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確認勞動關系_工傷認定勞動關系如何確認?
特邀律師
工傷認定的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指的是勞動合同或者是單位出具的證明,如果用人單位不給出具證明,而且沒有勞動合同,無法直接申請工傷認定。只有通過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具體你可參考勞動和神會保障部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5〕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系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為規范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這個不是絕對的,需要看具體情況,因為有的勞動者出現工傷之后才發現,公司并沒有與自己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那么在申請工傷認定的時候,工傷認定部門要求勞動者出具其在該公司工作的相關證明,那么此時如果勞動者拿不出相關的證據,工傷認定部門是沒有辦法給予工傷認定的,所以,就需要先走一個程序就是先要確定勞動者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一般這需要勞動者去申請勞動仲裁來確認其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確認勝訴之后,再去申請工傷認定或者要求公司給予工傷賠償。
但是如果勞動者有證據證明該公司工作,也就是說有勞動合同或者其他相關證據,可以讓工傷部門認定其公司的員工,那么就不需要申請確認勞動關系,直接進行申請工傷認定即可。
1、有勞動關系證明材料,且其他材料齊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直接受理該申請。 2、沒有勞動關系證明材料,但是其他材料齊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給申請人開具補正通知書,等材料補齊后再行受理。 3、具體請參考《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勞動者如果沒有和企業簽定《勞動合同》,如果發生工傷案件,勞動保障部門會要求勞動者出具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證明或者材料。如果用人單位合作還好,如果用人單位不合作,無法證明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就無法做工傷鑒定。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都會存在巨大的分歧,也有可能提供不出有效證明而仲裁失敗。那么我們在具體的工傷案件中如何確定勞動關系?
一、工傷案件中確立勞動關系的流程都有哪些?
1、我們首先應該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訴。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你簽定勞動合同,即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發生工傷意外,用人單位應該負有賠償責任。而勞動仲裁部門專門負責處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各種糾紛。而此事件所提及的“工傷案件中如何確立勞動關系?”正是由勞動仲裁部門負責的。
2、勞動仲裁部門應該會首先找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提出和解建議。如果勞動仲裁部門不能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或者勞動者對勞動仲裁部門的處理結果不滿意,或者不認同,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仲裁是走法院起訴的前置和必經程序。如果不經勞動仲裁部門調解或調查,法院可能不會受理此類案件。
二、工傷案件中,我們自己能夠提供哪些材料證明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
1、培訓記錄,或培訓發的證書。在企業工作中,參加各種學習或者考試,獲得的證書和培訓記錄有利于確定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
2、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發的工作證,工作服都可以當作參考。
3、如果貸款買過樓,應該有蓋有公司公章的薪資證明材料,也可以證明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這個到銀行一查便知。
4、工資發放記錄。如工資條,企業財務人員微信轉賬記錄都可以用作證明。
三、工傷案件中,勞動關系的確立分歧點都在哪?
1、用人單位可能會辯解說,與勞動者是勞務關系,并不是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受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保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隸屬關系,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在工作期間的,保險、醫療、工傷、休假、工資都負有法定責任。而勞務關系則區別很大,勞務關系一般指雙方約定,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勞動,而乙方負責給甲方報酬。雙方都是自然人也可以簽定勞務合同,勞務關系不受勞動法保護,只受合同法約束。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被證明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與用人單位就沒有賠償的責任了。
2、勞動監察部門調查的深度及相關材料。
有的勞動者對勞動監察部門對工傷案件中勞動關系確立的調查存在懷疑。就需要監察部門提供相關的筆錄或調查報告,勞動者是有權利要求查閱相關的調查資料的,也可以提供相關的證據給勞動監察部門,有助于勞動監察部門快速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
四、工傷案件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其實并不難確認。
- 但是各種程序繁雜而漫長,對勞動者來說是很大的困擾。發生工傷時,我們需要與用人單位協商做工傷認定,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就只能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必然要求確立勞動關系,再進行勞動關系確認,得進行相關調查,出仲裁結果,然后調解,不同意調解,又開始走訴訟,再進行政復議,有時甚至會一審二審,那又是漫長的一段難熬的時間。
- 所以有可能的話,如果發生工傷意外,而我們又與用人單位沒有簽定勞動合同,可以請專門的人員為我們進行案件疏理和相關的流程辦理。比如專業的律師和事務所,他們都可以為你提供專業和必要的法律援助,而且不必你自己費時費力去辦理。當然了,費用是一定要花費一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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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職入青云,職場已經步入中年,但頭條還是新人,愿與大家共同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