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繼承權的順序人以及份額_房產遺產繼承分配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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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繼承法繼承順序及份額:
一、法定繼承人順序
《繼承法》第10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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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繼承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繼承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法定繼承如何劃分繼承遺產比例
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均等分配遺產。
《繼承法》第13條規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
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接近。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2、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各繼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遺產,這些特殊情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繼承人因為沒有獨立的經濟收入或其他生活來源,難以維持其起碼的物質生活條件。缺乏勞動能力是指繼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備勞動能力或因年邁、疾病等原因而部分喪失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或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是指對被繼承人負有法定的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經濟來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勞務扶助。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處于相互緊密聯系狀態,彼此相互關心和照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對被繼承負有法定的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條件下,如果拒絕履行上述義務,那么在分配遺產時,不應分給這類繼承人任何遺產,或者僅分給其極少份額的遺產。但應注意,如果被繼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明確表示不要求其扶養的,分配遺產時,一般不應因此而影響其所應取得的遺產份額。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的條件大致相當的情況下,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在達成一致同意的基礎上,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不均等分配。
遺產繼承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遺產繼承順序和比例標準是多少?將在本文中為您作權威解答。
一、遺產繼承順序
1、遺產繼承順序,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后秩序。《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第12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
2、根據《繼承法》第27條之規定,立有遺囑的遺產繼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3、繼承順序的明確為遺產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時還應注意的是,在遺產的分割中,應堅持男女平等,養老育幼、照顧病殘,以及互諒互讓、團結和睦的原則。即便是立有遺囑的情況下,也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以及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4、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無清償義務,當然自愿清償的除外。
二、遺產分配比例
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繼承法第13條對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做了明確規定,我們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
3、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
①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
②不盡扶養義務;
③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通過查閱相關法律文獻,我們可以看到:當死者生前立有遺囑的繼承人應當享受合法繼承權,而死者未立遺囑則啟動第一繼承順序,當沒有第一繼承人時則啟動第二繼承順序,因此在法律當中明確了家庭成員與死者之前繼承順序的地位以及比例,從而保障遺產的公平分配,被繼承人的權益受到保護,若大家有需要咨詢相關法律問題,歡迎到網進行專業權威的法律咨詢服務。
我國《繼承法》對繼承份額有以下規定:(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要予以照顧。(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4)對有撫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5)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但不列入繼承順序。繼承人應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遺產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研究,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您好!
如果是遺囑繼承,只要遺囑合法有效,就無所謂第幾順序繼承人,指定的遺囑繼承人不是法定繼承人都沒關系。
但是,如果是法定繼承的話,就會涉及到“第幾順序”的問題。
雖然在有關法條中規定的很清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包括:
- 第一順序繼承人:父母、子女、配偶。
- 第二順序繼承人: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聽起來好像挺簡單,界定的很清楚。但是——
確實如題主所問:現實中,家庭結構往往不是那么簡單,再加上人的去世先后關系等等因素,造成確定法定繼承人的時候,給老百姓帶來一些困擾。
這里不再對上述第一、第二順序做詳細解釋,講講現實中法定繼承的幾種情況,對繼承人范圍的影響:
最簡單的情況
最簡單的,有兩種情況:
情況(一):完全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
某人去世之后,他的第一法定繼承人都在世。
這時候,確定很簡單:父母、子女、配偶法定繼承,原則上份額均等。
情況(二):完全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某人去世的時候,父母早已過世,沒配偶(是否有過無所謂)、沒有過孩子(包括生、養、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這時候,僅僅涉及到第二順序繼承人——去世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稍微復雜一點的情況:代位繼承
這種情況下,繼承人范圍就擴展了。但是還好:擴展的邊界有限。
這里也區分兩種情況:
情況(一):第一順序繼承人的代位繼承
注意:“代位繼承人”的角色只能由去世人的孫輩來扮演。這種情況也有前提:
如果去世人有過子女、且子女(或者某些子女)比自己走的早、而且子女有孩子,那么,這個孩子(去世人的孫輩)將有繼承權——可以代替去世的子女,來繼承自己的份額。
所以說,代位繼承是有邊界限定的。
情況(二):第二順序繼承人的代位繼承
第二順序繼承人的“代位繼承”是這次《民法典》中新增內容。有兩個前提條件:
- 某人去世的時候,父母早已過世,沒配偶(是否有過無所謂)、沒有過孩子(包括生、養、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同前)。
- 有兄弟姐妹,兄弟姐妹有過世的、過世的兄弟姐妹有子女。
這時候,先于去世人去世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就可以繼承去世人的遺產。
更復雜的情況:轉繼承
這是特別招人“不可理喻”的一種情況,最后很可能造成的情況就是:不知道跟自己家是什么關系的人,都能合法的繼承自己家的財產——名正言順,光明正大。
因為轉繼承導致的繼承人范圍變化,需要兩個前置條件:
- 去世人去世的時候,其父母還在世。
- 去世人有兄弟姐妹。
這時候,繼承人確定的順序是:
- 去世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繼承人,能夠繼承其份額。
- 父母去世之后,他們的子女是他們的法定繼承人,可以繼承父母的遺產份額。
- 就相當于去世人的兄弟姐妹,通過父母,繼承了去世人家的財產。
- 如果去世人的兄弟姐妹先于父母去世,那么兄弟姐妹的子女繼續代位……沒有輪次限制。
關鍵是:完全合法...
其他特定情況
- 一直沒有辦理繼承手續。可能有時人們嫌麻煩,不想辦理繼承手續,一直拖著。這種情況下,涉及到的繼承人范圍,可能是“沒邊”的。因為繼承權可以無限傳遞,例如上面說到的轉繼承問題、代位繼承問題。
- 兒媳/女婿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兒媳(女婿)不屬于法定繼承人范圍。但是,在如下條件下:兒子(女兒)過世了,兒媳婦(女婿)代替去世的兒子(女兒)對公婆或者岳父母盡到主要贍養義務了,那么他們將納入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范圍。
上面所有情況,現實中都是真實發生的,而且不是個例。
結論
如果把規則統一一下,可以按照下述的原則,梳理繼承人范圍:
以去世人為中心,從上(父母)下(子女)左(配偶)右(兄弟姐妹)找出關聯關系。如果“上下左右”中有人去世,再以去世人為中心、找四邊關系——一直擴展到再沒有去世人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