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筆遺囑只有手印沒簽名_只有遺囑人摁手印沒有簽字,代書遺囑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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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這個問題,首先要明確,自書遺囑要想有效,必須具備的法律要件是什么?
首先,訂立自書遺囑的人要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說白了就是不能是精神病人或者是未成年人。
其次,遺囑的內容要清晰明確,并且要符合法律的規定,不能處分他人的財產。
第三就是遺囑的形式要件。自書遺囑,顧名思意就是自己書寫的遺囑,所以必須是立遺囑的人,親筆的書寫的,不能是打印的,而且必須是遺囑的全部內容都是親筆書寫的,不能遺囑的內容是打印的,只是簽名的部分是手寫的,這樣的遺囑也是有一定的爭議的。
另外訂立遺囑之后,立遺囑人必須要在遺囑的落款處,簽上自己的名字,必要的時候還可以按上手印,同時要寫清理立遺囑的日期,這都是非常關鍵的信息,如果這些要件都不具備,這樣的遺囑肯定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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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第17條第3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代書遺囑必須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遺囑人簽名。
一般情況來講,遺囑人的簽字是代書遺囑生效的必要條件,但如果遺囑人是文盲,或者因病重等其他條件確實無法簽字,代書遺囑也認為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必須提供遺囑人無法簽字的證明。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7條第2款的有關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代書遺囑是指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委托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由于疾病、文化程度等原因,遺囑可由他人代寫,但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可由遺囑人指定,也可由遺囑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基層人民政府派出。 2、須由遺囑人口述遺囑要點,然后由見證人中的一人代為書寫,寫成書面遺囑后,有代書人向遺囑人宣讀。代寫人不能是見證人以外的其他人,也不能是繼承人、受遺贈人等法律規定的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的人。 3、必須注明年月日,并由代寫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綜上所述,由于立遺囑人沒有簽字按手印,且見證人也沒有簽字,按手印,因此,該遺囑的形式不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要求,因此應屬于無效遺囑。
代書遺囑如符合法律規定的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等要素,則有效。
第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 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是公民生前對其死后遺產所作的處分和處理,以及其他事務的囑咐或囑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