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之間有扶養的法定義務嗎_兄妹有法定,扶養義務嗎?
特邀律師
謝謝邀請;兄弟姐妹一場,只能說是今生的緣分,骨肉手足之情,只有今生,沒有來世,兄弟姐妹必須得珍惜,老話說,打虎親兄弟,上陣父子兵。兄弟齊心,其利斷金,不是沒有道理的。
就如樓主的提問,父母去世,法律有沒有兄弟姐妹間贍養義務的規定,還真問著了,法律在這上面確實沒有明確的規定,因為同屬兄弟姐妹,互不存在撫養關系,就不存在贍養的問題了。
弟弟雖然一輩子沒結婚,但他是個具有獨立行為能力的責任人,以一輩子不結婚為理由到老了,要哥哥姐姐賠養的話,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除非哥哥姐姐愿意贍養,這是一種兄弟姐妹情,并不是法律上特定的義務。
如果說這個弟弟是因為身上有殘疾,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喪失了體力勞動能力,才一輩子娶不上老婆,沒有家。在分割父母遺產上,依法可以向弱者傾斜,多分父母的財產,以作為他以后的生活費用。
總之,像這種沒有直系親屬,只有旁系親屬的孤寡老人,無論有沒有殘疾,無論是在城市還是在農村,都是屬于五保戶,可以由國家統一安排養老。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婚姻法》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
據此,繼兄弟姐妹之間,符合上述規定,具有法定的撫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得出:無論是兄、姐撫養弟、妹,還是弟、妹撫養兄、姐,都不是法定義務,而是附有條件的。
兄、姐負有撫養弟、妹的法定義務條件有三個,且應同時具備:
兄、姐要有負擔能力。也就是說:如果兄、姐本身生活困難,僅僅能夠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們對弟、妹不負有法定的撫養義務;
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扶養。父母健在,也有能力扶養時,兄、姐對弟、妹也不負有法定的扶養義務;
弟、妹尚未成年。即:如果弟、妹已經年滿十八周歲,兄、姐對弟、妹是沒有法定扶養義務的。
弟、妹負有撫養兄、姐法定義務的條件也有三個,同樣應同時具備:
- 弟、妹是由兄、姐扶養長大的;
- 弟、妹要有負擔能力;
- 兄、姐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
最后,我想說的是,兄弟姐妹都是媽媽身上掉下來的肉,流著一樣的血,不管法律怎么規定,在兄弟姐妹有困難時,都應該相互扶持!
自己的兄弟去世了,作為孩子的伯父,我覺得如果孩子在這個世界上沒有什么親人了,包括自己的父親,母親雙亡自己就剩下一個孤零零的人,我想作為伯父的還真的就應該承擔起照顧自己侄子的重任。因為血濃于水,你們是骨肉親情,作為一個大白的就應該履行這個自己弟弟沒有履行完的父親的責任。
照顧一個孤苦伶仃的孤兒是積德的,況且他是你們家族的后代,更是你這個男人眼中的大好的侄子。所以說作為伯父的應該承擔起照顧孩子的責任。但是從法律上來講,伯父是沒有權利和義務來撫養這個孩子的。但是自己的弟弟已經沒有了,可能他的媽媽也沒有了,在這種情況下,作為伯父的還真的就不能把孩子不管不問。真的就應該照顧這個孩子,讓他快快樂樂的成長,這才是你一個做伯父的應盡的義務。
馮朝年與石靜(女)與1962年結婚,婚后生育兒子石學山、石學良及女兒石梅英。
石學山和石梅英成年后各自成家單獨居住,馮朝年夫婦和小兒子石學良同住。1991年,馮朝年因病去世。石靜和石學良(尚在校就讀)失去了主要生活來源,生活日益困難,于是石靜要石學山和石梅英給付贍養費和撫養石學良的費用。石學山認為自己剛成家不久,經濟條件不是很好,只能承擔母親的部分贍養費,無力承擔弟弟的撫養費。石梅英認為自己已經出嫁,贍養母親、照顧弟弟的責任應由其兄承擔,拒絕支付贍養費和撫養費。石靜認為自己對石梅英、石學山均盡了撫養義務,在生活十分困難的情況下將他們撫養成人,使他們安家樂業,但他們反過來在自己年老的時候卻不盡贍養義務,看著自己和尚未成年的弟弟陷入困境而放任不管,于是便將他們兄妹倆告上了法庭。問題:兄弟姐妹之間有撫養義務嗎? 答:本案的焦點問題在于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以及兄、妹在一定條件下對弟、妹的撫養義務。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贍養是指晚輩對長輩承擔供養責任。在我國婚姻法所規定的家庭關系中,權利與義務是相互的,任何人都不能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扶助的義務,是對家庭和社會應盡的義務,更是社會主義道德的必然要求,凡有贍養扶助能力的子女,不分男女,不論婚否,都必須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間,而且也發生在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養子女和養父母之間、繼子女與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的繼父或繼母之間。贍養義務是子女的法定義務,不許以任何借口逃避。本案中,石學山借口成家,石梅英借口是出嫁女兒,不愿履行贍養母親的義務,是違法行為。其次,兄、姐對弟、妹在一定條件下有撫養的義務,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撫養的義務。”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親,他們之間一般沒有撫養義務,但是在特定的條件下,也會發生撫養,即如果弟、妹未成年,而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無力撫養,麗兄、姐又有負擔能力,在這種情況下,兄、姐對弟、妹就要履行撫養的義務。這樣規定更有利于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在本案中,石學良系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尚在校就讀,而其父已經死亡,母親又無力撫養,其兄、姐均有負擔能力,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石學山、石梅英應對石學良盡撫養義務。我覺得有撫養義務。如果是雙親不在或者沒有能力撫養,弟弟妹妹都還未成年,他們確實沒有養活自己的能力,這個時候,就得需要哥哥姐姐幫助他們。
弟弟妹妹跟哥哥姐姐都是非常親近的人,兄妹如手足
大多數人的一生,都只有一兩個親兄弟姐妹,跟我們一起成長,一起生活。
在我們將來需要幫助的時候,他們也會不辭辛苦的幫助我們,而且也不圖匯報,就是因為這層關系,在關鍵時候能拉我們一把。
遇到問題,首先沖上去的可能就是他們。
弟弟妹妹沒有獨自養活自己的能力,難道我們視而不見嗎
撫養弟弟妹妹可以看做,現在種樹,將來乘涼。
我們對他們的撫養照顧之恩,他們也會銘記于心的。
等到他們有能力的時候,我們如果想像向他們借力,也是很容易的。
從長兄如父角度出發,也應該撫養他們
我們都聽說過“長兄如父”,既然有這么一說,長兄肯定得擔起這份責任。
昨晚哥哥姐姐,同樣在某些時候,需要承擔“爸爸媽媽”的責任,去照顧撫養弟弟妹妹,直到他們成年。
親兄弟,親姐妹這份感情,是任何人都無法替代的,值得擁有值得珍惜
很多人羨慕獨生子女,覺得他們是集萬千寵愛于一身,沒有兄弟姐妹爭寵。
其實有親兄弟姐妹的快樂,是獨生子女他們永遠無法體會到的,不管結交到了什么樣的朋友,都不能代替自己的親兄弟姐妹。
所以哥哥姐姐有撫養弟弟妹妹的義務,好好珍惜吧!
?婚姻法?第二十九條 規定: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如果已經成年,或者有自己的家庭了,兄弟姐妹沒有法定義務。但是,血濃于水,親情是無法隔離的。如果,兄弟姐妹有能力,出于親情,還是要照顧的。同時,還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殘疾人補助,申請殘疾人低保,相信,在政府的保障,和家人的照顧下,癱瘓者會堅強地活下去!
既然是二胎家庭,那么不難看出,你父母是響應國家政策,年輕時生了姐姐,年齡較大但還能生育,這時政策放寬了可以生二胎,才有弟弟。這種情況,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姐姐是沒有義務和責任來撫養弟弟的。但是,如果你父母年齡大了,家庭條件也不好,基本沒有能力撫養你弟弟了。這時如果姐姐已經長大成人,并且收入也可觀,那么幫父母分擔點,在經濟上支持一下父母,把弟弟撫養成人也是應該的。必竟是同胞姐弟嘛。還有幫助父母減輕壓力,分擔點也是盡孝的一種方式嘛。有能力你就幫幫弟弟吧,長大以后他會記得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