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案件律師_怎樣合理解決醫療糾紛?
特邀律師
醫療事故鑒定后明確責任,然后通過協商、協調,形成統一意見后就簽署解決文件。這其中有時也很難達成共識,也需要各方有所讓步。
謝邀。
隨著患者維權意識的提高,幾年來醫患糾紛訴訟逐漸增多,隨之而來也出現一批專門代理醫療糾紛的專業律師,這類律師通常以自己有醫學相關文憑而自詡具有醫學背景,因此很多患者天真的認為這些律師精通醫學,一定可以幫助自己維護權利。殊不知所謂醫學背景和真正的臨床醫療之間其實仍然存在巨大差距,因此某些有醫學背景的律師未必會對患者有更多幫助,甚至制定辯護策略失誤,造成患者家屬并未得損害賠償。
案情介紹:患者在某醫院因肺癌行肺葉切除術,3年后復查時發對側肺有一個小結節,醫院認為可能是癌癥,再次實施肺葉部分切除。術后患者即出現呼吸困難,經治療無效死亡。隨后,患者家屬向法院起訴,提出醫療損害賠償。
這個案件中的代理律師就是一個有醫學相關文憑但沒有真正從事過臨床醫療工作的律師。訴訟中患者方面提出醫生存在兩方面過錯:1、手術缺乏手術指證2、搶救診療過程有錯誤。
這兩個觀點本身正確,但是讓我們看看這個醫療律師代理意見:
1、對于手術缺乏手術指證,該律師提出的證據是某期刊的文章和其他醫生的個人意見,這種證據在司法鑒定和審判中,證明力時很弱的,因為臨床醫學是科學,允許不同學術意見,因此某期刊的文章和其他醫生的個人意見都只是一種學術意見,并不具有權威性。而對于其實對于肺小結節的手術指證,目前有兩份權威的診療規范性文件:中華醫學會的《肺部結節診治中國專家共識》和美國NCCN的《NCCN臨床實踐指南:非小細胞肺癌》,如果在鑒定和訴訟中提供這兩份文件,證明力要大得多。
2、對于診療過程中的過程問題,該律師提出的意見是患者發生呼吸困難的原因是手術切除引起肺功能減少,因此醫院對呼吸困難的治療是錯誤的。其實患者第二次手術實施的是肺葉局部切除,對肺功能的影響極其有限,根本不會引起嚴重的呼吸困難,以此來作為醫方有過錯的理由,根本站不住腳。實際上醫方的過錯是:1、沒有查明呼吸困難的真正病因,延誤治療。2、搶救過程中用藥錯誤,導致患者死亡。
本來這個案件,醫方負有很大責任的,但因代理律師缺乏臨床經驗,患者家屬實際僅僅獲得很少賠償,令人嘆息不已。
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來調解,并簽署書面調解書。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共同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由后者主持調解達成協議。
這種調解程序規范,達成的協議如果沒有法定撤銷事由,就成為合法協議,并且不收取任何費用。但目前,調解委員會對調解醫療糾紛爭議肯定缺乏經驗,需大膽實踐。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它不但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調解,也可以主動介入調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的協議具有合同的性質,雙方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而且只要協議符合合同的訂立原則,協議就是有效的,人民法院將予以確認。
二、律師參與或見證的醫療糾紛協議。
這種辦法是指在一方或者雙方的律師參與的情況下,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其好處是能夠制作較為規范的協議書,欠缺的是律師見證行為,不能使協議書具有很強的效力。
不管采取哪一種協商解決的辦法,簽訂合法有效的協議是必不可少的。
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好處
1、緩解醫患矛盾:一起醫療糾紛如果久拖不決,往往會激化醫患雙方的矛盾,只有在發生糾紛以后,盡快解決糾紛,才能避免矛盾的進一步加深,有些患者在久拖不決后甚至采取威脅醫務人員人身安全的手段。當然,這種協商也不是無條件的,醫療機構在發生醫患糾紛后,應當組織相關科室的醫生、專家進行研討,對醫療行為中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過失進行實事求是地分析,確定是否同意與患方進行協商。
2、減少訟累:對醫療機構來講,一旦進入訴訟,聘請律師,申請鑒定等等,準備答辯等等會使醫療機構投入更大的人力物力。
3、減少負面影響:有些案件因沒有及時解決,患方往往會求助于媒體,媒體的渲染報道,必然會給醫院帶來負面影響。(本文內容來自《四川文典律師事務所》)
青島不知道,但代理醫療糾紛案件的律師少,收費都比較高,風險也大。你可以找做當地大醫院法律顧問的律師,只要不是你要起訴的醫院的顧問就可以。
醫院是否找關系不知道,但是我經歷了2次醫療事故鑒定,鑒定過程和鑒定結論都是荒唐的、陰險的、偽科學的。
患者急診入院,淮安市第一人民醫院當班醫生因為玩忽職守,急查化驗結果出來3小時沒有及時查看,導致完全性誤診和漏診,病人病情危重沒有被及時發現,在此基礎上還全部用禁用藥,導致年僅45歲的男性入院不到4小時就命喪黃泉這一鐵定事實與證據。
在江蘇省醫學會鑒定過程中,我問病人出現危及情況為什么不處理?院方說采血時可能存在誤差,導致化驗單結果異常!這樣輕描淡寫地解釋一下,病人的命沒有了。
鑒定結論指出淮安市第一人民醫院沒有詳細詢問病史;對疾病危重性認識不足;對異常化驗數據未分析未處理;患者右下肢劇烈疼痛伴煩躁不安未做相關檢查等等。鑒定過程指出了這么多過錯,最后來一句這些過錯與患者死亡無因果關系,患者死于疾病的自然轉歸(腦梗塞),事實真相是患者急查顱腦CT、MRI均不支持腦梗塞,急查化驗單結果、臨床癥狀體征無一項支持腦梗塞,就因為患者有高血壓病史。
發生了攀枝花沙布以及淮安過期疫苗事件之后,我更進一步認識了部分醫生(所謂的醫學專家)喪盡天良、喪心病狂、喪家喪魂的嘴臉,說真的,我不缺道德、也不缺人性,只缺一把捍衛死者尊嚴的槍。
相關部門總以為是幫助當事嚴重失責的醫生或者醫院,殊不知是徹底害了他們,科學、事實、真相以及死者的冤魂不會放過這些披著羊皮的狼長期混跡在各大醫院的。缺少對生命的敬畏,連一個死人都不能讓他們產生同情心,可見他們是如何對待生命的。
每天都有不可預料的事情發生,發生事情后采取的態度和方式才是關健。人人為我,我為人人,這是咱們老百姓最原始的心態。
概述
隨著醫療事業的發展,衛生法律法規體系的不斷健全,患者對醫療服務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維權意識不斷增強,醫療糾紛已經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醫療糾紛發生的次數呈逐年上升的趨勢。
醫療糾紛的涵義及特點
醫療糾紛是指患者或其親屬認為醫療單位或者醫療人員所提供的診療護理服務有過錯并造成患者人身、財產、精神損害的后果而與醫療單位或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事故監管鑒定機構之間產生的爭執。包括幾種特殊情況:一是醫務人員的過失與不良后果的因果關系不一定確切存在,有些糾紛是因為患者對醫療行為的不知情或不理解,也有的是因為個別患者的無理取鬧;二是糾紛的主體不僅僅是醫患雙方。在實際生活中,將衛生廳、局和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告上法庭的案件也是時有發生的。在法律上,醫生和患者之間本應是平等的地位,可是由于醫方的特殊性,患者往往對醫方行為和醫術一無所知。這樣,在雙方產生糾紛時,患者常常因為不知如何取證也不知道哪些證據重要而陷入被動,無法獲得相應的賠償。
決醫療糾紛三大途徑
和解、調解和訴訟,這三種途徑.
1、和解最便捷的方法 受自行和解限額限制
出現醫療糾紛時,無論是患者還是醫院都希望用最低的成本,最少的力氣解決問題。比起調解和訴訟的麻煩,和解最直接便捷。另外,醫院也不希望將事態擴大,影響醫院的正常工作,也往往愿意和解。患者有時也會抓住和解的機會,跟醫院鬧,這時和解就難以達成。而當醫療糾紛讓醫院疲憊不堪時,它們也會選擇踢掉皮球,將之推給第三方調節機構或者法院。
2、調節:介入性不強的“和事佬”
醫患雙方因為醫療糾紛僵持不下時,會考慮醫療調節機構。但是訴訟成本較高,不到萬不得已,沒有人會輕易選擇。目前,我國各地都在呼吁建立第三方醫療糾紛調解中心。但是,它的作用有沒有充分有效地發揮出來。
3、訴訟:最后一根救民稻草 成本高
私了和調節都無果的情況下,訴訟被寄予最后的希望。但是,很少人能跟它耗得起,打官司是場高消費行為。由于法官不具備醫學知識,為了對案件的事實作出相對準確的認定,經常需要做醫療鑒定“以鑒代審”傾向十分嚴重,甚至把鑒定視為判案的前置性程序,這無形中將案件的進度拉長。此外,發生醫患糾紛后,醫療機構傾向于選擇醫學會進行鑒定,而患者傾向于選擇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這也導致爭議事實無法在短期內得到認定。
縱觀以上解決醫療糾紛的三條途徑,訴求之路不暢,效率不高,是造成患者訴求困難的原因,這些都會增加患者非理性或極端維權的可能性。要疏導醫患糾紛,就要建立一套健全、高效的醫患糾紛解決機制,保證醫療糾紛審查機構的獨立性與公正性,或可引入民間協會的力量參與和解或者調解,在法律上簡化鑒定流程,提高鑒定效率等,讓維權之路暢通。
醫療糾紛如果自己不了解相關流程與醫療知識的話建議聘請專門做醫療糾紛的律師代理,因為醫療糾紛與一般的民事侵權案件不同,需要有既懂法律知識又懂醫學知識的的人來與醫院對抗、辯論。在我接待的醫療糾紛案件中,如果患者因診療程序造成傷害的程度不大,會建議患者與醫院協商,因為此類情況如果訴訟的話綜合成本比較大,協商更合適;如果患者因診療程序造成傷害的程度比較大,建議通過訴訟解決。可能也有醫院說一起去醫調委解決,但是我不建議去。醫調委的組成人員實際上就是本地區各家醫院里的醫生擔任的,患者去醫調委調解,就等于找了一幫本地的醫生為自己跟醫院說理,你認為會有滿意的結果嗎?還有一點,經過醫調委解決的醫患糾紛,如果簽訂了調解協議,再去法院起訴,就很難再得到支持了。
我建議通過訴訟解決是有如下優勢:首先就是可以對自己的傷情進行鑒定,確定傷情成因(因果關系)、傷殘等級等相關信息,這些都是通過訴訟主張權利的依據;其次就是這些鑒定不是在醫院進行的,是由專門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可以最大的擺脫外因干擾;最后就是我國是二審終審制的國家,如果對于一審不認可,還可以上訴。
我是北京市京倫律師事務所常律師,有疑問可以咨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