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未約定付款時間_買賣合同未約定付款期限怎么辦?
特邀律師
建議:1.書面催促給對方,大概內容:“。
。。合同沒有明確付款時間及方式,若貴方自收到本催告之日起*天內不回復及不在 2013年*月*日就付款時間及方式等簽訂補充協議,視對方違約,我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步驟:a,這個催告建議做送達公證(550元一份),地址是對方的地址,保存快遞單,查詢快遞到達結果(書面,有快遞公司公章)。如果對方已經收件,但不理會,您就可以名正而順的單方解除合同。b,這個催告最好對方簽名。因為這是重要的證據,目的是讓對方知曉事實,他日若到法院,您也站得住腳。2.準備一份補充協議,列明付款時間和方式,以及違約處理等細節。隨時準備簽補充合同。3.自即時起,請備份通話錄音,作為有力的證據。若對方反悔,也沒有證據支持他勝訴。合理期限是一般理解的,這個是法院來判決用,但我認為5個月都沒有付款,就是資金有問題,對方有違約的苗頭。另,我是廣州地區,二手房買賣應該有網簽,而且合同嚴謹,不知您的地區是否這樣。而本個案中介公司可能偏袒對方,故意延遲,若是,也需要負責任。以上建議作為本人的經驗,以后簽合同須謹慎。既然合同約定的是款到發貨,那么意味著先由買受人向出賣人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然后再由出賣人履行交付貨物的義務,這兩種義務是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因此,在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貨款之前,買受人無權要求出賣人交付貨物。如果買受人在支付貨款之前要求出賣人交付貨物,則出賣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要求買受人先行支付貨款。如買受人拒絕支付貨款,則出賣人可拒絕向買受人交付貨物。
另外,雖然合同當中并沒有對付款時間進行明確約定,但是出賣人可以通知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支付貨款。如買受人在出賣人通知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付款的,出賣人可以買受人違約為由解除合同。而買受人在未支付貨款前要求提貨,如前所述,出賣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拒絕發貨,但并不能說買受人就構成違約。
以上法律意見供你參考,如果對于該問題你還有任何疑問,請在評論區留言,我將及時進行回復。
一般情況下尾款應該是買賣雙方將水電氣等相關手續交接完成,交鑰匙的時候才能付的,而且如果你手上已經拿到了房產證可以先和賣家協商,不行的話就通過正常的
”這里以下幾個問題分別探討:
一、合同中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 按《合同法》第161條的規定,合同中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應首先適用《合同法》第61條規定的方法確定付款期限,即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如協商不成,應當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價款的支付時間。那么,如何按合同有關條款來確定付款時間呢?一般認為“標的物交付訂有期限的,其期限推定其為價金交付的期間。”因此,如果合同中定有貨物交付期限,也可以推定為貨款的交付期限。
二、交付標的物與付款同時履行 《合同法》第161條“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的規定,實際是要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的義務與買受人付款的義務同時履行,此時任何一方在對方未履行對待給付之前,都可以援引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相應的義務。但如果出賣人放棄同時履行抗辯權先行交付標的物時,根據《合同法》第161條的規定,買受人在收到標的物或提取標的物單證之時,即系買受人應當付款的時間,出賣人既已交付標的物,而買受人如不支付價款,即構成違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價金及逾期付款違約金。
三、訴訟時效的確定 在沒有約定付款時間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買受人應當在接到貨物的同時向出賣人支付價款。根據上述規定,出賣人供貨后,如雙方沒有約定債務履行的履行期,應從買受人收貨之日起適用兩年訴訟時效。收貨之日,一般以買受方簽字接貨單為準,或者以合同約定的交貨日為準。當然,作為賣方來說,在合同中約定清楚付款時間、方式、付款違約責任是非常重要、需要尤其關注的。付款時間未約定或不明,算是合同的重大缺陷。
買受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合同雙方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可以協商達成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仍然不能確定,依照合同法的規定,買受人就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合同法的這一規定同我國民間“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習慣相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買賣合同未約定付款期限的訴訟時效起算問題,要分兩種情況,簽訂合同時均未約定付款期限,一種是事后也未經結算的;一種是雖經結算,但是仍然出具無履行期限欠條的。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
按現行規定,一般訴訟時效為三年。
根據《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1.簽訂合同時,未約定付款期限,事后也未經結算的,按照民間交易“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習慣 ,訴訟時效從交付貨物時開始起算;
2.簽訂合同時,未約定付款期限,事后經結算仍然出具無履行期限的欠條的,訴訟時效應該從出賣人要求買受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或從買受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總之,債權人要掌握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當權利受侵害時,應及時起訴尋求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