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產能分割嗎_房產登記在孩子名下可以嗎?
特邀律師
購房時夫妻雙方明確表示將房子登記在女兒的名下,這就視為雙方一致同意將房產贈予孩子,并且房屋也確實登記在未成年女兒名下,房子的產權人只有女兒一人,那么房產就是孩子的個人財產,夫妻離婚時不能將孩子名下的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這想什么呢?房子都登記在孩子名下了,還想再要回來嗎?
我國法律規定,物權轉移,不動產以登記為準。所以,你們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后,購買的房子都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了,說明這個房子是贈予給孩子了,已經完成了物權轉移,權屬已經屬于孩子,你們夫妻還分割什么?
這提問凸顯了兩個問題,一是對未成年子女權益的漠視,二是對法律的無知。
題主問題的言下之意,婚后產買的房子,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雖然登記在子女名下,也不改變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的確,一點不錯,孩子還沒有能力創造財富,這房子根上屬于你們夫妻的,但是,未成年人,可以接受贈予,可以通過接受贈予而取得財產,而且,對未成年人的財產,非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監護人不得擅自處置。
就是說,這個房子,你賣不了,分不了,它是孩子的。
幸好當時登記在孩子名下,免了一場難看的財產糾紛。
希望你們不要為了房子而爭奪監護權,沒用的,孩子一忽兒就長大了,18歲后他就可以自行處置,他愛賣就賣,愛不讓誰進來住就不讓誰住。
可以登記再孩子名下,但是要考慮以下后果。 首先可以明確的是,房產登記在孩子名下,父母無權隨意處置。 父母或因夫妻感情問題,或為孩子將來著想,或擔心將來遺產稅,登記在孩子名下的購房行為屢見不鮮。 不少父母認為,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孩子的財產也是自己的,如果父母有需要,當然可以自行處置,但實際上并非如此。 我國《民法通則》明確規定,除為了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那么應如何證明“為了孩子利益”呢?一般情況下,房管部門要求采取由父母雙方共同到場,以聲明保證的方式說明是為孩子的利益處理該房產。有些時候可能會要求由街道、居委會等出具相關證明材料,也可以采取公證的辦法,證明確實是為孩子的利益處理財產。 房產登記在孩子名下多半是出于對孩子的愛,但這種愛可能會帶來麻煩,例如孩子太早擁有房產會造成依賴心理,還會造成夫妻離婚時財產分割遭遇困境等等。從父母角度來說,萬一孩子不孝順,成年后不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父母要想收回房屋的話,是很難得到法律支持的。
案例:小朋12歲的時候,爸爸媽媽給他買了套房子,并寫在了他的名下。可14歲時,爸爸媽媽離婚了,離婚協議約定小朋名下的住房分割給他的爸爸蘇某所有。可是房產過戶時小朋的媽媽楊某作為監護人之一拒絕簽字,于是蘇某將母子二人告上法庭。日前,法院駁回了蘇某要求楊某協助辦理產權證的訴訟請求,因為父母也無權隨意處置子女的財產。 2007年,小朋的父母辦理了離婚手續,簽訂離婚協議書,該協議約定:小朋隨男方生活,女方不負擔生活費,孩子撫養費由男方負擔。雙方共有住房4套,其中小朋名下的住房歸男方所有。離婚后,雙方需協助對方辦理產權轉移手續。 經調查了解到,小朋名下的住房檔案內的一份協議顯示:由于小朋是未成年人,其母親楊某作為小朋監護人之一在該協議書上簽字。 法院認定,小朋的父母作為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了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蘇某、楊某的離婚協議中將小朋名下的住房歸男方所有的處分屬于侵害小朋利益的行為,應屬無效約定。判決駁回蘇某要求楊某協助辦理小朋名下住房所有權變更的訴訟請求。 分析:《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孩子名下的房產就是孩子的財產,父母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在不損害孩子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代為管理,但不能隨意處置。例如父母不能將房屋贈送給別人,也不能以低價出賣。如果夫妻雙方明確表示將房子贈予孩子,且房屋登記在未成年人名下,房子的產權人就是孩子,那么房產就是孩子的財產,父母離婚時孩子名下的房屋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如果父母確需處置孩子名下的房產,實踐中,房產管理部門會要求作為監護人的父母在轉讓合同中說明理由,并對合同進行公證,以避免自己(房管部門)在出現糾紛時成為被告。本案中,蘇某、楊某的離婚協議中將小朋名下的房產歸男方所有的處分屬于侵害小朋利益的行為,應屬無效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