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刑期_無期徒刑幾年后可以減成有期?
特邀律師
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宣判之日起計算,判決宣判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執行有期徒刑,先行羈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根據刑法有關減刑和假釋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認罪伏法、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立功表現的,可獲得減刑,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如果實際執行13年以上,還可以獲得假釋。但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謝謝邀請!無期徒刑改有期徒刑是沒固定刑期,是有分種類與單罪或者數罪并罰!
我把刑法修正案后新的你看看就知道!
根據我國刑法,一罪的最高有期徒刑是十五年。數罪合并執行最高是有限徒刑二十五年。 判處死刑 判處死刑
法律依據:
1、《刑法》第三十三條【主刑種類】主刑的種類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無期徒刑;(五)死刑。
2、《刑法》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3、《刑法》第五十條【死緩變更】
4、《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
當初我所知道的如果無立功表現,也無大違規行為的情況下一般無期徒刑2年后減刑為有期徒刑20年!
中國為什么不取消無期徒刑而全部改判有期徒刑?可以說我國的刑法和刑罰制度,在總結我國實際司法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社會綜合治理基本國情,已經做了多次修改,日益完善。相信隨著法治文明的不斷推進,今后還會進一步的完善和改進。一個科學合理的刑罰制度,是要全方位的考量,既要有效的打擊、威懾犯罪,又要盡量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如果只強調打擊力度,不重視挽救教育,那么,在刑罰執行完畢后,服刑人員回歸社會那又將是定時炸彈,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但是我們也清楚地看到,刑釋人員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的現實。全面分析一下,重新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可以肯定的是,主因并非是我國的刑罰太輕。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刑釋人員回歸社會跟不上社會形勢,缺乏就業能力,謀生艱難,加上社會普遍存在對刑釋人員的歧視,生活壓力逼上走回頭路。當然也有惡習不改、好逸惡勞、不勞而獲的因素存在。現在的社會很現實,為錢和利,絞盡腦汁,很多人甚至不擇手段,容易突破法律和道德的底線。無論是從打擊和預防犯罪的角度,還是實際執行刑罰的實踐來看,都沒有取消無期徒刑而全部改判有期徒刑的必要。個人觀點,理由如下:
1、消除無期徒刑等同于終身監禁的誤區。我國刑罰的無期徒刑和外國的終身監禁是有區別的,不能把無期徒刑理解為終身監禁。無期徒刑是沒有期限的徒刑,在后期的刑罰執行過程中,可以根據罪犯的悔改表現而重新裁定執行刑期,具有靈活性。而國外的終身監禁,那是死制度,就是要服刑到死。
2、我國的刑罰制度上目前有死刑,對犯罪有足夠的威懾和打擊力度。在死刑上,配有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給糾正冤假錯案一個緩沖期,科學合理地體現了“少殺慎殺”的原則。所以我國目前并沒有把無期徒刑當做終身監禁來執行刑罰。
3、無期徒刑對犯罪分子來說是個考驗,要想縮短刑期,就必須認罪悔罪,積極改造。有人認為反正無期徒刑一般十幾年就可以回歸社會了,與判有期徒刑沒什么差別,就沒必要設置無期徒刑,把有期徒刑的刑期延長就可以了。從實際司法經驗來看,那是兩回事。刑罰制度也要考慮實際的可操作性。如果取消了無期徒刑,用延長有期徒刑來替代,那么罪犯在監獄服刑改造過程中,可以得過且過,反正過一天,刑期就少了一天。而無期徒刑就不一樣了,在入監服刑兩年考察期內,如果沒有認罪悔罪表現,是會延長考察期的,直到有認罪悔罪表現方可減為有期徒刑。對罪犯的改造有促進作用。有不少被判無期徒刑的罪犯抗拒改造,最終服刑二十幾年才刑滿。
總而言之,刑罰制度中設無期徒刑這一刑種,是很多刑事專家和立法委員等專業人士,在總結司法經驗的基礎上,科學論證,最終以立法形式確立下來的刑罰制度,自然有它的科學性、合理性。再嚴的刑罰對遵紀守法法的公民來說,可以是一紙空文,對違法犯罪分子來說,是條高壓線,敢碰就自食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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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規定從判處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所謂“判決執行之日”,是指人民法院簽發執行通知書之日。服刑期間,確有真誠悔改或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符合一定條件的,也可以假釋。刑法第45條規定,除刑法第50條、第69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一,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第二,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無期徒刑幾年后可以減成有期?
我國刑法并沒有規定具體幾年后可以將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需要靠犯罪分子自身的積極改造與努力。具體如下:
第一,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是可以減刑的,但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無期徒刑可以減刑,但是應該遵循以下原則:
1.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2.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
第二、哪些情形下,應當進行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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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八十條“裁定減刑之日”是指正式減為有期徒刑的起算日。司法解釋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指的是實際執行10年刑期的起算日。二者并不沖突。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計算,裁定減刑前罪犯的服刑期間不得計入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