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結婚證合法夫妻嗎_不拿結婚證的婚姻能長久嗎?
特邀律師
結婚不領證可以接受,領證不結婚不能接受。
我想問問,不領證叫結婚嗎?
一,戶口在不在一起,不是判定男女雙方是否是夫妻的關鍵因素,結婚還是要以結婚證為準,沒有結婚證的,不管平時是什么關系,在法律上都不算是夫妻。未領結婚證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在法律上,稱為非法同居。如果條件允許,還是盡早把結婚證領了,否則,應該結束非法同居關系。 二,非法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種同居行為。 1、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而公開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會關系。 2、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這是典型的同居關系。 3、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 4、公開的同居關系之外又與他人公開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
現在社會有的男女沒領結婚證就同居了,有的沒有結婚證一起同居了好多年,有的還有了倆個人的愛情結晶孩子。男女同居年代多就算事實婚姻了,沒領結婚證有了孩子更不算非法同居了,男女只要有了小孩就是事實婚姻,事實婚姻就不是非法同居了,不過男女還的去民政局補辦結婚證 。男女相愛想同居,就應該先去民政局辦結婚證,只要男女領了結婚證,就是不舉辦婚禮也是合法夫妻。政府不支持鼓勵男女故意造成事實婚姻,男女相愛最好領結婚證同居,這樣做對男女雙方和小孩都好,只有男女領了結婚證,法律法規才會保護夫妻倆的合法權益。
不拿結婚證的同居男女,所張揚的無證婚姻會乆長嗎?
同居的男女的所謂無證婚姻是不會乆長的。原因如后:
同居男女,一時興起,高高興興走到一起,同居了;一時無趣了,馬上撂開手,各奔東西,形同陌路。
民國作家沈某出軌,與一個叫高青子的女子情投意后,同居了。可后來沈某在某年月日,卻與高青子分道揚鑣,各走各的了。
同居男女只圖一時尋歡作樂,從不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同居男女的男方致女方懷孕了,男方要么立即叫女方去醫院打掉未見天的可憐的小生命,要么逃避,玩失蹤,對女方棄之不顧,任其哭天無路,入地無門!
而女方之所以落得被男方棄之不顧的結局,也是女方對自己隨便獻身的不負責任的行為所造成的。
同居男女因各種原因,留下后代,自個兒卻不負責養育,而將其拋給男方或女方父母代養,自己則另尋生路,流落他方,避丑去了,竟使漸漸長大的孩子承受生命不可承受之重:
看,這孩子,他/她是丑陋的私生孑!
從此以后,私生子這個帶有原罪的恥辱的名稱,將會伴隨孩子的一生!
私生子無論男女都會被知曉他/她生命來歷的人所指戳,所議論,所蔑視!試想孩子這一生該怎么活呀…
同居男女,也有少數走入婚姻的,但是,卻不受雙方父母、親戚、本家以及社會輿論的待見,認為他們是不自尊自重的茍且偷生之徒,是禍害社會的害群之馬!
這些持所謂無證婿姻論的同居者,社會能指望他們是靈魂健全,于國家有貢獻的人嗎!
同居男女,這種所謂無證的婚姻不但不能久長,而且遺患無窮,值得希望嘗試同居之味兒者警惕!
沒有結婚證好比欠條沒簽字,法律上是不承認的,自己認為是,大家都認可,法律不禁止,你倆湊合過吧!
沒拿結婚證但是生了孩子(一個或幾個)依照我國原來的舊的婚姻法屬于“事實婚姻”的范疇,但是新的婚姻法頒布后,取消了事實婚姻的說法,因此法律上不承認這種夫妻關系。
我國《婚姻法》第7條規定:"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即合法的夫妻關系是從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取得結婚證時算起的。法律規定結婚的唯一合法手續是取得結婚證。只有結婚證(包括《夫妻關系證明書》)才是證明婚姻當事人婚姻合法性的唯一的法律依據。
兩人在一起沒有領取結婚證但是生下孩子并不能形成合法的夫妻關系,法律上叫“同居生子”,生下的孩子叫“非婚生子”,嚴格的說這是一種輕微的違法行為。現在如果想在一起了,只要符合法定結婚條件,可以一起去婚姻登記機關領取結婚證,這樣就可以確認合法的夫妻關系;如果不愿意在一起,你們也可以協商或經過法院判決解除“同居關系”,并就其他一些事宜(比如孩子的撫養等)達成相關協議。
需要強調的是兩個大人目前的關系不是合法夫妻關系,但是孩子與兩個大人的父母關系確實實實在在的,也就是說父母有撫養、教育為成年子女的責任和義務;法律規定,費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完全平等的繼承權,也就是在包括法定繼承權在內的財產權利上,這個孩子和父母以后的孩子具有完全平等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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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沒有結婚證的同居,就不是合法夫妻
男女雙方結婚,必須辦理婚姻登記,取得結婚證,才是合法夫妻。這是成年男女應該具備的常識。
建國初期,1950年我國政府頒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由于歷史的原因,有大量的同居存在,不去婚姻登記,只是辦幾桌酒席,對眾人宣布結婚了,我國民政部在1994年2月《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自條例公布實行之日起,符合婚姻登記要件的事實婿姻,予以承認,要求補辦結婚證。
自1994年2月條例公布實行以來,雖然辦了酒席,生了孩子,只要未婚姻登記,取得結婚證的,不承認事實婚姻,屬同居關系。如1994年2月或更早時間生的孩子,已25歲或更大年令,也不承認是婚生子女。
有結婚證的夫妻雙方,受婚姻法各項規定的法律保護。離婚依照婚姻法處理。保護合法的財產關系。
沒登記,沒有結婚證的同居關系,是不合法的夫妻關系。雖不象以前視為非法,但不提倡,不受婚姻法保護。"離婚"不受婚姻法處理,是解除同居關系。