沒有臨時工的說法了。只要是員工,入職一個月以內都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入職一月以內沒簽合同的,給與兩倍工資的賠償。
建議你們拿好證據,只要是在這上班的證據都可以的,去社保局投訴,甚至仲裁,甚至起訴,一步一步看。
一般來說,你一投訴企業就老老實實的給你們發了。
你據此離職的話,甚至還可以拿到一筆經濟補償金。
有不明白的問題再問我,歡迎咨詢!
簽訂臨時工合同時,勞動者要與用人單位就具體工資,工作時間等勞動者的權利義務,以及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以及每月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權利義務等,還要寫明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時的處理措施等問題進行磋商。當雙方協商一致時,勞動者就可以與用人單位簽字蓋章了,該臨時用工合同自雙方簽字時生效。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
首先先得了解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這個大家百度下就有了 ,這里不做過多的闡述,這里只講根本性的區別,勞動合同簽訂后,勞動者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二者的關系具有從屬性,受單位管理、受單位規章制度制約,勞務合同的主體之間并不存在從屬關系,雙方始終是相互獨立的平等主體,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因此,所謂臨時工,實際上就看雙方之間是怎么約定的,如果單位有一個裝卸的活需要一兩個月,這個時候找個人來談,比如協議約定的很清楚,勞務期限是兩個月,勞務費用是按天結算的,有約定具體的裝卸要求,約定不受單位規章制度管理。這種情況下,這個屬于勞務合同,也就是常說的臨時工。
應該說,臨時用工也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只不過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約定無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內容與正規勞動合同是一樣的,這樣對工人和用工方都有一定的約束,當發生勞資糾紛時可以作維權依據.如果用工方拒不簽訂,則你要注意收集自己在工作期間的相關證據,比如工作證或者往來票據等,有備無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