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構成犯罪與不負刑事責任_不承擔刑事責任就不構成犯罪嗎?
特邀律師
您好,謝謝邀請。
陳群律師為您回答,希望幫到您。
您的問題是:
河南郭某鵬事件已經立案偵查了,他構不構成犯罪會不會負刑事責任?如果構成違法犯罪會怎么判決,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形式?
一、郭某鵬的刑事責任
1、他7天之內到達目前境外疫情最嚴重的意大利,以及疫情并不輕的法國,來回都不報備。
2、回來后在住所地警察電話調查的情況下,還拒不承認。
3、他已經發熱、偷偷買藥服用,卻直至警察登門、看到他大汗淋漓,他還說是普通感冒。
他的行為都是故意的,造成了傳染病傳播的巨大風險,亦造成了流行病調查的極大難度、巨大工作量,使已復工復產的單位不得不又停工停產。
總之,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惡劣的社會影響。
所以,當地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郭某鵬立案偵查。
二、他可能的刑事處罰
1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公告(2020年第1號)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情形之一的第(四)項為“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上述衛健委2020年1號文的出臺,意味著在當下這個非常時期,如果有人“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從而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
我國刑法還規定了其他幾個妨害傳染病防治行為的罪名。
如刑法第332條的“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第409條的“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第225條的“非法經營罪”,還有假如利用傳染病防治來實施詐騙,銷售假藥、劣藥等行為,自然也構成相應的犯罪。
故意編造和傳播謠言,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在早些時候,對于隱瞞行程和接觸史的,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的。
這個罪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正)】分則第二章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個罪名,起刑點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法定刑是死刑!
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在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并非重罪,起刑點是“拘役”,最高法定刑是七年有期徒刑。
這兩個罪名的差別非常大。
如果郭某鵬最終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刑期至少在十年以上。
最終是什么刑罰,要看如下幾個方面:
一是當地防控能力,能不能立刻查明密切接觸者并實施醫學觀察、隔離、醫治,從而阻止疫情擴散;
二是這些密切接觸者自身免疫力很強,發病不多,死傷更不嚴重;
三是,由于防控效果好,經濟恢復比較快,損失相對少一點;
四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因病死亡,他的刑事責任就無法被追究。但是,他還是要挨罵名的,真的是“死有余辜”了!
不負刑事責任:“沒有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正當防衛”等,
不構成犯罪:“情節輕微”(例如毆打他人沒有造成傷害,屬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毆打他人造成輕傷及以上,構成故意傷害罪)等。
不一樣。不追究是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不追究。不負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不是。不構成犯罪和不負刑事責任不是一個概念,不負刑事責任是指已經構成犯罪行為了。不構成犯罪即該行為未能滿足或全部滿足特定犯罪的構成要件。《刑法》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不負刑事責任指行為本身是犯罪行為,但是因為行為人的某種主體特征符合《刑法》的相關規定,所以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例如不滿14周歲的人犯罪、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了5類具體情形和一類條件情形;同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未滿14歲的人和 精神病人兩類情形。擴展資料:構成刑事責任的條件:具備犯罪構成要件(見犯罪)是負刑事責任的依據。犯罪主體必須是達到法律規定的年齡,主觀方面存在故意或過失,犯罪客體和客觀方面要件必須是行為人的行為侵犯了刑事法律保護的社會關系,并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即已構成犯罪,行為人才應負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不具備犯罪構成要件,不危害社會,或者法律明文規定不負刑事責任,則無刑事責任可言。例如,無責任能力人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或因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履行有益于社會的業務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