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時怎么查找債務人財產_債務人的財產該怎樣查找?
特邀律師
法院已判決,對方名下無財產,即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或是暫無執行能力。是否可以找他父母討債?
我以為肯定不能找他父母討債。
民間借貸糾紛的案件,原告即是債務的出借人。被告則是承擔償還債務的借款人。在法院的審理中,原告與被告是平等的主體。法院《判決書》生效后,即進入執行階段。
執行程序中,申請執行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即是訴訟中的被告。被執行人負有償還債務的法定義務。即使現在暫無執行能力,但未來總是要償還的。此義務為被執行人“終身義務”。而被告或被執行人的父母并非被告亦非被執行人,并不要承擔相應債務的償還義務。
在訴訟中,如果其父母自愿承擔償還債務的“擔保責任”,或是執行程序中自愿承擔該債務償還的“擔保責任”。那么,該案被告的父母亦是被告,該案被執行人的父母亦是被執行人。只有在如此情況下才能執行該父母的財產。
總之,該案的被告或被執行人的父母自愿承擔該債務的“擔保責任”,你就可以找他的父母討債。當然,此種情況少之又少,幾乎可以忽略。
商業交易存在風險,不少人債務纏身,為了達到惡意逃債的目的,往往選擇跑路或者玩失蹤的方式。這讓債權人感到很頭疼,律師在執業過程中,也經常會接到這樣的咨詢。其實,債權人可以通過以下兩條途徑追討欠款:
一、欠款是受訴訟時效限制的,債權人必須在訴訟時效內主張債權,否則債權就不受法律保護,成為自然債務。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債權人可直接向債務人的戶籍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立案受理,由于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一般采取公告送達傳票的方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后法院可以缺席審理,判決生效后,債權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可以將債務人列入失信名單,限制高消費,也可以進行布控,查找到債務人的下落后,予以司法拘留,如果債務人有房屋或者車輛等財產,法院也可以采取查封拍賣措施,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二、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后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債務人所欠的相關款項。
因此,在債務人玩消失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通過以上兩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國法院執行難不是一時可以改變的,法院人少案多,往往要求申請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本人處理過大量民事案件,很多案件訴訟階段打贏了卻無法得到執行,應當如何去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呢?可以用以下方式進行:
一、從債務人所涉的另案當事人處找線索:
很多債務人同時身背多宗案件和糾紛,同時關注債務人的其他案件信息,可以更全面了解他的財產狀況,一旦結案有了財產,可以快速申請法院執行,挽回部分損失。
二、關注債務人身邊的人。
不要光盯住其本人,還要了解被執行人的配偶及子女情況:姓名、有無固定工作單位和收入情況,為追加被執行人做準備。被執行人與他人共有的財產,以及已設置了擔保或其他優先權的財產,也應當予以關注。
三、到公共財產管理及登記機關查找財產線索。
到房產、土地登記管理部門查找債務人的房地產(不動產);
到運輸工具登記管理機關查找車輛、船舶、航空器等運輸工具;
到債務人生產經營場所查找成套設備或存貨等一般動產;
到人民銀行、工商部門、稅務部門查找債務人的銀行帳戶或存款;
投資于上市公司股權的,到上市公司掛牌的中央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上海或深圳分公司查找,投資于非上市公司股權的,到非上市公司注冊登記地的工商部門查找;
到國家商標總局、知識產權局等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查找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
到海關查找監管物、保稅貨物;
到國債登記托管機構查找國債;
到工商管理部門調閱債務人開辦登記、股權登記及年檢資料等,發掘財產線索。
四、請律師或他人展開調查。
通過客戶與債務人接觸,了解債務人的應收帳款、預付款項;通過銀行內部各部門和機構獲取財產信息;通過社會公開或半公開懸賞獲取財產信息。
與債務人內部工作人員交流獲取財產信息。通過與債務人內部工作人員或交易相對人溝通交流,了解掌握債務人重大投資、重大交易及重大財產變動信息,包括應收帳款、到期債權等。
委托他人做內線打入債務人公司,掌握各項公司數據。可以更好的獲取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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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看了其他的回答,零零種種,五花八門,但總覺得是泛泛而談,不得要領。于是忍不住想參與回答,與大家一起再次分享觀點。
本題要點有二,一是債務人無任何財產,二是無還款能力。面對如此情況,債權人究竟該怎么辦?根據法律規定以及工作實踐,我認為債券人能做且唯一能做的是確保債權的時效,即民事糾紛訴訟時效。因為債務人現在無財產無能力,不代表他永遠都沒有財產和能力,只要你的債權有效,當你發現他有朝一日有財產,有能力還款時,你隨時都可以依靠法律收回你的錢。
那么,作為債權人又該如何使自己的債權長期有效呢?下面介紹幾種方法。
1.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有人要說,他無財產無能力,你會贏了官司輸了錢,多事!呵呵,這你就不懂了。表面看訴訟要墊付一些立案費,律師費等,實際上也是延續訴訟時效的方法之一。等法院判決或裁定后,就進入執行程序,你的債券就長期定案。五年之內,執行部門會每6個月查詢被告名下所有財產,并告知原告。五年后,債券人如果發現被告有可執行財產,可以隨時申請執行。這種方法最適合被告失聯情況。
2.每2年找債務人重新簽訂欠條或還款承諾書。因為一般民事糾紛訴訟時效只有2年,超過時間,失去訴訟時效,即你的債券無效,不再受到法律保護。
同時附帶視頻錄像效果更好。
3.電話錄音。但法院對電話錄音采信要求比較高,比如錄音必須涵蓋借貸的全部完整內容,不能挾迫,不能偷安竊聽設備,不能剪接,否則不予采信。如果被告不承認的,還要技術鑒定。
不怕他沒錢,就怕他一輩子都沒錢。好了,今天分享到此,持續關注我,點擊我的文章,一起分享更多銀行話題,謝謝閱讀和點評!
法院人少案多,往往要求申請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這就需要一點小技巧了:
一、從申請人(債權人)處打線索:
申請人和被執行人簽訂的合同、往來函件、傳真,被執行人有無網站,以及在經濟往來過程中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住址或辦公地點、聯系方式、動產、不動產及各種收益、債權、銀行賬號等基本情況,財產保全的情況以及證明材料,被執行人的行蹤及隱匿財產的線索。
執行中,申請執行人要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即申請執行人若不能證明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人民法院會以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為由中止執行。因此,如發現了被執行人財產時,必須馬上行使先行扣留權。
另外,絕對不要光盯住其本人,還要了解被執行人的配偶情況:姓名、有無固定工作單位和收入情況,為追加被執行人做準備。被執行人與他人共有的財產,以及已設置了擔保或其他優先權的財產,也應當予以關注。
二、案外人報告或懸賞舉報來挖線索:
法律規定,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懸賞執行。即若因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被執行人財產查找不到而使案件不能得以執行時,申請執行人可申請懸賞執行,鼓勵有關知情人員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其到期債權。申請執行人若申請懸賞執行必須提出書面申請,講明獎賞方法及金額,并交納公告費。從被執行人關聯方打探其債權情況。
三、從被執行人處弄線索:
(1)套取:有律師在代理某執行案件時,被執行人是一房地產公司,經查詢工商檔案得知被執行人旗下有一賓館,律師便謊稱是外地出差要在此住宿,以身上錢款不足為由,要求給一個賬號,由公司直接匯錢,總臺服務人員經請示經理后,給了律師一個賬號,然后律師馬上和執行法官趕到銀行一查詢,余額遠遠超過應執行款項。
(2)安排“線人”進入被執行人單位。
(3)跟蹤被執行人出納,發現其賬戶上有錢的開戶行。
(4)緊盯被執行人門前經常停放車輛,從中找線索。
(5)被執行人單位或家庭住址附近的銀行。
四、請律師依法展開調查:
工商檔案查詢被執行人開戶行、賬戶、賬號,股權、子公司、分公司、股東身份證號碼、居住地址、驗資報告股東出資是否虛假、到位,有無抽逃出資。被執行人繳納水費、電費、稅款等相關部門。知識產權可向國家商標管理局、專利局查詢。不動產的查找主要是到土地、房產、國有資產、林業等管理部門查詢。
對一些不能核實或因為客觀原因不能調查的財產線索,作為代理人的律師,應將財產線索提供給法院,積極協助法院調查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