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三年的試用期_勞動合同簽3年,試用期能否規定為3?
特邀律師
根據勞動法合同法規定: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你勞動合同簽了剛好三年時間,你的試用期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除此之外,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希望上述回答對你能有幫助。
我覺得這個公司做法完全符合法律規定,3年簽就是從試用期開始的,6個月內都是沒問題的。為什么3年,因為試用期長啊,你干的不好人家可以以試用期錄用標準讓你走人,工資還是只有80%挺合算的
根據現行的法律和政策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試用期要執行以下六點規定: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3、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4、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6、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綜上,試用期約定3個月是可以的。但是要考慮勞動合同期限時長,在三年以上的才能約定3個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超過六個月,所以是合法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簽3年試用期多久: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因此,如果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是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話,那么按照法律規定,約定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當然,是否約定試用期也是由雙方協商確定的,法律對此并無強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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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最好是能和公司做到好聚好散,這樣對自己以后工作發展也比較好,公司方面也會覺得員工比較厚道,有合適的機會還會聘請員工回來。
題主簽了三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在試用期內需要提前3天提出離職申請,試用期過后需要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所以如果題主想在試用期內離職還是比較簡單的,只需要提前3天向上級領導說明情況,交接完工作就可以走了。
不過話雖如此,在離職前還是要把工作交接好,不要真提前3天提出申請,也不管這幾天工作是否交接好就離開。這樣不利于以后的工作。在找下一份工作時,公司一般都會做背景調查,這時候上家公司對你的評價就顯得很重要了。
所以做好一份工作要善始善終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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