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同時起訴對方離婚_第二次起訴能判離婚嗎?
特邀律師
謝邀。作為一名婚姻律師,還真時常碰到夫妻雙方同時向法院起訴的情況。
最近一起就是,我這頭先去青島市北法院起訴了,過了兩天,市南法院來通知,說我的當事人被其夫起訴離婚,定于某月某日調解。
因為他們兩口子不在一個戶口本上。,一個在市南區,一個在市北區。
當日調解未成,我拿到了對方的起訴狀,再到市北法院開庭。開庭時,這份起訴狀就成為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之一。、
案子經市北法院調解結案,雙方離婚,房產均分。
還有。女方起訴男方要求離婚,男方去法院說,我不離。女方撤訴。然后,男方立即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問為什么?男的說:要離也是我離,我憑什么被她拋棄?
好爺們,好樣的。世上只有夫休妻,哪能讓她妻休夫。
所以,夫妻都向法院起訴,是可以作為感情破裂的依據之一的。
有答友說,既然都去法院起訴了,那么去民政局離就是了。不然,不盡如此。有的夫妻在瀕臨離婚之時,確實是無法坐在一起心平氣和地溝通了,只能求助于第三方來解決,比如律師和法官。
按照你的情況來說,是判給你的幾率是高的。一個是基本都是女方在照顧孩子,而且你這邊也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也有時間陪孩子。
男的沒有固定工作,也沒有時間陪孩子。
我很理解你的心情,之前我離婚的時候也是力爭孩子的撫養權,畢竟自己十月懷胎生的,舍不得。
你父親的貨款是婚前所欠還是婚后所欠?你父親欠的貨款是以個人名義還是有經營主體?
對方如果起訴你母親需要舉證證明你父親所欠貨款屬于你父母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
采取訴訟的方式離婚,與第幾次起訴沒有關系,具體的分居時間也需要法院認定。只要起訴離婚方的離婚理由充分,法院就會支持雙方離婚。決離婚法定原因或標準,是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根據。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后,是否準予離婚,不取決于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梢姟案星槭欠翊_已破裂、調解無效”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確定準離與不準離的原則界限。它有兩層含義: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或沒有完全破裂,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準離婚?!∫韵率欠ㄔ号袥Q離婚的依據。
《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所列舉了以下五種具體的情形,可以作為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依據。
1,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為中,受傷害方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往往是弱勢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發生在夫妻之間雙方更是有長期積怨,很難和好。一方要求離婚的,如不及時處理可能對受害一方極其危險。在判決離婚前,要做好堅決不離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測。
2,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界定為: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住。
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要正確處理好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一方面不以不準離婚懲罰有過錯一方,同時應通過調解、判決等審判活動,加強道德教育,對錯誤思想和行為予以道德上的譴責。對第三者可建議有關組織對第三者予以適當的行政處分。
對確實已經死亡的婚姻,在做好無過錯一方思想工作得基礎上判決離婚。從長遠來看,這對解放當事人自身,促進社會安定團結,預防矛盾的升級、犯罪都是有利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對這一類案件,首先應教育幫助有此惡習的一方樹立正確的人生觀,改正自己的行為,多關心家庭、承擔家務、照料子女。其次要動員另一方給予關心和幫助,促使雙方和好。對少數夫妻積怨太深,被告惡習屢教不改,雙方關系極為惡劣,確實不堪共同生活的,應準予離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雙方沒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使得夫妻關系實際上名存實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標志著夫妻關系破裂。所謂分居,是指夫妻人為中斷相互之間的共同經濟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撫慰。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宣告公民失蹤,是指公民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經法定程序尋找仍無音訊的,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
夫妻一方失蹤,客觀上已經不履行自己對家庭、對子女、對配偶的責任,維持這種婚姻關系對另一方已無實質意義。因此法院判決解除失蹤人的婚姻關系,對及時有效保護婚姻關系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護有其他利害關系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穩定家庭秩序與社會秩序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法院能判離婚
1、夫妻先后起訴離婚的,因為兩個訴訟的原告與被告相反,是不同的,雖然案件事實基本一致,但也不屬于一事不再理,法院應該受理。
2、因為兩個訴訟的互為原被告、但訴訟標的相同、訴訟請求也基本相同,而且也是基于相同的事實,應將兩個案件合并審理。
合并審理,既可以節省訴訟資源,也可以避免基于對同一婚姻關系、同一法律事實做出兩個不同結果的裁決,導致司法沖突。
3、人民法院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因此,即使夫妻二人先后起訴離婚,但經法院審理后,認為二人感情尚未破裂,也不會判決二人離婚的。
你老婆去法院起訴離婚,要的就是公正,公平,以法保護個人的合法權益。
依我之見:離婚后,此男女二人己不是夫妻關系了,“一般情況下”債權人己無權將二人所欠債務作為夫妻共同債務來起訴;只有符合最高法院關于《婚姻法》第二十四條最新司法解釋條件的,債權人才可將非夫妻的二人作為共同被告一并起訴。
一,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生活丶經營丶履行身份義務所產生的正常債務,依法也就是夫妻共同債務。對于“夫妻共同債務”,法律上是夫妻均有連帶共同償還的義務,在債務人婚姻存續期間,債權人可以找合同約定的債務人償還或通過法院起訴,也可以找該合同約定的債務人的配偶償還或將該配偶作為共同債務的被告向法院起訴。因為,夫妻關系從經濟上講是“有福共享丶有難同當”的利益共同體。
二,協議離婚了,是否還能將二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欠債務,以“是夫妻共同債務”之名義一并起訴呢?
依我之見一一根據我國《婚姻法》之規定:只有此二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其中一方為家庭生活丶經營以及基于身份的法定義務對外的合法債務依法是夫妻共同債務,這種債具有連帶性質,債權人有權一并起訴此夫妻二人,或任何一人;如果二人離婚解除了婚姻關系,此二人相互間己無經濟上的共同連帶債務的義務,因此,一般情況下債權人己無權將非夫妻關系的二人,或其中一人作為連帶債的被告向法院起訴。但是,如果出現以下兩種情形方可將本案例所述“離婚后,”仍可以將此二人,或其中某一人作為共同債的被告一并起訴的:
A,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向他人借款,而另一方知曉同意并在借據上簽字同意的,離婚后,債權人有權將此“前夫妻”二人一并起訴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擔連帶償還債務,人民法院必須依法支持債權人對“前夫妻”一并起訴的訴訟請求;
B,如果二人離婚后,債權人以此二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其中一人借款系共同連帶債務為由,將另一方一并起訴的,雖然在婚期間另一方并不知悉,但確系正常合法債務并經另一方“事后追認”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八年一月關系《婚姻法》第二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的司法解釋的意見,債權人將離婚后的非夫妻二人一并起訴,人民法院依法是必須支持債權人共同訴訟請求的。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雙方離婚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可以去民政局協議離婚,一種是去法院起訴離婚。
協議離婚的前提,就是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并且對于婚后共同財產及孩子撫養權的問題,能達成一致的意見,那么這種情況下只要夫妻雙方簽署離婚協議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就可以了。
但是,假如一方想離婚,另一方不同意,或者對于共同財產及孩子撫養權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那么想離婚的一方只能主動去法院起訴離婚。
如果一方去法院已經起訴離婚,而另一方也去法院進行起訴離婚,這種情況下,我們一般以先立案的一方為準,比如,男方先于女方起訴并且已經立案,那么后立案的一方法院可以把案卷移送給先立案一方的法院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