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后被開除有賠償嗎_勞動合同到期,離職會有補償嗎?
特邀律師
謝謝邀請!
用人單位以合同到期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也比較普遍。
1、首先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繼續訂立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2、如果勞動者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勞動者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賠償。
3、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希望可以幫到你。
一般正規的公司在勞動合同快到期的時候hr會提前和勞動者續約或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所以毋庸置疑的說,你們公司違法了。
首先說三個月沒簽合同的問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所以這三個月公司應該給你相當于平時6個月的工資。
其次,公司強制辭退也是違法的。除非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或者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否則,無論什么原因解除勞動合同都是要補償的。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所以你現在可以和公司進行協商處理這個事情,不成就進行仲裁。你要收集能證明這三個月依然在公司上班的證據,比如考勤打卡記錄,來往郵件等工作記錄等等。
律師解答:
公司是不可以這樣做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過后,用人單位可以選擇不再續簽,從而終止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選擇不再續簽的話,應當支付勞動者相應的資金補償。這個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實際的工作年限進行計算,每滿一年要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并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六個月以下的按照半個月工資進行計算和支付。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勞動合同到期過后,如果用人單位提出按照原有的標準或者提高標準從而續簽勞動合同,這個時候如果勞動者不愿意續簽致使勞動關系終止過后,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
你好!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但是,勞動合同終止并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就可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
一、在正常情況下,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可以拒絕續簽勞動合同,而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照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足一年的,超過半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不足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需延長勞動合同至特殊情況消失。主要包括:接受職業病危害作業行業的職工未進行離崗檢查的;疑似職業病作業的職工正在醫學觀察期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工傷職工喪失部分或全部勞動能力的、非因工負傷或患病、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退休不足五年的、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勞動合同到期,但是任期還沒有屆滿。
三、連續簽訂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滿后勞動者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四、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已經工作滿十年且距離退休不足五年的,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五、以上情況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解決勞動合同是違法解除,應當按照補償金的二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如果勞動合同能夠繼承履行的,勞動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這個問題,實踐中各地或有不同的規定。
經濟補償金主要用于員工離職后沒有收入的補償。達到法定退休人員年齡,符合享受養老金待遇條件,但由于用人單位工作需要經向申請獲批延遲退休的,這樣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繼續存續勞動關系。此后,再出現解除勞動合同情況的,由于員工可以隨時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金待遇,不應享受經濟補償金。這種情形實踐中很少發生。
實踐中出現的多是下面情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又未與其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繼續留用,且未辦理退休手續。上海高院意見按勞動關系處理。這類情況,多數發生在勞動者參保繳費時間不符合養老金領取條件,甚至就沒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這類人員,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對此,北京高院意見:“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其與原用人單位或者新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如此,則無須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問題的用詞存在歧義,一般來說,勞動合同到期,則勞動合同終止,不存在勞動合同解除問題。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是否需要支付賠償金或補償金,則需要根據解除的原因及程序等等認定。
這里主要將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經濟補償問題。
很多用人單位或個人都認為,勞動合同到期,雙方的權利義務自然終止,職工就不能向用人單位要求任何賠償或補償,用人單位也無需給予任何補償。
但是,勞動合同法畢竟是一部以維護勞動者權益為核心的法律,以一般民事法律關系的終止有著不一樣。勞動合同法在對于勞動合同終止時的補償有著特殊規定。
勞動合同的終止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經濟補償金則規定在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所以根據該規定,只有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是勞動待遇維持或提升的這種情況下,否則用人單位仍然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這種情況必須有錢賠。
這里面有兩種概念需要我們理清楚,第一種是合同到期辭退,第二種是合同到期不續簽。
任何時候公司無理由的辭退,都必須給員工賠償。但是很多人可能不知道的是,合同到期沒有續簽,如果員工本人想要繼續在公司服務,而公司卻不愿意續簽合同,這種情況下公司也必須得賠錢。
不續簽,換個說法其實就是辭退嘛。所不同的是,合同沒到期無理由的辭退,需要雙倍的賠償經濟補償金,合同到期的不續簽式的辭退,只需要一倍的賠償經濟補償金即可。
實際執行中,很多人以為合同到期后公司不想續簽,那就拍拍屁股走人,什么都不用再管了,其實這都是對自己該得福利的漠視。
曾經一個朋友,在公司做了6年,合同到期后公司沒有續簽,公司就讓他自己寫個離職申請,他居然傻乎乎的寫了,然后在公司辦理離職,等到徹底離職后,在一個朋友的點醒下,他才知道自己手把手把自己該拿到的經濟補償金貢獻給公司了。
但想找公司扯已經沒辦法了,因為主動寫了離職申請,公司有這個手寫簽字的證明在,就有證據證明員工是主動離職,這個朋友就是百口莫辯。
最后的結果,當然是員工自認倒霉了。公司就是習慣性的忽悠那些不懂法的人,不懂就被坑,懂一點就是保護自己的權益。
一些基本常識,每個人都應該懂一點,不懂就來這里多問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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