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否可以繼承_農村土地子女能繼承嗎?
特邀律師
子女對農村宅基地不可以繼承。如果宅基地上沒有建筑房屋,那么該宅基地就收回集體,不可以繼承。如果該農村宅基上有建筑房屋,那么子女可以繼承房屋,地隨房走,宅基地因此可以繼承
承包人去世后,繼承人是否有權繼承該土地?
只要在承包期內,盡管承包人去世,作為繼承人你是有權繼承該宗土地經營權的,直至承包合同期屆滿止。這種情況其實不存在什么繼承,繼續經營就是了。
作為繼承人,你原本就是該家族一分子,是該宗土地的共有人,繼承自家的確權土地合情、合理、合法。農村中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以戶為單位,以家庭人口平均數所取得的。作為承包人(即戶主)他只是責任人,而他的家庭所有成員(即繼承人)則是該宗土地的共有人。承包期內,任何組織及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強制收回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這是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的,雖說承包人去世,但共有人還健在,這土地經營權理當由其后人繼承。
在這里說明一下,這種土地經營權的繼承不同于家庭財產那種法律意義上的永久性繼承,它屬一種階段性繼承。因為它是有合同期限的,合同期屆滿,繼承經營權即宣告終止。根據現行相關政策規定,農村確權土地在第二輪承包基礎上再延長30年的承包期限,也就是說你的土地經營權的繼承可延續到2057年底。
個人解讀,希望能幫到點你。如有不妥歡迎列位看官參與熱評!
不是農村戶口,想回村繼承父母的宅基地和土地,既然父母在村里有土地和宅基地,說明你父母是村集體成員,享有土地承包的權力和宅基地使用的權力,因此才能夠承包農村的土地,使用村里的宅基地。父母是村集體成員,你應該之前也是村集體成員,之后才將戶口遷出農村。
因此,這個提問其實涉及的是戶口轉出之后,還能否繼續承包父母承包的土地,及能否繼續使用父母的宅基的問題。
關于土地
當前,農戶承包的土地是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是承包的。第二輪土地承包從1993年開始,到1999年基本結束,以耕地為例,承包期是30年。也就是說,當前農戶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時承包的土地還處于承包期內,還在承包期內的土地不得調整。
如果你在1993年至1999年第二輪土地承包時,與父母一道共同參與了土地承包,之后將戶口遷出到城市,那么你所參與承包的土地,可以由你父母繼續承包經營。
在你父母承包經營期間,如果他們去世,你則可以回村繼續承包經營他們的土地,為什么呢?因為《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
雖然你將戶口遷入城市,但是在你第二輪土地承包時參與了土地承包,享有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只要不是自愿放棄,就可以繼續承包經營農村的土地,包括父母去世后承包的土地。
那么在土地確權的時候,你可以要求對土地進行確權登記,以后就可以繼續承包經營父母遺留的土地,發包方不得收回。
如果你在1993年至1999年第二輪土地承包時,只有你父母參與了土地承包,而你沒有參與土地承包,之后又將戶口遷至城市,實際上就是只有你父母一戶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你戶口遷至城市成為單獨一戶,是沒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并且你父母在農村承包的土地也與你無關。
那么,你父母去世后,就意味著承包經營農戶家庭的成員全部死亡,土地承包經營權歸于消滅,不能由家庭成員的繼承人繼續承包經營,更不能作為家庭成員的遺產處理,你父母所承包的土地會被村集體收回,收回之后可以留在村集體,或者另行分配給其他沒有土地的農戶承包經營。
關于宅基地
如果宅基地沒有建房的話,同樣的不能繼承,會被村集體收回,因為宅基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不歸個人,不屬于個人合法財產,所以不能作為遺產來繼承。
如果宅基地上面的建的有房的話,房屋屬于個人個人合法財產,可以被繼承,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繼承了房屋,就可以取得受限制的宅基地的使用權。
受限制是因為因繼承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在使用期間如果房屋出現危房,只能對其維修加固,不能翻建,直至繼承的房屋倒塌滅失,宅基地的使用權也隨之消失。
綜上所述,不管是農村土地也好,還是農村宅基地,它們的所有權都歸村集體,不能作為遺產來繼承。戶口遷出之后,能不能繼續承包經營父母承包的土地以及宅基地,需要根據以上實際情況而定。
你好!城市居民能否繼承農村土地使用權,對于宅基地、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地、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地的處理是不同的。
一、關于宅基地使用權能否繼承的問題。
(一)宅基地使用權是不能繼承的。宅基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本村居民的建設用地,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是農戶,而不是個人。只要農戶內有人存在,宅基地可以由該農戶一直使用下去。
(二)1999年5月以后,國家禁止城市居民到農村擁有宅基地。但是,我國《物權法》采房地一體主義,“房隨地走、地隨房走”,房地不能分屬不同的民事主體。城市居民可以通過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繼續占用繼承房屋范圍內的宅基地。
(三)目前,農村宅基地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是可以流轉的。中農辦、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明確,鼓勵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流轉。但是要經村委會同意,同時轉讓農戶要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
二、關于家庭承包土地能否繼承問題。
(一)家庭承包的土地是不能繼承的。家庭承包的土地使用權來源于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的一方是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另一方是農戶。只要農戶內還有人員存在,該農戶可以一直承包該土地。
(二)《農村土地承包法》對于農村土地實行三權分置,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離。承包人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三)在家里戶口外遷,父母年邁的情況下,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村內其他人員,避免承包的土地無償被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三、其他方式承包的四荒土地是否可以繼承的問題。
荒山、黃溝、荒丘、荒灘等農用土地需要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在承包期內,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土地。因此,對于承包的“四荒土地”是可以繼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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