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雙方同意_雙方都同意離婚,財產分割出現矛盾怎么辦?
特邀律師
謝謝邀答。雙方都已同意離婚,而在財產分割上出現了矛盾,那該怎么辦呢?依據個人的社會閱歷和認知,作答如下,供參考:
一、既然雙方都已同意離婚,那么,在財產分割上,如果數額不太大,且意見分歧,矛盾不太大的情況下,建議可以自行協商解決,畢竟夫妻一場,財產是身外之物,當然,如果矛盾較大,不能達成一致,就只好起訴了。
二、如起訴,只要法院立案受理后,一切程序,即可按照法院的相關通知走就可以了,無須多說。至于證明材料方面,除正常的雙方身份證明,婚姻證明,財產證明等以外,重點就是財產的詳盡清單,及其雙方各自出資證明材料,因為這是財產分割的直接證據。
三、法院的最后裁決,是在雙方提供的具體材料證據基礎之上,進行調查核實后依法做出的,所以,希望所提供的證據不要弄虛作假,否則要負責任的,相信法律會做出公平的判斷的。
妥否,歡迎評論。
夫妻離婚無非是走兩個渠道,一般首選,就是走雙方協商,拿出統一的意見,到民政局離婚的。正由于雙方協商不成,意見不統一,才走法律程序進行起訴離婚。
第一次起訴離婚,只要被告方能夠證實雙方的感情并沒有破裂,并且有辦法修復雙方的裂痕,和好如初。法院就會認定感情并沒有完全破裂,還有和好的希望,能夠繼續生活在一起。就會維護被告方的利益,把婚姻維持下去。
在半年以內的時間里,可作為夫妻修復感情的緩沖期,是不允許第二次提出離婚的。如果在這一時期內,不能修復夫妻感情,半年以后可以向法院提出第二次離婚的申請。
第二次提出離婚,這就完全證實了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雙方再也無法彌合,婚姻已經走進了死亡,就沒有再繼續維持下去的理由了。何況經法院再次調解,雙方都同意離婚,達成了一致的意見。依據離婚自由的原則,法院就沒有任何理由把雙方硬捆綁在一起,是會下達離婚判決的。
會的,如果感情確實破裂,調解無效,法院會準予離婚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如下: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起訴離婚又不出庭,有問題。原告經傳票傳喚或開庭通知拒不到庭的按照撤訴處理,被告拒不到庭的缺席判決。你不到庭你提什么離婚?不要以為委托了律師就行了,有些案件必須當事人本人出庭的。庭前調解程序是離婚訴訟的必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