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后女兒改姓_離婚后夫妻一方能否為孩子改姓?
特邀律師
改姓是不可以的,改姓需要子女的親生父親同意才可以的,也就是說小孩的親生父母親都同意才可以改姓。
孩子是共同的,最好還是協商為主。主流意識還是孩子跟父親的姓。
雖然離婚,共同的孩子是不會改變的。作為感情的結晶,建議還是等孩子16歲本人決定為好!或談個條件。
雖然已離婚,出于對孩子的呵護,還是讓孩子最大程度接受父母雙方應有的關愛。起碼減少不必要的傷害。
可否兩個名字,一個日常姓名,一個法律資料上的姓名。直到辦第一代身份證。
頭條有我王律師,法律問題將不是問題!關注我,了解更多法律知識。
筆者認為,夫妻雙方離婚后,撫養孩子的女方,可以將孩子的姓氏變更成女方姓氏。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性。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因此,無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是夫妻雙方離婚后,孩子都有隨自己母親姓氏的權利。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之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同時也明確規定,變更姓名要依照規定而行。
因此,變更姓名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要求,都是允許的,但是到戶籍管理機構履行辦理姓名變更的手續。
所以,父母雙方離異的,如果孩子判給女方撫養,對于十周歲以上的兒童,在征得孩子同意后,可以將孩子姓氏改成女方的姓氏。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九條之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因此,若離婚后,法院將孩子判給女方撫養后女方將孩子姓氏改成自己的,男方不得以此為由而拒絕撫養費。
父親對小孩具有法定的撫養義務,母親更改孩子姓氏的行為,不構成男方拒絕給付撫養費的法定理由。
但是,如若女方想將孩子姓氏改成繼父的姓氏,還須與男方協商,爭取征得男方同意,否則男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恢復孩子的原來姓氏。
王律師點評:姓名的更改是一件嚴肅的事情,勿要當成兒戲,這既涉及到親情,也關乎到法律規范,需要慎之又甚。
父母雙方對孩子都具有法定撫養義務,不會因為孩子姓氏變更為女方而發生改變。此外,對于孩子來說,和諧溫暖的成長環境是影響身心健康的重要因素,望天下父母可以給孩子創造輕松快樂陽光的成長環境,讓孩子健康快樂的成長。
如果你有法律問題,可在下方評論區留言或者私信給我,第一時間回復!
兩個人必須同意,要不然修改不了,最后會法律訴訟風險
離婚后跟著媽媽對孩子成長有益,應該不用應該改姓?
一 想改姓還是需要征求孩子爸爸同意的。
二 孩子要上學懂事了,也要征求孩子的同意。
只要是對孩子有益的事情,就努力商量著來,能體會你的心情,有了孩子后之前的衣服穿不了,朋友聚會參加不得,甚至想工作還需要自家親人幫助,為孩子傾其所有。有這想法可能是孩子爸爸對孩子的關心不夠。你要想改姓就努力爭取。希望你順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充分體現了我國婚姻法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原則。婚姻法并未規定父母一方可以將子女的姓氏隨意更改。如果雙方協商一致,不違背社會的公共道德,也可決定其子女采用其他姓氏,法律并不禁止。但從上規定可以看出,任何一方變更子女姓名時,都要征得對方的同意。也就是說,只有孩子的親生父母均同意,方可變更其姓氏。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九條規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從以上司法解釋可以看出,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或子女成年后自己決定姓氏,否則任何一方擅自變更子女姓名的做法是不當的,如果引起糾紛,人民法院將責令恢復原來的姓名。
父母一方做監護人的,需要改成監護人的姓,可以經雙方同意,但是,不能改成繼父或繼母的姓。因為夫妻雙方雖然離婚,但是,孩子和父母的關系無法改變。如果改成別的姓,一定要親生父母雙方簽字同意,否則,戶籍警察不會辦理。新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從以上我國法律規范可以得出結論:雖然父母離婚,無論子女歸誰撫養,父母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其具有的監護權仍然存在,既然離婚后的父母都是法定監護人,那么一方未征得對方同意,擅自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其行為就明顯侵犯了另一方的監護權,屬無效的民事行為,另一方起訴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得以判令撤銷,責令其恢復原有姓名。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也就是說當該子女成年后,是否變更姓名及變更何姓名則由該成年子女自己決定,任何人不得橫加干涉,這是對于成年公民來說的,對于未成年子女來說,父母一方能否擅自更改其姓名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1981年8月14日[81]法民字第11號《關于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涵》中明確指出:“夫妻雙方離婚后,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單方面決定將子女姓名予變更,這種做法是不對的,對于單方面決定子女姓名的當事人,人民法院應當說服其恢復子女原來的姓名……”。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19條的規定雖然針對的是父或母單方將子女姓氏改為繼父或繼母姓氏這樣一個具體情況,但它所依據和確立的是一個基本原則:父或母無權單方面變更子女姓氏為第三人姓氏。依據該原則,這種單方面變更子女姓氏的行為是無效的,行為人所承擔的民事責任是恢復原狀,即恢復子女的原有姓氏。綜上所述,未經夫妻雙方未經前配偶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孩子姓氏改隨自己,更不能改隨繼父性氏,否則,就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